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兩工地老板因為施工糾紛產生矛盾。 A工地老板想拆鋼架,B工地老板以工程款未結清為由,拒絕拆鋼架。遂引發糾紛
A工地老板雇傭童某組建施工隊拆除鋼架,B工地員工現場阻撓。童某為了拆除鋼架,授意童2某召集社會人員,童2某召集了張某(當事人),稱到現場湊人數就可以獲得一人300元的報酬, 張某叫了其它人員來到案發地。
案發當日,童某等人分發鐵鏟、安全帽手套等,張某等人在門口守候。 B工地老板為了阻撓,也組織人員購買了鐵鏟、安全帽,雙方在工地門口發生矛盾,有短暫沖突及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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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1、因經濟糾紛引發的聚眾斗毆行為,是否有不起訴空間,特別是涉及當地重點項目的,應當如何處置涉案人員;
2、張某已經被逮捕了,是否有不起訴的機會,應當如何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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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辯護思路
1、雙方引發矛盾的本質是兩個老板間的矛盾,工地項目不能停, 案件應當重點論述當事人的地位,保證量刑壓在老板下面,才有空間爭取,另外需要把張某的地位下壓,讓其不要被指控為首要分子;
2 、辯護人通過地位對比,論述張某屬于第四層人員,即老板→童某→童某2→張某,對于第四層人員,量刑均應該低于上面人員;
3、 張某到現場時,不知道要進行械斗,自己拉人頭沒有賺取傭金,沒有從中獲取收益,并不是械斗的發起者、組織者, 不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僅是作為守工地一方參與,工具不是張某提供,張某一方在打斗中是防守方,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4、本案作為重點工程,也是因為工程導致本案案發,工程還需要繼續建設,辦案單位可以以是否起訴為尺度,來調停兩方矛盾,可以讓案件有雙贏的結果。
四、律師工作
在檢察院階段,向辦案單位提交了法律意見,主要是上述四點辯護理由,并且強調了糾紛引發的本質,張某的地位,希望辦案單位綜合考慮。
五、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經全面審查案件材料,給張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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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語
刑事案件有時候要另辟蹊徑,特別是酌定不起訴、緩刑的案件, 辦案單位需要一個給你酌定的理由,更多時候還是要從案件的起因、經過、當事人的地位出發,綜合辯護, 特別是涉及到某些重點項目的,一定要從辦案結果和效益出發,論述不起訴的理由。
作者簡介:黃毅律師,95后,廣西南寧刑事律師,碩士學位,經濟與職務犯罪法律事務部主任,廣西刑事律師論辯賽“最佳風采獎”,親辦案件獲廣西律協優秀2020-2025優秀案例,執業以來獲多起無罪(含不起訴、撤回起訴、取保后不追責)取保候審,辦案全程可視化,各流程主動反饋,打破信息差,保證刑事案件家屬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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