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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成為創新發展“剛需”的當下,如何斬斷侵犯知識產權的黑手,如何為市場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成為擺在司法機關面前的一道必答題。近期,長嶺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立足審判職能,依法審結了一批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偽劣商品的典型案件,展現了人民法院以公正司法護航市場經濟、守護百姓利益的決心。
重拳出擊,斬斷假冒商標“黑手”
商標是企業的核心資產,是品牌價值的集中體現,更是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保障消費安全的重要標志。然而,部分不法分子受非法利益驅使,大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僅侵害品牌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更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長嶺法院保持高壓態勢,依法從嚴打擊,讓假冒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案例一:實體店銷售假冒名牌服裝,被告人被判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馬某經營一家品牌服裝店,為牟取暴利,馬某從外地低價購入帶有“始祖鳥”“迪桑特”“可隆”等知名注冊商標的服裝、鞋帽,明知系假冒商品仍以“正品折扣”為噱頭對外銷售,誤導消費者。截至2025年6月,馬某累計銷售金額達51564.45元,非法獲利10312.89元,剩余499件假冒衣物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
長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屬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標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的假冒商品依法予以銷毀。
案例二:線上售假謀利,主動退贓從輕處置。
2023年4月至2024年4月期間,被告人袁某明知其從不特定供應商處低價購進的印有“始祖鳥”商標的鞋子系假冒產品,仍利用快手平臺發布銷售信息,引導客戶添加其微信后,以每雙599元的價格對外銷售。經核查,袁某累計銷售假冒“始祖鳥”鞋96雙,銷售金額達57504元,非法獲利20000余元。
長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五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扣押的假冒商品依法予以銷毀。
該系列案件的依法判決,有力打擊了實體店“掛羊頭賣狗肉”、線上平臺售假等違法亂象,既維護了品牌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也為消費者筑牢了消費安全防線,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競爭秩序。
捍衛糧安,嚴懲生產偽劣種子行為
種子是農業的“芯片”,種子安全關乎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根本利益。在嚴厲打擊知識產權犯罪的同時,長嶺法院對危害農業生產、坑農害農的制售偽劣種子等犯罪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態度,重拳出擊、嚴懲不貸,切實守護農民“錢袋子”和國家糧食安全。
案例一:無資質制售偽劣種子,依法嚴懲挽回損失
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資質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擅自購入7000余斤散劑玉米種子,經簡單篩選、分裝后,冒充“精品種子”以每袋80元的價格銷售,銷售金額為22960元,庫存玉米種子貨值為120880元,非法獲利約4000元。經鑒定,這批“種子”質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及標簽標注指標,屬于不合格產品。
長嶺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及相關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以假充真的假種子、低于國家規定標準、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劣種子,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等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2026年是“十五五”規劃開局之年,長嶺法院將深入貫徹全國兩會精神,認真落實上級法院關于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持續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制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打擊力度,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讓守法經營者安心經營,讓創新創業者放心創造,讓廣大農民群眾用上“放心種”、買上“正品貨”,為長嶺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為“十五五”開好局、起好步作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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