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女兒墊付喪葬費后起訴兒子要求分擔,卻被法院駁回。難道墊錢的人只能自認倒霉?當然不是。法院給出了正確的"解題思路"。
【案情簡介】
賈某于2025年9月去世,其生育有一子一女,生前未立遺囑,留有三萬元銀行存款。其子女二人,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賈某去世后,女兒辦理了喪葬事宜并墊付了相關費用。隨后,她向弟弟提出,要求其分擔喪喪葬費4670元。雙方協商未果,女兒遂以“追償權”糾紛為由,將弟弟訴至法院。然后,弟弟在庭審中拒絕分擔費用,還反稱姐姐擅自將父親遺體火化,侵害了自己對父親遺體的處分權,要求姐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法院判決】
忻府區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喪葬費用的承擔方式及是否構成獨立的追償權。首先,喪葬費的支出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是繼承人為完成被繼承人后事而墊付的費用,屬于被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支出,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關于習慣適用之規定,結合民間殯葬習俗,安葬被繼承人是全體繼承人的共同義務,亦符合公序良俗要求。最后,喪葬費作為繼承開始后必要的支出,基于處理遺產的必要性,且符合遺產清償順序的一般邏輯,通常優先于其它債務和繼承分配,應優先從遺產中扣除,而非直接由一方繼承人向另一方追償。現被繼承人賈某的遺產未予分割,賈某一要求賈某二支付其墊付的喪葬費用,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1、喪葬費性質:喪葬費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后,是繼承人為完成被繼承人后事而墊付的費用,屬于被繼承人死亡后發生的支出,不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2、共同義務原則:根據民間殯葬習俗和公序良俗,安葬被繼承人是全體繼承人的共同義務。
3、優先扣除原則:喪葬費作為繼承開始后必要的支出,應優先從遺產中扣除,而非直接由一方繼承人向另一方追償。
三個避坑指南:1、先對案由,少走彎路。錯誤案由:追償權糾紛;正確案由:繼承糾紛(在分割遺產時一并主張扣除墊付的喪葬費)。
2、保留票據,留好證據。殯儀館發票,火化證明,墓地合同......所有花銷的憑證都要保留。沒有票據,法院無法認定墊付。
3、先協商,后訴訟。親人離世已是悲痛之事,兄弟姐妹之間盡量先協商:由誰辦喪事,費用如何分擔,遺產如何分割。協商一致既能省錢(訴訟費,律師費),也能省心。
法院的這一判決,看似“不近人情”---姐姐花了錢卻拿不回來,實則是對法律邏輯的精準把握。喪葬費不是債務,追償權不是“萬能鑰匙”。在處理繼承事務時,找準法律依據,走對法律程序,才能真正維護自身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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