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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等人在中山市古鎮鎮設立生產窩點,未經 "歐普"" 雷士 " 等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假冒上述品牌的燈具產品。該團伙生產的假冒燈具產品銷往全國多個省份,非法經營數額達 800 余萬元。公安機關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查獲假冒燈具產品 10 萬余件,價值 200 余萬元。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張某某作為犯罪團伙的組織者、領導者,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最終,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
律師說法
中山知識產權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中山作為 ' 中國燈飾之都 ',燈飾產業發達,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也相對高發。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 ' 情節嚴重 ',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 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 ' 情節特別嚴重 ',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 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 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2021 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期從七年提高到十年,體現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嚴厲打擊態度。
律師提醒,企業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不得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同時,企業也應當加強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及時注冊商標,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如果發現他人假冒自己的注冊商標,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委托專業知識產權律師介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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