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因父親25年前被多人毆打致死,部分行兇者遲遲未承擔刑責,李先生一家持續反映舉報多年。
2001年1月,廣東湛江市雷州市27歲男子李某被多人毆打致死。案發后,警方曾刑拘嫌疑人陳某——陳某被多人認為是毆打事件的發起人——而湛江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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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李某被多人毆打致死。本文圖片 受訪者 供圖
2008年10月、2009年6月,此案的兩名嫌疑人范某雄、陳某財先后到案。之后,范某雄、陳某財被法院認定是從犯,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和六年。2011年11月,此前獲不起訴的陳某向警方投案。之后,陳某被法院認定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審理認為,范某雄、陳某財、陳某都不是造成被害人李某致命傷的行為人,李先生認為這意味著此案的主犯仍未被繩之以法。
2026年5月中旬,李先生向澎湃新聞表示,因家屬持續反映舉報,除了上述陳某等三人,當地警方又抓了5人。目前,檢方對1名從犯范某亮提起公訴,另外4人因事情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批捕。
在范某亮涉嫌故意傷害一案中,雷州市檢察院于2026年4月作出的《起訴書》顯示,案發時,黃某偉、曾某曾使用拳頭、鐵棒及木棒對李某進行毆打。李先生稱,辦案民警曾跟家屬說,此案的主犯是黃某偉、曾某。負責此案的檢察官跟家屬解釋說,之所以無法批捕4人,是因為超過了追訴期。
家屬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辦案民警稱,包括黃某偉、曾某在內的4人沒有被檢方批捕,主要原因是過了追訴期,目前4人處于監視居住狀態,若后續要追訴需報最高檢核準。
5月20日,針對此案中4人沒有批捕的原因以及追訴期問題,澎湃新聞聯系雷州市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答復稱,需先了解核實情況后再答復。截至發稿前,澎湃新聞尚未收到回復。李先生表示,他和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溝通,對方稱,已要求警方補充證據。目前,針對4人沒有被批捕的決定,警方已申請湛江市檢察院復核。若復核結果仍是認為超過追訴期無法批捕,他們會考慮報最高檢核準追訴。
被多人毆打致死
李先生的父親李某于1973年出生,是廣東湛江市雷州市覃斗鎮山尾村人。
2001年1月14日、15日,在隔壁的烏石鎮,李某先被多人挾持,后遭到多人多次毆打。16日凌晨,李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尸體檢驗報告書》給出的結論是,李某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據李先生介紹,生前,父親李某在鎮上開了一家理發店,女子鄧某曾在店里工作過,后去了隔壁鎮工作。之后,鄧某跟隔壁鎮的陳某稱,李先生父親拿了其金戒指,而陳某為了討好鄧某,表示替其要回金戒指,遂糾集多人對李先生父親進行毆打。
案件材料顯示,陳某于1966年出生,是雷州市烏石鎮人。2002年2月7日,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顯示,案發一天后,即2001年1月17日,陳某被雷州市公安局刑拘。之后,雷州市公安局將陳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移送雷州市檢察院審理,后者將此案移送湛江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湛江市檢察院審查認為,全案24位證人中,只有6位證人間接證明陳某與被害人李某被傷害致死有關,且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全案沒有一份直接證據能夠證實陳某實施或組織,指揮實施了毆打李某致死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認定陳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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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后,陳某曾被刑拘,湛江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證據不足”,對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發數年后,3人先后被判刑
李先生表示,父親去世后,母親改嫁,留下四個孩子,最小的只有1歲,四個孩子只能和爺爺、奶奶相依為命,生活十分困難。由于此案的兇手一直沒有被繩之以法,爺爺、奶奶持續向警方等相關部門反映舉報,要求緝拿兇手。
直到2008年,此案才有所進展。
2008年10月,范某雄被警方刑拘。2009年6月,另一名嫌疑人陳某財被警方刑拘。之后,雷州市檢察院以陳某財、范某雄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
在審理期間,陳某財、范某雄與被害人李某的家屬達成諒解,陳某財、范某雄一次性賠償3萬元。
雷州市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1年1月14日晚上10時許,陳某到烏石鎮某發廊按摩。在按摩過程中,陳某得知按摩女鄧某與被害人李某因金戒指之事發生糾紛。陳某為討好鄧某,主動提出要幫助鄧某將金戒指要回,并通過鄧某認識被害人李某。當晚11時許,陳某在烏石鎮一籃球場附近的水果檔找到李某后,便將陳某財、范某亮等人召集過來。在陳某、陳某財等人將李某挾持到烏石鎮打繩廠時,李某見勢不妙,便逃走。
隨后,陳某騎著摩托車追上并將李某攔住,陳某抓住李某的衣領,用腳踢李某的后腰部。其他人趕到后對李某進行毆打。
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陳某財等人將李某帶到烏石鎮中心小學,范某雄等人前來觀看。隨后,范某雄用手機聯系黃某偉,并騎摩托車將黃某偉、曾某搭載到烏石鎮中心小學。黃某偉、曾某來到現場后看見已有10多個人圍住李某,黃某偉、曾某便對李某進行毆打。
因被害人李某被打傷勢嚴重,范某雄用手機向雷州市公安局烏石邊防派出所報警。報警后,范某雄用摩托車將黃某偉、曾某送返黃某偉家。烏石邊防派出所干警趕到現場后,將李某送往醫院搶救,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雷州市法院一審認為,陳某財、范某雄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兩被告人對李某實施傷害的過程中,均沒有持兇器打擊被害人,其犯罪情節較輕,起輔助作用,均是從犯。鑒于陳某財、范某雄的親屬積極為兩人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已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陳某財、范某雄可予以減輕處罰。
2009年12月,雷州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陳某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范某雄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件材料顯示,2011年11月,獲不起訴9年后,陳某向雷州市公安局投案。之后,雷州市檢察院對陳某提起公訴。在此案審理過程中,陳某與李某的家屬達成諒解,陳某賠償被害人家屬4.8萬元。
雷州市法院審理認為,鑒于陳某犯罪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陳某及其同案人在對被害人實施傷害過程中,陳某始終沒有持兇器,且不是其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且陳某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對陳某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12年5月,雷州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李先生介紹,一審宣判后,陳某財、范某雄、陳某均未上訴。
再到案5人,4人未被批捕
李先生表示,在父親被毆打致死案中,有多人動手打人;雷州市法院審理認為,陳某財、范某雄是從犯,陳某財、范某雄、陳某均不是造成父親致命傷的行為人,因此此案的主犯并未落網。因案件仍有多名嫌疑人未歸案,他們便繼續向多部門反映舉報,“之前是爺爺去反映舉報,我們四個孩子長大了,也去反映舉報”。
2026年1月,雷州市公安局給李某家屬的一份書面回復顯示,2025年11月,此案的另一名嫌疑人范某亮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下一步,警方繼續加大對其余涉案人員的追捕力度,盡快將涉案嫌疑人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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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雷州市公安局回復稱,2025年11月,警方已抓獲此案一嫌疑人范某亮,將繼續加大對其他涉案人員的追捕力度。
2026年4月,雷州市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書》顯示,2015年7月,范某亮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雷州市檢察院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檢方認為,范某亮伙同他人實施故意傷害行為,致1人死亡,應該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作案時,范某亮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范某亮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范某亮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檢方建議判處范某亮有期徒刑10個月。目前,此案尚未開庭審理。
李先生表示,范某亮被抓后,今年三四月,警方又抓捕了黃某偉、曾某等4人,但檢方以事情不清、證據不足,沒有批捕4人。
李先生稱,辦案民警和家屬溝通時透露,此案的主犯是黃某偉、曾某。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系被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據相關判決書,在陳某財、范某雄一案中,法院審理查明,案發時,黃某偉、曾某曾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在陳某一案中,法院審理查明,案發時,黃某偉、曾某來到現場后,使用拳腳、鐵棒、木棒對李某進行毆打。在前述范某亮的《起訴書》中,雷州市檢察院指控,案發時,黃某偉、曾某到烏石鎮中心小學后,使用拳頭、鐵棒及木棒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
黃某偉、曾某等4人沒有被批捕的原因是什么?李先生稱,他看到文書寫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負責此案的檢察官和他溝通時表示,是因為超過了追訴期,而范某亮之所以被批捕、被公訴,是因其曾有前科,因此沒有追訴期的問題。
李先生提供的一段錄音顯示,家屬和辦案民警溝通時,辦案民警稱,此案的嫌疑人都到案了,警方抓了5人,其中范某亮因有前科,檢方批捕了,而另外4人一直“沒有躲、沒有藏”,檢方沒有批捕,目前處于監視居住狀態。檢方沒有批捕的主要原因是案件過了追訴期,若后續要追訴需報最高檢核準。此前,4人表示愿意經濟賠償,建議被害人家屬考慮接受。
李先生表示,父親被毆打致死,此事給他們全家帶來了巨大的傷害。目前,包括此案主犯在內的多名嫌疑人并未被判刑,他們不會接受經濟賠償和解,要求司法機關嚴懲兇手。
5月20日,針對此案中4人沒有批捕的原因以及追訴期問題,澎湃新聞聯系雷州市檢察院,相關工作人員答復稱,需先了解核實情況后再答復。截至發稿前,澎湃新聞尚未收到回復。李先生透露,5月21日,他再次和負責此案的檢察官溝通,對方稱,已要求警方補充證據。目前,針對4人沒有被批捕的決定,警方已申請湛江市檢察院復核。若復核結果仍是認為超過追訴期無法批捕,他們會考慮報最高檢核準追訴。
廣東國鼎(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何生廷表示,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上述李某一案屬于多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案件,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故追訴期為20年。2001年案發后,當地公安機關當即刑事立案,案件始終處于偵查狀態。若黃某偉、曾某等涉案人員,案發后長期隱匿、不到案、不主動接受調查,屬于典型逃避偵查,理應不受追訴時效約束。
何生廷表示,從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同案犯范某雄、陳某財、陳某分別在2008至2011年陸續到案,并被法院判刑,且法院認定,上述三人均不是造成被害人致命傷的行為人。也就是說,此案的主犯另有他人,一直尚未被追究刑責,不應機械適用20年追訴期,“若如此處理,從犯定罪,主犯逍遙在外,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何生廷還表示,若檢察機關堅持認為此案超過追訴期,考慮到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主犯長期逍遙法外、家屬持續維權多年、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應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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