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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李某,女,1975年9月1日生,于2019年9月入職某公司從事普通保潔工作,雙方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12月。2025年8月,某公司以“李某即將于2025年9月1日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由,向李某送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2025年10月,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其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二、爭議焦點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施行后,用人單位仍按照原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終止?
三、裁判要旨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第一條規定:“從2025年1月1日起,男職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五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四個月延遲一個月,分別逐步延遲至六十三周歲和五十八周歲;原法定退休年齡為五十周歲的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每二個月延遲一個月,逐步延遲至五十五周歲。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職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所在單位。”第十一條規定:“各地區、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李某的法定退休年齡應延遲至50歲5個月,某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因此,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終止,判令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四、案例評析
《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所有在該日期后達到原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其退休年齡均應按新規則重新計算。本案中,用人單位未及時關注新規變化,仍按照李某原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構成違法解除。
自愿、彈性是延遲退休改革的基本原則。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定,認真核定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充分尊重職工意愿,保障其依法選擇退休年齡的權利,不得違背職工意愿,違法強制或變相強制職工選擇退休年齡。同時,完善內部制度銜接。及時修訂內部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管理相關文件,確保企業制度與國家新規保持一致,為依法用工提供制度保障。本案有效維護了延遲退休背景下勞動者的合法就業權,為用人單位規范勞動合同終止等用工行為提供了明確指引,對減少類似勞動爭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具有積極的示范作用。
來源:云南省人社廳與云南省高法聯合發布2026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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