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出口報關——跨境電商出口的“第一道關口”
在中,我們介紹了本指引的適用范圍和跨境電商出口合規所涉及的主要領域,并分享了企業面對合規的正確心態。從本期開始,我們將進入正題,著眼關鍵,對跨境電商出口企業的合規要點逐一詳解。作為系列的第二期內容,專欄聚焦出口報關—這是每一批貨物離開國門前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也是后續外匯收結、出口退稅的基礎。理解并遵守海關要求,是跨境電商企業合規出海的“第一道關口”。
Q1:跨境電商企業在出口報關時,面臨的合規風險有哪些?
跨境電商出口報關的核心合規風險集中在申報不實、資質缺失、單證與數據造假、監管代碼誤用、出口管制違規等方面,極易引發貨物被扣、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定性為走私,進而承擔刑事責任。
申報不實是最常見、發生率最高的合規問題。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在申報時,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的填寫申報信息。特別需要注意HS編碼歸類錯誤、品名/數量/規格申報不符、價格申報不實、原產地申報錯誤等問題。
資質缺失,指企業未取得合法出口相關資質,違規從事跨境電商出口業務。其中,一些沒有進出口經營資質的企業,借用其他有資質企業的名義進行報關出口的行為,被稱為“買單出口”。這是跨境電商出口領域最為嚴重的法律風險來源之一。為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2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7號),該公告實質性阻斷了企業“買單出口”的灰色通道,進一步加劇了企業“買單出口”的稅務風險。
單證與數據造假,是指偽造、變造出口單證,或向海關提交虛假電子數據的行為。例如,偽造合同、發票、裝箱單等商業單證,以虛構交易背景或掩蓋真實貨主;偽造檢驗檢疫單證,以逃避法定檢驗商品的監管要求等等。
監管代碼誤用,是伴隨跨境電商監管代碼增設而產生的新的風險點。例如,2025年福建某公司誤用“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9710)”貿易方式而非實際“一般貿易(0110)”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玩具等貨物891票,因其在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再次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科處罰款人民幣2.2萬元。
出口管制違規,是指違反各國對敏感物項的出口限制要求。近年來,隨著國際地緣政治變化,國家對出口管制的要求日益嚴格。我國的出口管制物項,主要涉及《出口管制法》中對兩用物項、軍品、核以及其他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相關的貨物、技術、服務等物項。
Q2:跨境電商出口企業報關,可以選擇的海關監管代碼有哪些?
跨境電商在出口報關時,可以根據相應的業務場景選擇最為便利的監管代碼。 一方面,跨境電商出口企業 可以采用傳統貿易相關 的監管代碼,如 一般貿易(“0110”)、市場采購貿易(“1039”) 等。另一方面,隨著跨境電商行業的快速發展以及業務場景的不斷變化,自 2014 年以來,海關總署陸續 增設了四種針對跨境電商出口通關 的便利化監管代碼,分別為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9610”)、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1210”)、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 直接出口(“9710”)、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 (“9810”) 。
Q3:針對上述海關監管代碼,企業在實際操作中該如何選擇?
0110一般貿易
是我國最傳統、最主流的出口報關模式。該模式適用于境內企業通過正常商業談判簽訂合同,出口大批量、高貨值的貨物,且無需依托特定電商平臺完成交易。
1039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是指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采購商品,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采購地海關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單票報關單的貨值最高限額為15萬美元。這是國家為扶持中小微商戶而推出的出口外貿新業態,旨在解決小批量貨物出口難題和扶持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國際貿易。具備免征增值稅、申報流程簡化、靈活的通關優勢。
9610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適用于境內電商通過平臺向境外中小消費者銷售商品,俗稱“直郵出口”或“自發貨”模式。該模式采用“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的方式辦理通關手續,允許跨境電商企業將商品直郵到境外消費者手中,具有鏈路短、時效快、成本低、更靈活的特點,尤其適合銷售服飾、3C配件等輕小件商品的主體。
1210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簡稱“保稅電商”,適用于境內個人或電子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通過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的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境商品(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內區外(場所外)之間通過電子商務平臺交易的零售進出口商品除外)。該模式適合跨境電商出口通過保稅倉開展零售業務。
9710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
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是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后,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常見于通過阿里巴巴國際站等B2B平臺達成交易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
9810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
指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臺實現交易后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該模式常見于采用FBA物流模式或海外倉模式進行零售出口的企業,尤其適合出口高銷量商品(如家居、電子產品等)以及快消品領域中需要前置備貨提升配送時效的商品。
來源:山東貿促
初審:程佳琦
復審:何金輝
終審:張書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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