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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老板有這樣的疑問:
“我把帶地名的詞注冊成商標了,是不是別人就不能再用了?”
“我在包裝上寫了‘XX特產’,會被訴侵權嗎?”
近日,廣西欽州“官垌魚”地名商標糾紛案,給所有企業主上了一堂生動的知識產權課。下面我們就來聊一聊地名注冊商標的權利邊界。
在廣西浦北縣官垌鎮,“官垌魚” 是當地特產草魚,依托山澗泉水養殖,肉質鮮美,獲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護,“官垌魚”逐漸成為當地所產魚類的通用性商品名稱。
浦北縣官垌鎮某合作社長期從事水產品經營,其法定代表人何某系“官垌”“官垌魚”文字商標的注冊人。何某及合作社認為,同樣位于浦北縣官垌鎮的某生態農產品有限公司,在活魚銷售過程中,于門店招牌、產品包裝及網絡宣傳中使用了“壽鄉官垌魚”等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生態農產品公司的產品包裝裝潢與合作社具有市場影響力的包裝裝潢相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之后,何某及合作社訴至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要求生態農產品公司停止侵權、登報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欽北區法院審理認為,生態農產品公司作為官垌鎮本地的經營者,在其產品上標注“壽鄉官垌魚”等字樣,是為了向消費者說明其商品的產地來源于官垌鎮及產品種類是魚,屬于對地名的正當、描述性使用。同時,該公司在包裝上已顯著標注了其自有注冊商標“壽鄉官垌”,能夠與合作社的產品形成有效區分,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此外,生態農產品公司的行為不構成對何某及合作社有一定影響商品包裝裝潢的仿冒。生態農產品公司的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欽北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何某及合作社的全部訴訟請求。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欽州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何某又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亦被裁定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國知局《關于含地名商標申請注冊與使用的指引》提及: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合理行使和維護自身權利。僅把相關地名作為表示地域來源的非商標意義上的善意使用應視為正當使用,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以與其已注冊商標中地名相同為由予以禁止。
“官垌魚”案的核心邏輯在于:公共資源不允許私人壟斷。被告生態農產品公司作為官垌鎮本地的同業經營者,為了向消費者表明商品的產地來源和產品特點,善意使用“官垌魚”字樣進行描述,且采取了標注自有商標等合理措施,避免了與何某及合作社產品的混淆,其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當使用情形,完全合法。
高沃知識產權小結
此案可以從兩方面給企業帶來警示。
如果你是地名商標權人,那么“注冊商標≠壟斷地名”,要注意維權邊界!不要動輒發函警告本地同行正當標注產地的行為,濫用權利可能被認定為惡意投訴。若他人確實存在將地名突出放大作商標使用或仿冒你特有的包裝裝潢,可依法維權。
如果你是想使用地名標注產地的經營者,要注意使用邊界!務必以普通字體標注真實產地,作說明適用,且需突出標注你自己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全稱,避免產生混淆。在包裝裝潢方面注意做好區分,嚴謹將地名單獨做logo使用。當然,如果您的產品并非由該地產出,切勿使用相應地名,這會構成虛假宣傳和產地的誤導,涉嫌違法。
知識產權既要保護創新,也要防止權利濫用。如果您的企業遇到商標乃至知識產權相關問題,可以聯系高沃知識產權為您提供專業服務!
來源 | 高沃綜合廣西日報、欽北區法院等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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