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部門出臺規定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邁出重要一步
當前,我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在就業的勞動者眾多,勞動權益面臨法律保障不足的問題。日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聯合出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是我國首部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專門規章,填補了我國現行勞動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確了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合法權益。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適用暫行規定。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也屬于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根據其所在單位性質,分別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據介紹,暫行規定將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與勞動關系解綁,著力解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突出問題;對超齡勞動者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并暢通勞動者維權渠道;統籌考慮超齡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和用人單位用工成本,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的勞動保護責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據介紹,勞動報酬方面,暫行規定明確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休息休假方面,暫行規定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和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方面,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進行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工傷保障方面,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等。
社保銜接方面,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繳費至滿最低繳費年限,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需延長繳費的超齡勞動者,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同時,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也會進一步優化經辦公共服務,暢通信息查詢渠道,為延長繳費人員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參保繳費服務。
此外,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第二款和暫行規定第二十條,超齡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暫行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超齡勞動者的投訴,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對暫行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申請調解或者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辦案指導,指導各級調解仲裁機構統一受理范圍、規范法律適用、提升服務標準,依法為超齡勞動者提供高效便捷維權服務。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研究員李文靜認為,暫行規定從崗位適配、協議簽訂到權益保障、爭議調處,全流程規定了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的具體規則和要求,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了明確依據,為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提供了合規準則,是我國勞動保障法治積極適應老齡化社會的重要舉措。
“下一步,用人單位招用超齡勞動者須重點從以下方面健全相關制度:一是開展崗位分析,確保崗位適配;二是依法簽訂書面協議,規范協議管理;三是強化權益保障措施,落實權益保障要求;四是準確理解社保銜接政策,積極引導超齡勞動者續保以享受社保待遇。”在李文靜看來,暫行規定是勞動保障法治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直接體現。對于用人單位而言,要嚴格遵守暫行規定相關要求,將“銀發用工”管理規范化,不僅能避免法律風險,更能彰顯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在“人才紅利”向“人力資本紅利”轉變的時代贏得先機。
(本報記者 邱玥)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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