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2026年5月8日,民航局起草了《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這第164號令可能對很多人比較陌生,但提到它是在2004年東航包頭空難背景下制定的,大家可能就明白了大體內容,因為包頭空難爭議焦點就在賠償金額是按國內標準(國內標準太低)還是國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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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號令截圖,制定背景是包頭事件
下文簡要說明為什么要廢止舊規定?核心變化是上面?以及對你有什么實際影響?關于本文核心內容的講解以及164號令的具體內容,請看新民航法生效后航空公司對旅客的賠償限額會大幅提升。
正文
為什么要廢止舊規定?
落實新法要求:
2025年12月27日頒布2026年7月1日生效的新《民用航空法》明確要求統一賠償責任限額,因此2006年制定的舊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必須廢止。
提升旅客權益保障:
舊的國內賠償標準(40萬元)已經嚴重滯后于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對接《蒙特利爾公約》后,賠償限額將大幅提高,能更好地保障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其實在2004年,國內標準更低:東航最初依據1993年的《暫行規定》(最高7萬)加上撫慰金等,給出21.1萬元的賠償方案。
而國外標準很高:比如美國空難通常150萬美元/人,當時好像在國外達成過一份按該標準賠償的協議,但該協議被東航以國外法院越權為由予以否定。
于是2006年民航總局164號令制定生效,將國內限額提至40萬,但因“法不溯及既往”,包頭空難不適用此標準。
2026年7月1日起終于與國際接軌:
與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統一標準不僅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還能減少法律適用的復雜性,提升我國民航業的國際競爭力。
核心變化:國內與國際航班賠償“并軌”
舊制度(即將成為歷史):
過去,國內航班和國際航班的賠償標準是“雙軌制”。國內航班的賠償限額較低且固定(例如,自2006年以來,國內航班每名旅客的傷亡賠償責任限額為40萬元人民幣),長期未隨經濟發展而調整。
新制度(2026年7月1日起實施):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將打破這種區分。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航班,將統一適用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
對你有什么實際影響?
更高的賠償預期:
未來如果發生航空事故,國內航班旅客能獲得的法定賠償額度將不再受限于較低的舊標準,而是與國際標準看齊。
動態調整的限額:
新的賠償限額不是一成不變的。《蒙特利爾公約》設有限額復審機制,國際民航組織會根據全球通貨膨脹、經濟發展等因素定期更新具體的賠償金額。這意味著賠償標準能與時俱進,避免再次出現“十幾年不漲”的情況。
最后
溫馨提示《廢止<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的決定》現在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并未失效。按照邏輯應該將于2026年7月1日新《民航法》生效時廢止。
和國際接軌后,損害賠償金額是多少?請看新民航法生效后航空公司對旅客的賠償限額會大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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