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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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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商鞅變法確立的以耕戰為目標的社會組織結構和權力體系,推動了中央集權與君主專制制度的發展,并最終建立了大一統的皇帝制國家,這一歷史進程在基層社會主要體現在鄉里什伍組織及閭里化聚落的建立。漢代聚落形態的人為規劃性減弱、自然性增加,這與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以及基層社會控制策略的轉變等因素有關。秦漢基層社會控制政策的差異是聚落形態閭里化與自然性特征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地理環境差異、風俗習慣不同等因素決定了聚落形態具有多樣性特征。秦漢聚落形態演變規律與特征,是基層社會控制政策差異的外在表現,其目的本質上是構建穩固的鄉里社會秩序,這一政策成功與否,也直接影響了國家的命運。
關鍵詞:秦漢;聚落形態;商鞅變法;閭里化;自然性
聚落是人類生產與生活的場所。《史記》《漢書》“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稍筑室宅,遂成聚落”等說法,表明時人觀念中聚落是與城邑相對的定居場所,故本文所謂聚落是指位于縣級行政中心所在地之外的鄉野居住點。學界關于秦漢聚落形態研究的成果頗豐,一種觀點認為秦漢時期的聚落多具有門閭、垣墻等建筑設施,與此不同,有學者認為應對城邑之里與鄉野之里的形態差別進行區分。三楊莊遺址發現后,不少學者認為它是自然形成的,反映了漢代聚落形態的多樣性。目前,考古資料已經證實秦漢聚落并非都由“室居櫛比,門巷修直”的閭里組成。那么,鄉野之里是否均不具有門閭、垣墻等建筑設施和整齊劃一的形態,以及秦漢時期聚落形態的整體演變規律等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本文將對秦漢聚落形態的特征與演變規律進行分析,不當之處,敬請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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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鞅變法與聚落形態的閭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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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縣制是商鞅變法在地方行政制度方面的主要措施之一。《史記·秦本紀》記載,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并諸小鄉聚,集為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張守節《正義》曰:“聚猶村落之類也。”《史記·商君列傳》:“集小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六國年表》:“初聚小邑為三十一縣,令。為田開阡陌。”此次設縣的數量,文獻記載不同,對此有不少研究成果可作參考,這里暫不討論。關于“集小鄉邑聚為縣”的具體方式,學界有不同意見,一部分學者認為是將“小鄉邑聚”集中到縣城中去,進行了統一的改造;另一部分學者反對這種觀點,認為商鞅只是將分散于鄉野的自然聚落納入行政管轄而已。后一觀點近年來得到了不少學者的支持,尤其是河南內黃三楊莊遺址漢代聚落的分布形態,強化了秦漢時期鄉野多為自然聚落的認識。
建立君主對臣民的直接控制是商鞅變法的目的之一,與縣制相配合的鄉里制度,目的是“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徐復觀認為,商鞅“將臣民的整個生活,都控制于連坐及戰時軍法之下。這是商鞅政治的基本動力,及秦國政權的基本保障”,“商鞅的‘令民為什伍’,除了便于戰時動員外,更為了平時便于‘相牧司連坐’,換言之,這一方面是軍事組織,軍事控制;同時又是刑法組織,刑法控制”。“什伍”是商鞅變法實現基層社會控制的最基本的軍事與行政組織,其功能的實現與作用的發揮,在當時社會環境下,需要借助閭里的建筑結構。張金光指出:“商鞅變法,‘集小都鄉邑聚為縣’,既集而為縣,則必當有集為鄉、集為里之基礎編制,也就是說行政里的編制則必然有打破自然村而有所歸并者······秦于鄉野可能多自然村合編里的現象,這標志國家行政區劃制度走向更高級的階段。對商鞅變法‘集小都鄉邑聚為縣’,人多只知其‘為縣’、‘為伍’,卻忽視了‘為縣’與‘為伍’之間的中間環節的創立。其實,在‘集為縣’的同時,乃是新的縣、鄉、里、伍行政系統規范化的確立。”所以,里門、垣墻等設施只是加強基層社會控制的物質形態與手段,其本質是為了配合閭里內里長、里父老、什伍組織等“相牧司連坐”系統,二者的功能互為表里。文獻與秦簡中大量出現被處以城旦舂等刑罰者的歷史背景,與當時需要大規模地修筑城邑與閭里的垣墻等建筑設施不無關系。
聚落的城邑化和閭里化,是秦控制基層社會、構建鄉里社會秩序的產物,“集小鄉邑聚為縣”必然存在對原來沒有建立社會控制或控制力度較弱的“小鄉邑聚”進行拆分、合并與遷徙等重組行為,如若不然,新設立的四十余縣就無法落到實處。由于史料有限,這種說法似乎僅是邏輯的推理,但秦簡證明了這種推理的合理性,如里耶秦簡: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不
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問之劾等徙
書,告都鄉曰啟陵鄉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產至今年數
【皆自占】,謁令都鄉自問劾等年數。敢言之。16-9a
□□遷陵守丞敦狐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逐手。即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來。/貄半。16-9b
這是一份啟陵鄉、都鄉、遷陵縣廷之間處理啟陵鄉渚里“劾等十七戶徙都鄉,皆不移年籍”一事的往來文書。里耶古城北護城壕出土戶籍簡反映遷陵縣南陽里的戶數規模在25戶左右。就當時里的戶數規模來說,渚里17戶遷往都鄉應是整體遷徙。晏昌貴在分析啟陵鄉下轄里時指出,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以前,啟陵鄉另有渚里,遷移至都鄉以后,渚里大約已不復存在。都鄉亦不見渚里之名,可見遷移之人多已融入其他里中,渚里之名被取消了。這種整體遷徙應是一種有規劃的政府行為。《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初令男子書年”,這一制度的實施已為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所證實。渚里17戶尚沒有年籍,可能是因為“秦占領楚地伊始,這項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所以遷陵縣聽從了啟陵鄉的請求,令都鄉自行查問移民的年齡。隨著秦的統治走上正軌,‘書年’的制度就會全面嚴格執行。里耶出土的這批戶版,應該就是這種過渡階段的產物”。可見,此時秦正在重建遷陵縣的統治秩序,“書年”和將鄉野之里遷往縣廷所在的都鄉均屬于必要措施。這說明為了加強對基層社會的控制,對分散人口進行集中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除將分散的里合并之外,秦還對一些規模過大的里進行了拆分,并且相關措施已經制度化和法律化,如岳麓秦簡:
諸故同里里門而別為數里者,皆復同以為一里。一里過百而可隔垣益為門者,分以為二里。□0466
□出歸里中、里夾、里門者,□車馬,衷為門介(界),更令相近者,近者相同里。0944
所謂“諸故同里里門而別為數里者,皆復同以為一里”,是指曾經同里而被拆分成數里的,一律重新合并為同一個里。對于重新合并后,里戶數超過百戶,且可以“隔垣益為門者”,要分成二里。可見,在劃分里時,既貫徹了戶數的要求,又考慮到了現實中里的外部形態等各種復雜情況,采取靈活的劃分政策。這則材料說明秦里具有很強的規劃性,受到國家行政手段的干預,并以律令的形式加以貫徹和普及。
里耶秦簡記載了閭里拆分的實際案例,前引里耶古城護城壕出土的“南陽里戶籍簡牘”所載之“南陽里”,有學者認為:“南陽里為楚國(即簡文中的‘荊’)原有里名,秦人占領該地后,重新統計里居戶口,此即今所見之‘南陽戶籍簡牘’,但隨后將南陽里一分為二,即屬于貳春鄉的‘南里’和屬于都鄉的‘陽里’。”如果此推測屬實,則說明秦對人口實行了嚴格的控制,對聚落進行的遷徙與拆分并非一時一地之措施,而是隨著占領區的擴大加以普遍推行。
《史記·秦本紀》記載,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司馬)錯攻魏河內。魏獻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東賜爵,赦罪人遷之”。無論是“出其人”,還是遷入新居民,都伴隨著強大的權力支配作用。新遷入居民的居住模式應事先進行過嚴格的規劃。晁錯所論徙民實邊的“營邑立城,制里割宅”之制,原本就是對這類歷史故事的繼承。商鞅變法所制定的“為田開阡陌封疆”政策,從與定居生產、生活相適應的農業這一生計模式的角度分析,在田地被重新設立封疆時,必定也包括對聚落居住區進行的重新規劃。居民區及其周邊的農田和其他自然環境是構成聚落必不可少的物質要素。也就是說,隨著阡陌封疆的重新規劃,居民區的形態必然也跟著發生變化,這也正是秦漢時期“名田宅制”明確規定田地與宅地一起授予庶民的原因。
商鞅“集小鄉邑聚為縣”本質是通過推行郡縣鄉里制度,建立國家在基層社會的權力體系。基層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單元——里,一方面利用里典、里父老、伍長等吏員構建有別于宗法分封制下以“宗族”為紐帶的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利用里的建筑形態進行嚴格的社會控制。閭里建筑形態的作用與行政組織的職能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尤其是古代社會轉型期,結構穩定的鄉里秩序體系尚未構建完成,國家的基層社會權力體系尚未建立,更需要利用閭里的建筑形態進行社會控制。在行政手段干預下,商鞅變法“集小鄉邑聚為縣”的措施,不可能只是改變原有自然聚落的行政隸屬關系,而應是在秦所能控制的疆域范圍內,人為地展開一場聚落城邑化和閭里化的運動。當然,這并不是說分布于鄉野的自然聚落已經完全被整合,而且商鞅變法作為一場持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運動,其所制定的政策在實踐中也會不斷地被調整和完善,直到適應社會的實際需要,這對當時聚落的規模及形態都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從而使聚落形態表現出多樣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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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土簡牘所見秦聚落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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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城之外的鄉野聚落廣泛存在,如里耶秦簡反映遷陵縣除縣廷所在的都鄉外,還有啟陵鄉和貳春鄉,其中啟陵鄉下轄成里,貳春鄉下轄南里、東成里、輿里。由于行政區劃的變化,遷陵縣還曾設置渚里、右里、賈里、南陽里等。這些已經被納入鄉里統治秩序中的鄉野之里,其形態是否整齊劃一,仍存在爭議。除鄉外,縣城之外仍然有聚的存在。有史料反映它們內部被規劃為布局規整的閭里,并設置了里吏進行管理,這表明商鞅在“集小鄉邑聚為縣”時,對鄉野聚落的形態進行改造是可能的,如《史記·樊酈滕灌列傳》載:“曲周侯酈商者,高陽人。”唐司馬貞《索隱》:“高陽,聚名,屬陳留。”唐張守節《正義》:“雍丘西南聚邑人也。”可見,高陽原本是聚。《史記·酈生陸賈列傳》載:
酈生食其者,陳留高陽人也······為里監門吏······后聞沛公將兵略地陳留郊,沛公麾下騎士適酈生里中子,沛公時時問邑中賢士豪俊······沛公至高陽傳舍,使人召酈生······酈生曰:《······夫陳留,天下之沖,四通五達之郊也,今其城中又多積粟。臣善其令,請得使之,令下足下。即不聽,足下舉兵攻之,臣為內應。”于是遣酈生行,沛公引兵隨之,遂下陳留。高陽,南朝宋裴骃《集解》:“徐廣曰:‘今在圉縣。’”《史記·高祖本紀》:“西過高陽。”裴骃《集解》:“文穎曰:‘聚邑名也,屬陳留圉縣。’瓚曰:‘《陳留傳》曰在雍丘西南。’”高陽的行政隸屬關系,文穎、徐廣、瓚等人系從漢代以后的行政區劃言之。胡寶國指出,《史記》記載人物籍貫的方式相當混亂,出現了以戰國國名、封國國名、郡名、縣名、郡縣名等為籍貫的方式,但是翻檢全書,又于混亂中有清晰的特點:以縣名為人物籍貫的場合非常多。酈食其為劉邦獻計攻打陳留時說“臣善其令”,可知這里的陳留確指陳留縣,秦時屬碭郡。“沛公將兵略地陳留郊”,自然是指陳留縣郊外。高陽在行政上隸屬于陳留縣,且位置距陳留縣城當不至太遠,這樣,劉邦麾下與酈食其同里的騎士方能在劉邦略地至陳留縣郊外時得以返回里中。可見,《史記》記載酈食其籍貫時使用了縣聚名的方式。酈食其所居高陽聚之里位于陳留縣之郊外,屬于縣城之外的鄉野之里。酈食其“為里監門吏”,說明這個“里”屬于人為規劃整齊劃一的里,具有門閭、垣墻等基礎設施。此外,高陽又被稱作“邑”,所謂“沛公時時問邑中賢士豪俊”,正與前引裴骃和張守節的注解相呼應,足見高陽雖然是一個聚邑,也應建有一定的城墻等設施。情況與此類似的還有劉邦出生地豐邑。
《漢書·高帝紀》載:“高祖,沛豐邑中陽里人也。”顏師古注曰:“沛者,本秦泗水郡之屬縣。豐者,沛之聚邑耳。方言高祖所生,故舉其本稱以說之也。此下言‘縣鄉邑喻告之’,故知邑系于縣也。”作為沛縣的聚邑,豐下設置有中陽里,這個里也應當是整齊劃一的。據《漢書·高帝紀》載“秦二年十月,沛公攻胡陵、方與,還守豐。秦泗川監平將兵圍豐。二日,出與戰,破之。令雍齒守豐”。《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高祖十年(前197),“七月,太上皇崩櫟陽宮。楚王、梁王皆來送葬。赦櫟陽囚。更命酈邑曰新豐”。張守節《正義》引《括地志》:“新豐故城在雍州新豐縣西南四里,漢新豐宮也。太上皇時凄愴不樂,高祖竊因左右問故,答以平生所好皆屠販少年,酤酒賣餅,斗雞蹴踘,以此為歡,今皆無此,故不樂。高祖乃作新豐,徙諸故人實之。太上皇乃悅。”《西京雜記》:“高帝既作新豐,并移舊社。衢巷棟宇,物色惟舊。士女老幼,相攜路首,各知其室。放犬羊雞鴨于通涂,亦竟識其家。”可見,原豐邑的聚落結構布局也是整齊劃一的。
高陽和豐的情況,說明商鞅變法所謂“集小鄉邑聚為縣”,并不是把所有鄉聚都集中到縣城中去,鄉野仍然存在一定的聚邑,但它們的形態應該是以規劃整齊的閭里為主。這些聚邑之所以修筑城防等設施,軍事上的需要可能是一個重要原因。賈誼在《過秦論》中分析秦“常為諸侯雄”的原因時,提到“秦小邑并大城,守險塞而軍,高壘毋戰,閉關據阨,荷戟而守之”。這里的“小邑”很可能就是指縣城之外的形態整齊劃一的聚邑。出于當時形勢的需要,除將一部分位于鄉野的聚落并入大城之外,就是在一部分聚落周圍修筑軍事防御設施,甚至是城郭。這些聚邑最初可能規模較小,后來人口規模擴大,加上防衛需要而修筑的城墻等防御工事,逐漸形成了規模較大的聚邑。如高陽擁有“傳舍”,說明它處于交通要道上,又臨近陳留縣城,故人們在這里匯聚,從而形成規模較大的聚邑。
天水放馬灘秦墓木板地圖對當時的聚落形態也有所反映。地圖共有七幅,注記有居民點、山、谷、河流、關隘、林木等物產資源以及道路里程等,其中圖一注記的地名有:![]()
、□里、槐里、
、邸、封丘、右田、中田、南田、廣堂等。這些地名外面均畫有適當的方框,徐日輝指出,“封丘”與“中田”“楊里”的方框面積相等,而且所有方框的畫法都是手工操作,沒有使用直尺等工具,所以線條大小各不相同,但指導思想統一、畫法一致,看不出有“里”“縣”之分的跡象,不存在以框大小定“里”“縣”的具體圖式。仔細觀察注記地名與方框的關系,可知方框隨地名字跡的大小、寬窄變化而變化,又因系手繪而呈現出不規則性,故此說可信。晏昌貴指出,必須承認放馬灘各圖表現的地理因素確有不同,圖一的地名全都加方框,表示居民點。但各居民點之間并無界線,所以嚴格地說,并非“政區圖”。圖二居民點“廣堂”“中田”加方框,其余則不加,表示一般地名或河谷山川名。就圖一居民點來說,不管“封丘”等是否是更高一級的行政機構名稱,但“□里”“槐里”是位于鄉野的閭里這一點,沒有太多疑義。很直觀,聚落呈現沿河流分布的形態。由于地圖注記僅表示居民點的位置,所以無從了解聚落的內部形態。需要注意的是,為了與山川河谷等地名相區別,居民點外面加了方框,這是學者們判斷這些地名是居民點的主要依據之一,表明城邑、閭里四周的垣墻等建筑設施可能對地圖圖示的體例產生了影響。故此,放馬灘地圖所涉及的鄉野之里可能具有垣墻等建筑設施,內部形態較為規整。
放馬灘地圖二中還有一個地名需要特別予以解釋,那就是“乍格”。“乍格”,原釋作“山格”,關于其性質,存在不同意見。何雙全指出圖一、圖二可稱為《政區圖》,以居民點和行政建置為重點,標出了縣、鄉里治所的位置。曹婉如認為:“圖中注記的居民點和行政建置,有外括方框的,如圖一的注記均括方框;有不括方框的,如圖二的‘永成’‘山格’等均不括方框。外括方框的居民點可能等級較高,比較重要。”帶方框的居民點有“槐里”等里名,比里等級低的居民點,可能是尚未形成規模的自然聚落。《史記·酷吏列傳》:“置伯格長以牧司奸盜賊。”裴骃《集解》引徐廣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設督長也。”《漢書·酷吏傳》正作“置伯落長以收司奸”。“乍格”的“格”,晏昌貴認為疑讀為“落”。王子今認為:“‘落’作為單字,未必可以理解為‘村落’‘聚落’,應當是指集合而成為‘村’‘聚’的個別民戶的居所。”如此,則“格”可能是人戶較少、居址尚未經人為規劃、自然形成的居民點。郭濤認為“乍格”與山、谷、谿類地名一樣不以方格框定,這與“田”“里”等以方格框定標示具有明確賦役、戶口管理的行政意義有別,是與集村型聚落“里”不同的另一種聚落,即散村型聚落“落”。如果這一推論成立,則放馬灘地圖上同時出現了規劃齊整的閭里和尚未形成規模的自然聚落。
不過,因為上述推測的主要依據是地圖注記方法,故而仍存在疑點。侯旭東曾指出大葆臺漢墓竹簡“樵中格”的“格”與“村落”相當,是漢代的一種聚落稱呼。對此,陸德富從音韻、訓詁等角度進一步作了論證。關于“山格”的性質,侯旭東指出雖然尚無法確證一定是聚落或居民點,但是至少證明“格”作為表示地點或聚落的稱呼出現得很早,且分布頗廣。王子今則將“乍格”解釋為木名。雖然放馬灘地圖圖三、圖四中有“松”“桐”“橚”等木名,但圖二注記除去“格”為木部字之外,并不見其他與林業等經濟資源相關的內容。此外,圖二中與“乍格”注記格式相同的還有“光成”,也與木名無涉。帶方框居民點注記的字體方向,全部與河流方向垂直,而表示山川河谷的地名,無論是單字的字體方向,還是注記文字的整體排列方向均與河流方向相同。這種極強的規律性,不能不說反映了制圖者的主觀意志,即兩者表示的內涵有別。圖二“乍格”“光成”無論字體還是文字排列方向均與河流方向相同,從圖示規律說,這兩個地名與帶方框地名的性質應有差別,與山川河谷等地名的注記方式相同,故此我們認為它們是河流名稱的可能性較大。雖然目前關于“乍格”“光成”兩地名性質的判定,仍有一定的疑問,但是地圖對性質不同的地名采用了不同的標示方法是可以肯定的,加方框的居民點表示位于垣墻等建筑設施之內,沒有加方框的也不能排除是自然聚落的可能性。
分散型聚落實際上廣泛存在,北京大學藏秦簡《水陸里程簡冊》中出現了“豰**落”“三屋落”“當洛亭”等地名,郭濤指出:“‘落’應當是戰國時期北方黃河流域普遍存在的一類聚落形態和行政組織,秦統一六國后保留下來并全面鋪展,推行的基礎是它與‘里’一樣都是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聚落類型。”“落”出現在記錄道路里程的簡冊中,說明雖然其規模較小,但并沒有脫離國家的控制,秦鄉里政權的權力體系是一元化的。北京大學藏秦簡證實了“落”的普遍性,但分散型聚落的廣泛存在與秦聚落形態的閭里化發展趨勢并不矛盾,前者構成了后者的基礎。分散型聚落反映了聚落形成和發展的自然過程,閭里化聚落則反映了行政手段對聚落形態的影響,二者同時并存,充分說明聚落具有自然和社會雙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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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漢代聚落形態的發展與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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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學者宮崎市定的“都市國家說”在中國學界有一定的影響力,但他對秦漢聚落形態的描述,與歷史并不相符。國家形態的決定性因素是國家結構形式和國家權力結構體系,是否居住在城邑之中不是判斷“都市國家說”是否成立的關鍵,過分強調自然聚落的廣泛存在,容易忽視國家利用行政手段改造基層社會聚落形態這一歷史事實。鄉野聚落是否均被納入到鄉里行政體系之內,被納入鄉里行政體系的鄉野之里是否均具有整齊劃一的形態,與政府控制鄉野聚落的需要性及迫切性密切相關。
《漢書·王子侯表》載,江陽侯劉仁“元康元年,坐役使附落免”。顏師古注曰:“有聚落來附者,輒役使之,非法制也。”江陽侯役使的聚落可能并未納入鄉里行政系統之內,所以江陽侯私自役使不符合法制。可見,秦漢時期必定存在尚未被納入到鄉里行政體系內的聚落。即便是一些已被納入鄉里行政體系之內的鄉野聚落,由于受地理環境、經濟水平、社會控制的需求度等因素的影響,其形態也可能未被閭里化。尤其是漢代,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人口增長,這就必然導致原有聚落的擴建或新聚落的修建。而隨著社會轉型的完成與戰爭的結束,運用行政手段構建整齊劃一、空間封閉的閭里進行社會控制的迫切性降低,擴建或新建聚落主要考慮的是它與周邊地理環境的適應性。在這一歷史背景下,聚落形態更多地表現出自然性特征,“聚”這一概念所對應的實體也更加豐富,內涵增多。
首先,新型聚落的形成。隨著人口的增長,更多的土地被開墾為農田,在原有聚落規模擴大的同時,新聚落也開始出現。這些聚落在行政干預因素降低的情況下,多數呈現為自然而然的形態,如三楊莊遺址漢代聚落。根據考古調查所反映的情況,三楊莊遺址并非個案,在當時黃河河灘地上廣泛分布著這類聚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由于地理環境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的新聚落并非都具有與三楊莊遺址聚落相同的結構形態,如長沙東漢簡牘所反映的該地區普遍存在的“丘”,進一步說明了漢代聚落形態的多樣化特征。考古調查報告也反映了很多漢代聚落遺址并沒有城郭等設施,甚至呈現為分散狀。這些都與當時社會環境的變化有關,隨著國家鄉里秩序的建立,基層社會控制機制已經完善,對閭里建筑設施的依賴降低。除新開墾土地上建立的新型聚落外,新聚落的產生還有兩種途徑:一是城居的農民利用在田間已有的“廬舍”或“田舍”發展起來;二是豪族在城外廣建田莊,吸納流民而形成新的聚落。當然,這些新形成的聚落不會脫離于鄉里行政體系,如黃今言指出:“不論在何處聚居,都得按規定在當地再行登記戶籍,實行重新編組,加上某某里名,使新建的‘聚’與‘里’進行整合,納入鄉、里的組織管理。這是由當時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在集權政治下,對‘民數’的控制、管理極嚴。”長沙走馬樓西漢古井出土簡牘相關內容對此有所反映,如簡17:“巴人胡人訊襄人要道辭曰府調無陽四年賨(糶)取錢輸臨沅食官廄償所贖童賈(價)錢皆急緩夷聚里相去離遠民貧難得襄人令譯士五搞收![]()
。”陳松長指出:“簡文中所記的‘夷聚里’也就是蠻夷聚居的里,聚居也就是意味著這些蠻夷尚處于聚落散居的狀態,而‘里’則說明這些聚落散居的蠻夷已經被編戶管理,‘夷聚里’雖然地處偏遠,但仍需要上交賦稅。”這說明即便是偏遠地方的蠻夷聚落,雖然可能還處于散居的狀態,但依然會被納入到鄉里行政系統中去。
其次,原有鄉里體制下的聚落規模擴大。一些已經被納入鄉里體系的閭里化聚落,由于人口的增長,規模不斷擴大。漢宣帝即位后,下詔為戾太子議定謚號和設置園邑,有司奏請“故皇太子謚曰戾,置奉邑二百家。史良娣曰戾夫人,置守冢三十家。園置長丞,周衛奉守如法”,于是“以湖閿鄉邪里聚為戾園,長安白亭東為戾后園”。這里的“邪里聚”,當是因邪里規模擴大,而被稱為“邪里聚”。也就是說,濟南國“歷城有鐵,有巨里聚”。所以,朱桂昌認為:“聚由里發展而成。”對此,王子今指出尚須論證。我們認為聚的形成模式是多元的,既有自然形成的新聚落,又有在里的基礎上發展擴大而來的。除了“里”規模的擴大形成“里聚”外,其他形式的居住地,在同樣規律作用下,也不斷擴大,形成了“聚”。如藺相如出使秦國曾經住過的“廣成”傳舍,在東漢時期發展為“廣成聚”。再如劉秀北徇燕趙,使馮異與寇恂抵拒朱鮪,馮異因率兵渡河,與更始河南太守武勃“戰于士鄉下,大破斬勃”。李賢注:“《續漢書》曰:士鄉,亭名,屬河南郡。”《續漢書·郡國志》載河南尹雒陽縣下有“士鄉聚”,劉昭注補曰:“馮異斬武勃地。”士鄉聚應是因人口增加而逐漸發展起來的。
再次,“聚”獲得了國家的正式認可。東漢人王充在《論衡·書虛篇》中指出:“天下郡國且百余,縣邑出萬,鄉亭聚里,皆有名號。”這是將“聚”與“鄉”“亭”“里”等機構并列,說明到王充時“聚”不僅十分普遍,而且具有自己的名號。《漢書·平帝紀》載:元始三年(3)夏,“立官稷及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序、庠置《孝經》師一人”。顏師古注:“聚小于鄉。”在這種國家設置學校等教育機構的正式場合,“聚”與“郡”“國”“縣”“道”“邑”“侯國”“鄉”等并列,且專門設有教育機構“序”以及置《孝經》師一人,可見“聚”正式獲得國家認可。鄉、聚所置學校名稱的差別,反映了二者在行政關系上也存在差異。關于“聚”的規模。《后漢書·光武帝紀》:“伯升于是招新市、平林兵,與其帥王鳳、陳牧西擊長聚。”李賢注:“《廣雅》曰:聚,居也······《前書音義》曰:小于鄉曰聚。”再如,《后漢書·劉玄傳》載:王匡等“共攻離鄉聚,臧于綠林中”,李賢注:“離鄉聚謂諸鄉聚離散,去城郭遠者。大曰鄉,小曰聚。”可見,李賢認為聚小于鄉。問題的關鍵是這個“小”字如何理解,是指行政級別的高低還是指人口數量、占地面積等規模的大小。實際上,隨著“聚”作為聚落名稱的廣泛使用,其所對應的行政級別并不是單一的。
最后,“聚”作為聚落名稱的使用更加廣泛。西漢時期以“聚”為名的聚落,據《漢書·地理志》記有22處,其中14處是王莽時期將縣(侯國)改為聚的。據《續漢書·郡國志》記載,東漢時期的“聚”有56處。整體而言,“聚”作為地名使用,到東漢時期增多了。這一趨勢應該引起注意,可能反映了人們對“聚”接受程度的增加。更為重要的是,“聚”可以冠在不同行政級別的地名上。如前面提到的“邪里聚”“巨里聚”,是以里名為“聚”名的例子。將里視為聚落類型之一,應是當時人的觀念,如據《后漢紀·光武皇帝紀》記載:王丹,本京兆下邽人,王莽末年避居隴西,“家累千金,好施周急”,于是“聚落化之,遂以殷富。閭里犯罪者,喻其父兄而致之法;喪憂者量其資財為之制度”。這里“聚落”和“閭里”是對應的相互指代關系。《續漢書·郡國志》所載“聚”的行政級別,齊濤認為“一般都是鄉邑所在”。馬新認為“有些可能為縣治所在,多數或是鄉邑所在”。王彥輝指出:“兩漢志于某縣、邑、侯國目下所注‘××聚’,或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自然聚落,而是經過行政編制的鄉。”可以肯定,它們并非自然聚落,如陳留郡外黃縣葵丘聚“城中有曲棘里”,“聚”建有城,而且可能設有多個里,說明它已經被納入到當時的行政區劃中。但“聚”的行政級別問題,須針對具體材料作具體分析。尹灣漢簡《集簿》載:“鄉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周振鶴指出:“□是一個關鍵字,可惜已泐,未能讀出,但根據上下文意,此字似非‘聚’字莫屬······如果以里數被鄉聚之數所除,則平均一個鄉(聚)是9.18里,頗與‘十里一鄉’之數合。”顯然,這里將鄉、聚視為同級。《居延新簡》E.P.T40:46記載“□□郡縣鄉聚移徙吏員戶”,黃今言認為簡文說明“‘聚’小于‘鄉’,聚等同于鄉級以下的里”。王彥輝認為“按秦漢制度,戶籍正本藏鄉,副本呈報縣廷,所以‘移徙吏員戶’的官府只能是鄉以上的機構,如此則‘郡縣鄉聚’的‘鄉聚’同屬于鄉一級”。但《居延新簡》另一則材料說明“聚”的行政級別可能低于“鄉”,簡E.P.T50:3載:
亭長廿一人受樂成侯國三人凡廿四人
凡亭以下五十人受樂成侯國四人定長吏以下五十四人
鄉八聚卌四戶七千九百八十四口萬五千七百卅五
從簡文還不能直接判定四十四聚與八鄉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新出湖南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簡牘《計簿》為這一問題的討論提供了新資料,如:
沅陵侯國凡六鄉四聚戶千六百一十二口六千四百八十一人 2+50+53
都鄉凡一聚戶七百卌二口二千八百一十八人 22
武春鄉到其曼聚七十里去廷二百五里 35+47
虎溪山漢簡《計簿》簡22“凡”字表明簡文所提到的這個“聚”應隸屬于“都鄉”,與簡2+50+53的“凡”字表明“六鄉四聚”隸屬于沅陵侯國的文書書寫格式和內涵相同,而簡35+47不僅表明曼聚位于武春鄉所統轄的地域范圍內,而且說明聚在空間位置上與縣廷、鄉并不在一處。《居延新簡》E.P.T50:3記載鄉聚、戶口數量的格式與虎溪山漢簡《計簿》相同,其涵義亦應相似。聚可能發展為鄉,如前面提到的高陽,秦末時為聚邑,《史記·酈生陸賈列傳》“酈生食其者,陳留高陽人也”條,司馬貞《索隱》曰:“《耆舊傳》云‘食其,高陽鄉人’。”高陽在漢代應設置為鄉。此外,王莽還將一些縣(侯國)改名為“××聚”。這說明可能到了西漢晚期,“聚”作為廣義的居住地這一概念,被人們普遍接受,故將它用在不同級別行政單位的命名上。“聚”冠于不同級別地名中的原因,主要是隨著人口的增長,各類居住區在缺乏人為行政干預的基礎上,規模逐漸擴大,具有了聚落自然性發展的形態,于是“聚”具有了通稱化的意義。鄉野中新形成的自然聚落,在數量上則顯然會多于作為政治中心的縣鄉等城邑,這也就是相關史料表明被冠以“××聚”居民點的戶數規模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故此,僅從戶數規模很難辨別它們的行政級別。如《漢書·史丹傳》載漢成帝鴻嘉元年(前20)詔曰:“夫褒有德,賞元功,古今通義也。左將軍丹往時導朕以忠正,秉義醇壹,舊德茂焉。其封丹為武陽侯,國東海郯之武強聚,戶千一百。”《漢書·王莽傳》載哀帝時,“太皇太后詔莽就第,朕甚閔焉。其以黃郵聚戶三百五十益封莽”。虎溪山漢簡《計簿》反映西漢沅陵侯國“泣聚戶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武強聚至少有一千一百戶,黃郵聚不少于三百五十戶,泣聚一百三十四戶,這實際上均是人口自然增長,家戶自然聚集居住的結果,政府并沒有利用手中的行政權力進行過多干預。許慎《說文解字·部》:“聚,會也,從,取聲。邑落云聚。段玉裁注:“邑落,謂邑中村落。這里段玉裁可能過度解讀了,所謂“邑落云聚”是說邑、落均為聚,具有通稱之義,即《廣雅·釋詁》所謂“聚,居也”之義。
那么,自然形成的聚落,其形態是不是完全不具有規劃性呢?受到地理環境、風俗習慣、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因素的影響,自然聚落的建筑形態,如房舍的朝向、間距以及房舍與其他公共設施之間的關系等,均具有一定的規整性。因為人們在長期的實踐過程中,必然產生關于聚落的選址、結構、布局等基本建筑技術的科學認識。在行政手段干預下對聚落進行的整體性規劃更多反映的是聚落的社會屬性,而建筑科學知識指導下所產生的聚落特征是人類認識自然的結果,反映了聚落的自然屬性。聚落兼有自然與社會雙重屬性,如作為漢代聚落多樣性典型案例的三楊莊遺址,房舍不僅具有統一的朝向,而且它的分布也并非完全無規律可循,各房舍實際上是沿道路修建的,只是作為一個發展中的聚落,尚未形成規整性而已。再如,前述長沙走馬樓西漢古井出土簡牘所見的“夷聚里”既然已經被納入鄉里行政系統,它的外部形態恐怕就不會完全是一種自發形成的散居狀態,可能也會受到行政手段的干預,具有一定的規整性。
綜上所述,西漢建立以后,為了打擊地方豪強勢力,維護國家基層社會的權力,遷徙豪強及設置陵邑等措施仍在執行,但整體而言,基層社會權力體系已經建立,新的鄉里秩序也逐漸穩定下來,利用閭里外部形態等物質化的手段進行人身控制的必要性降低。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多,必然導致原有居住區的擴大和新聚落的產生。所以,“××聚”的命名方式被人們廣泛地接受,“聚”逐漸通稱化,被冠在行政級別不同的地名上。“聚”內設立了專門的教育機構——序,則反映其地位得到了官方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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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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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聚落形態的閭里化是商鞅變法推行什伍制度的結果,并伴隨著疆域的擴大而逐漸擴展。不可否認,秦疆域范圍內分散型聚落與閭里化聚落共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必然導致全國范圍內考古發現的聚落在結構形態上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征。商鞅變法后的基層社會政策對秦的歷史產生了深刻影響,如秦亡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隨著疆域的擴大,秦的基層社會控制策略沒有根據情況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六國滅亡之后,秦原本相對單一的地區經濟與文化面貌出現了多元化特征,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與風俗習慣各不相同。然而,統一后的秦帝國,在法家思想的指導下,依然試圖通過強大的官僚制建立單一的法治與吏治國家,這就形成了秦帝國基層社會控制政策單一化與基層社會的地理環境、經濟水平、風俗習慣等多元化客觀存在之間的矛盾。在這一矛盾的作用下,秦政與秦制的權力結構模式在基層社會的推廣必然遇到地方的抵制,最終導致了帝國的傾覆。
鑒于秦政與秦制導致帝國速亡的教訓,漢帝國對基層社會控制體系進行了調整,更多地注重和利用鄉里原有社會秩序,如宗法血緣關系等,在秦亡后迅速地重建了鄉里社會秩序,穩定了帝國的統治基礎。在儒家思想統治地位確立以后,鄉里社會原有的宗法血緣關系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國家在基層社會行政權力的收縮,導致西漢以后縣政重要性的凸顯及鄉級機構組織功能的式微。這就不可避免地弱化了行政因素對聚落形態的影響,一定程度上促使聚落在形成過程中出現了符合自身規律的自然性發展,從而使聚落表現出多樣化特征。
作為人類生產與生活的場所,聚落之所以產生正是為了滿足人們聚居在一起開發與利用自然資源的需要,所以聚居是聚落的本質特征。在一個新聚落達到穩定狀態之前,它的結構布局必將與穩定態聚落有所差別,如相對較為分散等。所以,如果從某一時間橫斷面切入歷史的話,聚落景觀將表現出多樣化特征,但其最終的歸宿仍然是聚集式的聚落。以這樣的一種動態視角看問題,無論是秦聚落的閭里化,還是漢代聚落的自然性發展,均是對秦漢時期聚落形態演變趨勢的總體性概括,并不是說秦不存在自然聚落,漢一定沒有規整的閭里化聚落,實際上它們是共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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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符 奎
來源:《中國史研究》2022年第2期
選稿:耿 曈
編輯:江 桐
校對:王昱婷
審訂:耿 曈
責編:杜佳玲
(由于版面內容有限,文章注釋內容請參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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