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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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訴訟中,很多承包人起訴時會將進度款逾期利息、停工補償費一并納入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主張優先受償。
那么,進度款利息和停工補償是否屬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最高院在《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與某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明確:
工程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不屬于法定工程價款范圍,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便當事人無爭議,法院也應當依職權審查剔除。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案涉工程進度款利息和停工補償費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原再審判決判令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支付的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第二次補充協議約定的停工補償費400萬元,以及依據案涉三份《工程費用補償報告》認定的停工補償費861387元,在性質上均屬于發包人濰坊某置業有限公司違約對承包人某建設有限公司造成的損失,根據當時有效的《批復》第三條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均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此外,本案二審判決作出后,參照當時施行的《建工解釋(一)》第四十條第二款關于“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案涉欠付工程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費亦不屬于建工價款優先受償權范圍。
裁判觀點簡析
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0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優先受償范圍,僅限工程施工產生的實際工程價款。逾期付款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一律不納入優先受償范圍。
本案中最高院進一步細化裁判標準:
1. 進度款利息不屬于工程款。進度款利息是發包人逾期付款產生的資金占用損失、違約孳息,并非承包人投入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等物化成本,不屬于法定優先受償范圍。
2. 停工補償費屬于違約損失。停工補償、窩工損失、停置費用,均是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并非工程實體建設支出,性質上屬于違約金類損失,依法排除優先受償資格。
3. 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權利,不受當事人合意約束。即便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受償范圍無爭議、自愿認可,法院也必須依職權主動審查。隨意擴大受償范圍,會損害銀行抵押權人、其他普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無權私下合意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
優先受償權范圍清晰劃分
可以優先受償的范圍:工程結算本金、施工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稅金、規費、合理施工利潤等已物化到工程中的實際支出。
不能優先受償的范圍:進度款逾期利息、罰息、復利、停工補償費、窩工損失、工期違約金、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等各類違約損失和維權成本。
周軍律師提醒,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僅限實體工程本金,進度款利息、停工補償費等違約損失一律排除,當事人合意不能突破法定范圍,法院有權依職權主動糾錯。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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