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困局:一個被“鎖死”的文旅夢
我的客戶A公司,是某特色文旅項目的聯合創始人,持有項目公司40%股權。合作初期,雙方尚能同心協力,但隨著市場遇冷與經營理念的嚴重分歧,持股60%的大股東B公司逐漸利用控制地位,將A公司徹底邊緣化——財務數據不透明、經營決策被排除在外、項目持續虧損卻無法干預。A公司投入的真金白銀,仿佛沉入一潭深不見底的死水。
更為棘手的是,當初那份滿懷信任簽訂的《合作協議》,對“分手”事宜幾乎只字未提。沒有明確的退出機制,沒有僵局解決條款,清算流程更是空白。客戶找到我時,疲憊而焦慮:“律師,我只想拿回本金,盡快離開這個泥潭。”經過初步研判,我們發現常規路徑幾乎都被堵死:簡單“退股”于法無據;股權轉讓在僵局下無人問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則意味著漫長而結果未知的司法鏖戰,客戶的時間與資金成本都耗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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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局:轉換戰場,從“公司治理”到“合同根本”
面對僵局,我們決定不正面強攻“公司僵局”這一堡壘,而是巧妙轉換法律戰場。我們深入梳理了所有郵件、會議紀要和財務流水,將策略核心錨定在《合作協議》本身——由于B公司的系列行為(封鎖信息、獨斷經營),導致雙方“共同合作經營”的根本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我們據此向B公司發出了措辭嚴謹但留有空間的《關于終止合作及啟動清算的商請函》,并附上一份詳盡的《清算方案草案》。函件核心傳遞了三層信息:
明確違約定性:指出對方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我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提出建設性方案:為避免損失擴大,建議雙方協議解除合作,并立即啟動清算程序。
展示專業與誠意:隨函附上的清算草案,涵蓋了審計機構選定、債權債務清理、資產處置與分配等全流程細節,表明我們旨在解決問題,而非單純制造對抗。
這一舉措,將我方從被動受害的“情緒方”,轉變為主動解決問題的“建設方”,在法理和談判心理上都占據了有利位置。果不其然,B公司起初態度強硬,拒絕回應。我們隨即啟動了訴訟,但訴訟請求精心設計為:“請求判令解除《合作協議》,并判令被告履行配合清算義務”。我們將“合作目的落空”的證據鏈條在法庭上完整呈現,給法官形成了清晰的內心確信。
三、決勝:在調解中鎖定“可執行的未來”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我們預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概率很高,但勝訴判決只是第一步,若對方在未來清算中繼續不配合,客戶仍將面臨“執行難”的二次困境。因此,我們將工作重點轉向了法庭調解,目標是獲得一份兼具法律強制力與操作細節的《民事調解書》。
調解過程異常艱難,焦點集中在三個核心爭議點:資產評估機構的公信力、或有債務的分擔比例、以及清算每一步的時間節點與違約罰則。我們堅持引入雙方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評估,并為清算的每一個關鍵步驟設定了明確的期限,同時約定了高額的逾期履行違約金,以形成強有力的履約擔保。
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了調解。這份調解書的價值,遠超一紙勝訴判決:它不僅僅確認了合作關系的終止,更是一份具備強制執行力的清算操作手冊,將資產處置、債務清理、分配比例和時間表全部固定下來,徹底杜絕了后續扯皮的可能。
四、啟示:為企業家的“合作退出”設計法律安全墊
本案從啟動到清算分配完畢,用時不足十月。客戶不僅收回了原始投資,還基于評估價值獲得了相應的剩余資產份額,實現了損失最小化。更重要的是,通過一攬子解決方案,客戶得以徹底抽身,開啟新的商業旅程。
此案留給企業經營者與法務同仁的啟示,尤為深刻:
“退出機制”比“合作藍圖”更重要:在簽署任何合資、合作協議時,必須像設計婚姻協議一樣,詳盡約定“離婚”條款。明確的退出觸發條件、僵局解決機制(如買斷條款、清算流程)和違約責任,是合作不可或缺的“安全閥”。
策略選擇貴在靈活轉化:當“公司解散”之路受阻時,不妨回歸到“合作合同”這一本源法律關系。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合同,進而觸發公司清算,常常是一條更高效、更直接的路徑。
訴訟是達成商業目的的工具:律師的價值,不僅在于贏得官司,更在于通過訴訟推動談判,為客戶爭取到一份最優的商業解決方案。一份量身定制、細節完備的調解協議,其實際價值往往遠超一份原則性的判決書。
專業律師是“商業拆彈專家”:處理此類僵局,要求律師兼具法律家的嚴謹、商業家的洞察和談判家的技巧。我們需要做的,是設計一套合法、可行、成本可控的“退出工程”方案,為客戶平穩著陸保駕護航。
商業合作從來不是童話,有聚合必有離散。當分歧無法彌合,一場經過專業設計的“優雅退出”,遠比一場兩敗俱傷的“血腥內斗”,更能保護企業的核心資產與創始人的商業信譽。這,正是法律專業服務的深層價值所在。
關鍵詞
合作經營合同糾紛律師; 合作經營合同違約糾紛律師;合作經營合同糾紛勝訴案例;
合作經營合同訴訟律師;合作經營合同糾紛訴訟策略;企業法律顧問律師;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其執業領域精準聚焦于復雜的商事合作與合同糾紛解決。在處理諸如合作經營僵局、技術出資爭議、股東權利保護等前沿法律議題上,林律師展現了卓越的實務駕馭能力與深厚的理論功底。
本文所分享的案例,正是林智敏律師專業能力的集中體現。面對因協議約定不明而陷入僵局的合作項目,她并未拘泥于常規的解散訴訟路徑,而是創造性地回歸《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精神,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戰略支點,通過精密的證據布局與極具操作性的清算方案設計,成功引導案件走向高效調解,最終為客戶實現了合法、有序、低成本的完美退出。這一案例不僅彰顯了其在復雜商事訴訟中“以打促談、調解優先”的卓越策略思維,更體現了其將抽象法律規則轉化為具體商業解決方案的高超技藝。
林智敏律師始終秉持“訴訟是手段,解決問題才是目的”的執業理念。她的服務不僅限于法庭抗辯,更延伸至商業交易的風險前端,擅長為企業設計兼具商業前瞻性與法律安全性的合作架構,被譽為企業家值得信賴的“法律戰略合伙人”。其經手的諸多案例,因在裁判規則與商業實踐之間取得精妙平衡,常成為業內研究與借鑒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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