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原告張某訴稱,2019年8月8日,親戚劉某因家庭養羊,資金不足,向其借款3萬元,并約定隨借隨還。
現,由于張某急需用錢,于是多次向劉某索要。但,劉總以無錢為由推諉。故此,張某將劉某及劉的妻子田某一并起訴。
![]()
【審理】
2026年4月13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田某認為案涉3萬元借款系丈夫劉某的個人債務,其對該筆借款毫不知情、事后亦未簽字確認債務,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而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其無償還義務。
原告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本案中,雖然田某主張其未共同簽字確認債務,亦未實際參與劉某養羊的經營管理。但,劉某養羊是家庭生計的核心來源,符合“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特征。
故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律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必然以配偶“實際參與經營”為條件,而是在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
本案中,顯然被告劉某養羊的收入是用于維持家庭生活,被告田某雖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能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經濟完全獨立或劉某的經營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
故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的具有持續性和家庭關聯性的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判決】
2026年5月27日,曲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判令劉某、田某共同償還原告張某借款3萬元。
(陳少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