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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李先生與許女士育有一女小李,離婚后李先生與王女士再婚,王女士帶與前夫所生之女小王共同生活。李先生去世后,遺留密云區一號院落房屋及銀行存款、公積金等。小李主張小王未與李先生形成撫養關系,無繼承權;王女士主張房屋系婚內翻建,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評析】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王與李先生形成了撫養關系,小王不享有繼承權。關于一號院落房屋,雖系李先生與王女士婚內翻建,但二人均為非農業戶口,王女士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考慮到王女士參與翻建的貢獻,法院酌定北正房三間中兩間歸王女士繼承、一間歸小李繼承;南倒坐房不宜分割,由雙方共用。其他遺產按夫妻共同財產析產后依法繼承。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小李的代理律師,本案核心是"繼子女撫養關系的認定標準"。我們重點舉證了小王實際與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事實,否定了撫養關系的形成。同時,我們強調了農村宅基地的身份屬性,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享有完整的房屋所有權。本案啟示:繼子女繼承權的關鍵是"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僅僅是再婚不當然產生繼承權;農村房屋繼承要充分考慮宅基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限制。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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