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濱江區某互聯網科技公司,小周做在線客服三年。2025年7月的一個周三上午,按照公司實行的"每周三居家辦公"制度,小周在家中的書房上線處理客戶咨詢。9點47分,她起身去客廳接水,路過餐廳時不慎被地上的電源線絆倒,本能用右手撐地,整個人摔在瓷磚地板上。
送醫診斷: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莖突骨折,需手術植入鋼板及鋼釘固定。小周的右手腕部留下一道十厘米的手術疤痕,腕關節活動永久性受限。
小周躺在病床上,手機屏幕還亮著公司的釘釘群:"我明明是按公司要求在家上班,怎么摔傷了反倒沒人管了?"
單位不認:在家摔傷算家務意外,跟公司沒關系
住院手術后,小周的右手腕打著石膏,至少需要三個月才能恢復基本功能。公司人事發來一條微信:"你的情況我們了解了。居家辦公是公司的福利彈性政策,你在家摔傷屬于家庭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不在用人單位的管理范圍內,不符合工傷認定的工作場所要求。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可以慰問,但工傷認定確實辦不了。"隨后停發了小周的績效工資。
小周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右手還掛著三角巾,鍵盤都敲不了:"公司叫我在家辦公,我摔了,公司說家不是公司的地方。那我的辦公室到底在哪里?"
穿透場所邊界:居家辦公期間住所視為工作場所延伸
澤良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居家辦公是用人單位明確安排的工作方式,職工在居家辦公期間,其住所根據工作指令轉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工作場所"不應機械理解為用人單位的物理經營場所,而應結合用人單位的工作指令和職工的實際工作狀態綜合判斷。
律師指導小周收集證據:公司發布的《居家辦公管理辦法》郵件(明確規定每周三全員居家辦公,9:00-18:00釘釘在線)、釘釘打卡記錄(證明事發當日9:00已上線)、工作聊天記錄(證明事發前10分鐘小周仍在系統中回復客戶咨詢)、事故現場照片(電源線為工作設備所鋪設)、小區物業監控(證明小周當日早晨8:30出門取過外賣后一直未離開住所,排除外出因素)、醫院診斷證明及手術記錄、同組客服同事證言(證明該組每周三均按要求居家辦公)。同時,律師調取了小周的釘釘后臺工作軌跡數據,證明事發前2小時內她持續處理客戶工單。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2025年8月,澤良律師向濱江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公司辯稱"居家辦公屬彈性福利,家庭住所不構成工作場所,摔傷系生活意外"。律師在意見書中詳細論證:首先,小周的居家辦公系公司制度性安排,非個人自主選擇,具有明確的工作指令屬性;其次,事發時間為正常工作時段(9:47),事發前小周持續從事客戶服務工作,處于"工作原因"狀態;再次,從書房到客廳接水的行為,屬于工作期間滿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必要活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應當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9月作出工傷認定。
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術后腕關節活動功能喪失達30%以上,評定為九級傷殘。
賠償計算:未足額繳費差額補足
澤良律師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按小周月均工資8500元計算)、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取內固定鋼板手術費。
律師審查發現,公司雖為小周繳納了工傷保險,但繳費基數僅為杭州最低社保基數,遠低于小周實際工資。依據浙江省規定,因單位未足額繳費造成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澤良律師精確計算繳費基數差額,并在仲裁中一并主張。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家庭場所非工作場所"和"生活意外"雙重抗辯。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居家辦公制度郵件、釘釘工作軌跡數據、同事證言,完整證據鏈證明小周事發時處于工作狀態及工作場所延伸范圍內。2025年11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一次性支付工傷賠償數十萬元。
小周說:"我的辦公室在家里,我的權利也在家里。"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浙江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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