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入伍的,退役時可按安置地原政策執行。
適用對象
浙江接收的當年度退役義務兵,服役不滿十二年的退役軍士,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選擇自主就業或靈活就業的退役軍士、義務兵,按規定享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
發放標準
發放比例
一次性經濟補助以退役時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發基數。退役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的,按不低于計發基數60%比例發放。現行發放比例高于80%的,不再提高發放比例。
具體發放比例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年限計算
服役年限按周年計算后,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退役士兵滯留部隊時間未計為服役時間的,其滯留期不計發一次性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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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發情形和標準
退役軍士以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為基礎,每多服現役滿1年增發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的10%,以此累加。
在西藏地區服現役期滿退役的,再增發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的100%。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勛章、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按照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的以下比例增發:
- 獲得勛章、榮譽稱號的,增發25%;
- 榮立一等戰功或者獲得一級表彰的,增發20%;
- 榮立二等戰功、一等功或者獲得二級表彰并經批準享受相關待遇的,增發15%;
- 榮立三等戰功或者二等功的,增發10%;
- 榮立四等戰功或者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功勛榮譽表彰的,按其中功勛榮譽表彰最高層級的增發比例增發,不累加增發。
其他發放情形
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軍士,符合有關規定批準退出現役的,一次性經濟補助根據其軍士實際服役時間計發。
在校大學生退役后復學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或者身心健康、職業發展、家庭困難等情況批準提前退役的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按其實際服役時間計發。
士兵服現役期間受除名或開除軍籍處分的,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
選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棄安排工作待遇選擇靈活就業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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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經濟補助以及發放工作經費應列入安置地財政年度預算。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補助標準。當年度退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一次性經濟補助于次年度4月底前發放,特殊情形可以放寬至次年度8月底前發放。
《通知》還明確,各地要加強工作協同,落實發放工作措施,規范發放操作流程,準確核定發放對象和標準,確保補助及時發放到位。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切實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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