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結婚5年,男方把婚前房子先加名后過戶給妻子,離婚后反悔,稱“被欺詐”要求返還。法院判決給所有夫妻提了個醒……
熱戀時許下的“房子歸你”,離婚時還能反悔嗎?內蒙古一對夫妻的房產糾紛,給出了令人深思的答案。
案件回顧:一套房子,兩次過戶,一場離婚后的訴訟
白某(男)與王某(女)均系再婚,2019年10月登記結婚。婚前,白某在鄂托克前旗有一套自己購買的商品房(2010年購入)。結婚前3天,兩人簽了一份《房產公證協議書》(未簽字),約定白某自愿將該房屋產權歸王某所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自動生效”。
婚后3個月(2019年12月),兩人將房屋產權登記為共同共有。共同生活3年后(2022年12月),房屋產權又變更登記為王某單獨所有,雙方簽署了不動產約定書,寫明“該不動產歸王某所有”。
2024年4月,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未提及這套房屋的歸屬。離婚后,白某多次要求王某配合恢復婚姻關系遭拒,又于2025年、2026年兩次因房產糾紛報警。最終,白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
- 撤銷將房屋過戶給王某的行為,判令王某返還房屋并協助變更登記回白某名下;
- 王某承擔訴訟費用。
白某的理由是:王某以“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擔心離婚無安全感”為由欺詐他過戶;又以“給孩子辦戶口需要先離婚”為由欺詐他離婚。他認為,過戶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條件是“長期共同生活、白頭到老”。
王某則辯稱:贈與是自愿的,已完成過戶,沒有欺詐;離婚已近兩年,撤銷權早已超期。
法院判決:駁回!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但訴求錯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有兩個焦點:
焦點一:涉案房屋到底是什么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婚前或婚后一方將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雙方名下,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法院可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但本案中,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原系白某婚前個人財產,婚后三個月登記為共同共有,此時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后雖變更至王某一人名下,但目的是維護共同婚姻生活,房屋性質仍為夫妻共同財產。
焦點二:白某能否以“欺詐”為由撤銷過戶行為?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第三款,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撤銷。但白某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存在欺詐行為。
“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擔心離婚無安全感”——這些夫妻間的正常情感表達,不構成法律上的欺詐。至于“為孩子辦戶口需要離婚”,白某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
此外,白某主張“附條件贈與”,但《房產公證協議書》和《不動產約定書》中均未明確寫明贈與條件,法院不予采納。
關鍵點:法院向白某釋明,本案核心是離婚后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屬問題,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為分割共同財產,但白某明確拒絕變更,堅持要求“撤銷過戶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白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82.88元由白某負擔。
郝小青律師解讀:為什么房子“要不回來”?三點教訓必須懂
這個案子看似男方“吃虧”,實則暴露了三個普遍存在的法律誤區。
一、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過戶,性質可能變了
很多人以為“我的婚前房,加個名字還是我的”。大錯特錯。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婚前房產婚后登記為共同共有,法律上即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哪怕后來過戶到對方一人名下,法院也會綜合考量婚姻持續時間、共同子女、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斷是否仍屬于共同財產。
本案中,雙方共同生活了5年,還抱養了孩子,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意味著白某本可以主張分割,而不是“全要不回”。
二、“被欺詐”不是嘴上說說,證據要硬
法律上的“欺詐”,是指一方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決定。夫妻間“希望白頭偕老”這種情感表達,屬于正常交流,不構成欺詐。即使對方后來變心離婚,也不能倒推當初就是騙局。
想以欺詐為由撤銷贈與或過戶,必須證明:
- 對方虛構了關鍵事實(如隱瞞已婚、編造重大疾病等);
- 你因此作出了處分財產的決定;
- 你是在知道被騙后一年內起訴。
本案白某離婚近兩年才起訴,即使有欺詐事由,撤銷權也可能因超期而消滅。
三、訴訟請求錯了,官司注定敗訴
這是本案最可惜的地方。法院明確告訴白某:你要求“撤銷過戶行為”的路走不通,但你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然而白某堅持不變更。
離婚后財產糾紛中,如果離婚協議沒有分割某套房產,任何一方都可以另行起訴要求分割。本案房屋已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白某完全可以主張分割,獲得折價補償。但他非要“全部要回”,最終落得一場空。
打官司,選對訴求比什么都重要。
郝小青律師建議
- 婚前房產加名要慎重。加名或過戶后,性質可能轉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再自動歸你所有。如果確實想贈與,可以明確簽訂附條件贈與協議(如“以婚姻關系存續滿X年為條件”),并保留書面證據。
- 認為對方欺詐,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微信聊天記錄、錄音(不違法前提下)、證人等,并確保在知道被騙后一年內起訴。
- 離婚協議要寫清所有財產。本案如果離婚協議里寫明了房屋歸王某,白某連起訴的依據都沒有。沒有寫,反而留下了分割的空間。
- 起訴前咨詢專業律師,確定正確訴求。訴求決定案件走向。本案白某如果能及時變更訴訟請求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王某折價補償”,結果可能完全不同。
郝小青律師簡介: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糾紛、房產爭議等領域。郝律師執業多年,擅長從復雜案情中提煉法律關鍵點,為當事人提供務實、高效的解決方案。如果您正面臨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糾紛、婚前財產規劃等法律問題,歡迎聯系郝小青律師獲取一對一專業咨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