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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0 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名下的 3 張銀行卡及 U 盾出售給他人,用于接收、轉移詐P資金。經查,上述銀行卡在短短 1 個月內,單向流入資金共計 120 余萬元,其中已查實的詐P資金為 15 萬元。林某某從中獲利 3000 元。公訴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對林某某提起公訴。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鑒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三、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中山地區近年來立案量最高的刑事案件之一,其中 ' 支付結算金額 ' 的認定是本罪的核心爭議焦點。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 情節嚴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 ' 支付結算金額 ' 是指銀行卡內單向流入的資金總額,而不僅僅是查實的詐P資金數額。即使大部分資金無法查實為犯罪所得,只要單向流入資金總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 ' 情節嚴重 '。
此外,根據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6 年發布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審理指引》,對于出售銀行卡數量在 5 張以下,支付結算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且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可以從輕處罰,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
律師提醒,廣大市民尤其是年輕人,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售、出租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支付寶等賬戶,否則將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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