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依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條款專門規制信息網絡犯罪的幫助行為,將原本屬于共同犯罪的幫助行為獨立入罪,降低了入罪門檻,強化了對網絡黑灰產業的打擊力度。適用本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件,一是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二是客觀上提供了技術支持或其他幫助行為,三是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切斷網絡犯罪的產業鏈條,遏制網絡犯罪的蔓延,維護網絡空間的安全與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二、實務認定要點
主觀明知的認定,不要求明確知道對方具體實施何種犯罪,只需要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即可。司法實踐中,通常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交易對象、獲利方式、是否規避調查等因素綜合判斷。例如,明顯異常的高額報酬、要求使用非實名賬戶、頻繁更換聯系方式、刻意隱藏操作痕跡等,均可以作為推定明知的重要依據。
客觀幫助行為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技術支持,包括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軟件開發、程序維護等。另一類是其他幫助,包括廣告推廣、支付結算、引流吸粉、代收代付、提供賬號等。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滿足情節嚴重標準,即可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主要依據相關司法解釋,主要包括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造成被害人嚴重后果、二年內曾因同類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網絡犯罪等。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達到刑事追訴標準。
同時構成本罪與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如果幫助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開設賭場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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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行為人明知他人從事網絡詐騙活動,仍為其提供多個個人銀行卡、微信支付賬戶用于接收、轉移詐騙資金,并按照轉賬金額比例收取好處費。經查,其支付結算金額超過五十萬元,違法所得三萬余元。司法機關審理后認為,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而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行為人以提供賬戶、代收代付的方式參與網絡犯罪鏈條,屬于典型的支付結算類幫助行為,且金額與違法所得均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此類行為在網絡黑灰產業中最為常見,也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對象,提醒公眾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避免淪為網絡犯罪的工具。
案例二
某行為人具備網絡技術能力,在明知他人利用網絡搭建非法平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服務器搭建、網站維護、后臺管理等技術服務,并按月收取固定費用。期間,該非法平臺吸引大量用戶參與,造成多名用戶財產損失。司法機關認定,行為人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體現了對技術幫助行為的嚴厲打擊。在網絡犯罪鏈條中,技術支持是犯罪得以實施的重要支撐,即便行為人沒有直接參與詐騙、賭博等核心行為,只要提供技術幫助并達到情節嚴重標準,依然要承擔刑事責任。這警示掌握網絡技術的人員,必須堅守法律底線,不得為任何非法網絡活動提供技術服務。
案例三
某行為人受高額利潤誘惑,在未核實對方身份與用途的情況下,批量收購、出售電話卡、社交賬號、網絡支付賬號,為網絡犯罪團伙提供賬號資源與引流幫助,從中賺取差價。其行為導致多個網絡詐騙團伙得以順利實施犯罪,多名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司法機關結合其交易規模、獲利情況、危害后果,認定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予以懲處。
本案反映出賬號買賣、引流推廣等灰色行為已被納入刑事打擊范圍。很多人誤以為只是 “倒賣賬號”“幫忙推廣”,屬于輕微違規,殊不知已經觸犯刑法。公眾應當認識到,任何為網絡犯罪提供便利、創造條件的行為,都可能構成犯罪,不僅會面臨財產處罰,還會留下刑事案底,影響個人及家庭的長遠發展。
四、法律適用與風險提示
在日常生活與經營活動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提高法律意識,拒絕參與任何網絡黑灰產業。不租用、不出借、不出售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社交賬號、網絡店鋪等資源,不接受來歷不明的高額報酬,不參與不明項目的引流、刷單、代收代付等活動。
一旦發現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及時拒絕并停止合作,必要時向有關部門舉報。如果已經參與相關行為,應當主動停止違法活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情況,爭取從寬處理。
企業在提供互聯網服務、廣告推廣、支付服務、技術支持時,應當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履行審查義務,加強風險監測,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企業相關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熟知網絡犯罪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管理疏忽或合規缺失而承擔刑事責任。
信息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幫助犯罪同樣構成犯罪。遵守法律、堅守底線,既是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任何試圖游走在法律邊緣、為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肅追究。
梁睿律師簡介
梁睿律師是資深刑事辯護律師,中共黨員,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擁有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士學位,理論功底扎實,知識結構全面,執業以來長期專注于刑事法律實務,尤其擅長網絡犯罪、經濟犯罪、財產犯罪等類型案件的辯護工作,具備極為豐富的刑事訴訟經驗。
其曾長期擔任大型企業法務管理與業務管理職務,熟悉企業運營模式、商事交易規則與法律風險防控體系,能夠從商業邏輯與法律規則雙重角度分析案件,精準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執業期間辦理了大量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非法經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常見刑事案件,覆蓋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全階段,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全程、系統、專業的辯護服務。
在辦案過程中,梁睿律師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注重證據審查與細節挖掘,善于從程序、證據、法律適用等多個維度構建辯護思路,多次為當事人實現不批捕、不起訴、取保候審、緩刑、從輕減輕處罰等良好效果。其熟悉司法機關辦案流程與裁判規則,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與協商能力,能夠高效推進案件進展,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梁睿律師擔任多項社會職務,具備良好的資源整合能力與協調能力,在處理復雜刑事案件、涉企涉眾案件時優勢明顯。執業以來,始終秉持專業、嚴謹、盡責的執業理念,以高度負責的態度辦理每一起案件,以扎實的專業能力贏得當事人信賴,以良好的辯護效果獲得業界認可,是值得托付的刑事辯護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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