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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后,我們第一時間予以解讀,并通過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推送了及我們的第一期解讀“”,本期我們繼續推送解讀系列的第二期“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權益保障范圍”。一、勞動報酬1.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制度
新規第十一條規定,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超齡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加班費
根據新規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的適用《勞動法》第44條之規定,《勞動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注意超齡勞動者跟標準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樣,只有休息日加班才能調休,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和法定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加班費。
3.必須以貨幣方式支付勞動報酬
新規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4.個人所得稅
新規出臺由國家稅務總局的參與,新規明確超齡勞動者獲取的是勞動報酬而非勞務費,以后不用考慮勞務報酬所得、按次或按月預扣預繳、國稅函〔2005〕382號文等因素,直接按照勞動報酬申報個稅即可,操作更方便且無風險。
二、休息休假
在休息休假方面,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中的超齡勞動者只適用于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及加班上限規定,不適用帶薪年休假、病假、護理假等其他假期。
1.超齡勞動者適用法定工作時間
根據新規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即超齡勞動者與標準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樣執行每日工作不超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標準工時制度。
2.超齡勞動者適用法定節假日規定
根據新規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即超齡勞動者每年可享受13天法定節假日。
3.超齡勞動者適用加班每日不超3小時、每月不超36小時規定
根據新規第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等規定。
即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超齡勞動者不適用帶薪年休假、病假、護理假等其他假期
新規第九條明確規定了休息休假的范圍,僅限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直接沒用兜底性的“等”字,這兩個文件只是對工作時間(朝九晚五、休息日)及13天法定節假日作出了規定,未規定其他假期,因此,帶薪年休假、護理假等其他假期不屬于超齡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該問題在新規發布后產生了一些爭議,有觀點認為超齡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權益,我們認為根據現行規定無法解讀出前述觀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官方權威解讀新規時,明確“休息休假方面,明確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時間規定和年節紀念日放假辦法,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安排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前述解讀結合人社部的新規可以看出休息休假的范圍是確定的。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不是標準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益需要明確規定,肆意擴大超齡勞動者享受的權益范圍,只能導致用人單位放棄招用超齡勞動者,最終受害的還是超齡勞動者。當然后續如果有相關部門的進一步意見按照最新意見執行。
三、勞動安全衛生
新規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超齡勞動者身體狀況確定合適的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不得安排超齡勞動者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四、工傷保障
新規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超齡勞動者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教育和培訓,執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的規程和標準,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障辦法另行制定。
本項待遇的具體標準及程序待人社部制定新規,并非完全按照標準勞動關系中的工傷處理,此處無需討論,靜候人社部新辦法即可。
五、社會保險
根據新規第十六條、十七條之規定:
1.享受保險待遇的不改變待遇
超齡勞動者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待遇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待遇。
2.未享受保險待遇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參保繳費
超齡勞動者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待遇、選擇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
3.經雙方協商一致,單位可以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規定為其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個人應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4.優化流程,提供便捷服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優化經辦流程,為超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便捷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完善適老化設施設備,為超齡勞動者提供便利。
六、爭議處理-仲裁訴訟1.四項權利按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新規第十九條規定,因本規定明確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
2.其余權利按民事案件處理
除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外因其他事項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爭議處理-勞動動監察
新規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超齡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監察:
1.用人單位安排超齡勞動者超時加班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前述規定安排超齡勞動者超時加班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未足額支付加班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未按前述規定支付超齡勞動者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3.支付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
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超齡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向超齡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低于最低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4.拖欠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約定及時足額將勞動報酬支付給超齡勞動者本人,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用人單位未履行前述義務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5.勞動監察責令后逾期不支付的,可能需要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存在前述了監察事項,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八、工會監督
新規第二十二條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害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超齡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九、超齡勞動者其他勞動權利需要約定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違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權利需要雙方約定,否則超齡勞動者不直接獲得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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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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