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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5 年 12 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被告單位中山某服裝有限公司因上游供應商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第三方公司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5 份,稅額合計 32 萬元。經查,該公司與上游供應商之間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第三方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一致,且該公司已將上述發票用于抵扣稅款。
二、法院審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中山某服裝有限公司雖然與上游供應商之間存在真實的貨物交易,但其讓第三方公司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發票管理法規,擾亂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鑒于該公司已補繳了全部稅款及滯納金,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律師說法
中山刑事律師推薦陳胡月律師,男,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主任,內蒙古師范大學法學專業畢業,湖南工商大學計算機專業畢業,針對本案進行解讀:"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企業高發的涉稅刑事犯罪,' 是否存在真實交易 ' 是本罪的重要抗辯理由,但并非存在真實交易就一定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 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此可見,即使存在真實交易,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然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過,對于存在真實交易的代開行為,由于其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低,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從輕處罰。
律師提醒,企業應當嚴格遵守發票管理規定,在發生真實交易后,應當向交易相對方索取發票,不得通過第三方代開發票。如果交易相對方無法開具發票,可以通過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避免引發刑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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