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件里,最難算的不是銷售額,而是貢獻率。
銷售額可以查,利潤率可以估,毛利率可以從財報里找,但一個商標到底為一款商品貢獻了多少利潤,這件事很少有現成答案。
貴州貴酒訴上海貴酒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真正有意思的地方就在這里。
這個案子表面上看,是“貴州貴酒”與“上海貴酒”的商標之爭;往深一層看,是法院如何在約10億元銷售額、約7.756億元侵權獲利測算和3000萬元判賠之間,完成一次商標貢獻率的司法裁量。
這個裁量,比“判了3000萬”本身更值得討論。
一、不能用銷售額倒推商標貢獻率
先說一個容易被誤讀的地方。
本案五款被訴商品2021年至2023年不含稅銷售額合計約10.07億元。法院最終判賠3000萬元。如果簡單拿3000萬元除以10.07億元,會得到一個約3%的比例。
但這個比例不能叫商標貢獻率。
因為銷售額不是利潤。
商標貢獻率討論的對象,不應當是商品賣了多少錢,而應當是商品利潤中有多少可以歸因于被侵害商標。
一瓶酒賣1000元,其中可能有生產成本、包裝成本、渠道費用、銷售費用、推廣費用、管理成本,也有產品品質、渠道關系、品牌聲量、商務場景、經銷商推動等多種因素。商標當然可能影響消費者識別和購買,但它不是銷售額本身。
所以,商標貢獻率不能按銷售額算百分比。
更合理的邏輯應該是:
銷售額先轉化為利潤,利潤再討論商標貢獻。
換句話說,商標侵權賠償的計算鏈條大致應當是:
被訴商品銷售額 × 利潤率 × 商標貢獻率,再結合侵權故意、持續時間、侵權規模、維權支出等因素進行裁量。
本案中,貴州貴酒的計算路徑也是從銷售額走向利潤。
貴州貴酒主張,五款被訴侵權商品2021年至2023年的不含稅銷售額分別為9324.95萬元、24732.28萬元、66642.04萬元;再根據上海貴酒年報中醬香型白酒的毛利率64.71%、72.31%、80.50%,計算出三年相關利潤分別為6034.18萬元、17883.91萬元、53646.84萬元,合計77564.93萬元。
這一步才是討論商標貢獻率的基礎。
也就是說,本案真正可供觀察的比例關系,不是3000萬元與10.07億元銷售額之間的關系,而是3000萬元與7.756億元利潤測算之間的關系。
按這個口徑看,3000萬元約占原告主張侵權獲利測算的3.87%。
但這也不能簡單說,法院認定涉案商標貢獻率就是3.87%。
因為法院并沒有明示一個“商標貢獻率系數”。3000萬元判賠里,還包含合理維權費用,也包含法院對侵權規模、主觀故意、持續時間、權利商標影響力等因素的綜合裁量。它更像是一個結果意義上的利潤分配比例,而不是法院寫在判決里的數學公式。
不過,這個比例仍然非常有觀察價值。
它告訴我們:法院沒有把五款商品的全部利潤都歸因于“貴”商標,但也沒有讓侵權人把商標貢獻壓到可以忽略不計。
二、法院為什么沒有把7.756億元都算成侵權獲利?
從權利人角度看,貴州貴酒的算法有很強的進攻性。
既然被訴商品在包裝、瓶身和銷售場景中突出使用了“上海貴酒”標識,而“上海”“酒”又分別屬于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稱,那么真正具有識別意義的部分就落在“貴”字上。既然這個“貴”字與貴州貴酒的權利商標產生近似,并且法院認定構成侵權,那么五款商品所產生的利潤,當然應當進入賠償計算。
這套邏輯對權利人很有利。
它的好處是簡單、直接、有壓迫感:你賣了多少,毛利多少,利潤多少,賬本擺出來。
但法院沒有照單全收。
原因也很清楚:侵權商品的利潤,不必然全部來自被侵害商標。
一審法院特別指出,五款被訴侵權商品上,除了被訴“上海貴酒”標識外,還分別標注有上海貴酒公司享有的“陽澄貴釀”“月黃貴釀”“天青貴釀”等注冊商標;同時,經營利潤的取得還取決于商品品質、宣傳推廣、經營管理等多方面因素。
這句話實際上就是在做貢獻率切割。
法院承認,被訴標識有來源識別作用,也承認其使用構成侵權;但法院同時認為,商品利潤不是由這一個標識單獨創造的。
白酒商品尤其如此。
一款酒能賣出去,既有品牌因素,也有香型、口感、包裝、價格、渠道、經銷商、宴請場景、廣告投放、企業資源等因素。被訴標識可能增加了消費者識別,也可能增強了市場傳播,但很難說它獨占了全部利潤。
所以,法院要做的不是在“全部歸權利人”和“全部歸侵權人”之間二選一,而是在侵權利潤中切出一部分,作為涉案商標貢獻所對應的賠償基礎。
這就是本案最有價值的地方。
它把商標侵權賠償從“有沒有侵權”推進到了“侵權標識到底貢獻了多少利潤”。
三、3000萬元不是銷售額的3%,而是利潤口徑下的裁量結果
如果把本案賠償結構拆開,會看到三層數字。
第一層是銷售額。
五款被訴商品三年不含稅銷售額約10.07億元。
第二層是利潤測算。
按照貴州貴酒引用的醬香型白酒毛利率計算,相關利潤約7.756億元。
第三層是判賠金額。
法院最終確定賠償3000萬元。
真正有意義的是第二層和第三層之間的關系。
3000萬元相對于7.756億元,約為3.87%。這個數字不是商標貢獻率的精確答案,但它可以幫助我們理解法院的裁量尺度:
法院認為涉案商標對利潤有貢獻,但貢獻比例不能過高。
為什么不能過高?
因為五款商品還有其他注冊商標,有自身產品名稱,有品質、渠道、宣傳和經營管理因素。被訴“上海貴酒”標識不是唯一利潤來源。
為什么又不能過低?
因為被訴標識不是隱蔽使用,而是在包裝、瓶身、門店、廣告和銷售場景中突出使用;被訴商品銷售規模很大,持續時間較長,線上線下均有銷售;上海貴酒作為上市公司和白酒行業進入者,對在先權利應當負有更高注意義務。更重要的是,二審法院也注意到,如果簡單適用500萬元以下法定賠償,顯然不足以覆蓋本案的侵權規模和獲利可能。
所以,3000萬元的意義不在于它精確證明“貴”商標貢獻了多少,而在于它體現了一種司法態度:
當侵權商品銷售額和利潤規模已經足夠大時,法院不會因為貢獻率無法精確計算,就退回象征性賠償;但法院也不會因為銷售額巨大,就把商品利潤全部歸因于被侵害商標。
這就是商標貢獻率在司法裁量中的真實狀態。
它不是一個被法院精確寫出的百分比,而是一個被法院藏在賠償結果里的判斷。
四、商標貢獻率越難算,證據就越重要
這個案子對商標訴訟最大的啟發,是權利人不能只證明“賣了多少”,還要證明“為什么這些利潤與我的商標有關”。
過去很多商標案件的賠償主張,容易停留在兩個層面:
一是證明侵權商品銷售規模大。
二是證明侵權人利潤率高。
但到了高額賠償階段,這還不夠。
因為侵權人一定會說:我的利潤來自產品質量、渠道能力、廣告投放、團隊管理、其他商標和自身商譽,不是來自你的商標。
這時候,權利人要推進的重點,就不只是銷售額和利潤率,而是商標貢獻率。
比如,可以證明被訴標識在包裝上的位置是否顯著,字號是否突出,是否處于消費者第一眼識別區域;可以證明門店、廣告、直播、電商詳情頁、經銷商手冊中,相關標識是否被作為核心品牌反復使用;可以證明消費者是否因該標識產生來源混淆或者關聯認知;可以證明被告是否曾申請類似商標被駁回,是否知道在先權利仍繼續使用;還可以通過市場調查、搜索數據、廣告投放關鍵詞、銷售話術、招商材料等方式,證明該標識對購買決策和渠道招商具有實際影響。
這些證據,才是提高商標貢獻率的關鍵。
反過來,對被告而言,抗辯重點也不應當只是說“我有自己的品牌”或者“我銷售額更高”。
更有效的抗辯應當是拆解利潤來源。
比如,被訴商品是否還有其他獨立注冊商標;消費者購買時主要識別的是哪個品牌;產品銷售是否依賴自身渠道體系;廣告宣傳是否主要圍繞其他標識展開;被訴標識是否只是規范企業名稱使用;利潤是否來自產品品質、渠道折扣、經銷商資源,而非涉案標識。
商標貢獻率的爭奪,本質上就是利潤歸因的爭奪。
誰能更好解釋利潤從哪里來,誰就更能影響賠償金額。
五、商標侵權賠償正在進入“利潤分配”階段
本案的3000萬元判賠,不應當只被理解為一個高額賠償結果。
它更像是一個信號:商標侵權賠償正在從“法定賠償時代”,進入“利潤分配時代”。
在傳統商標案件中,法院常常面臨一個難題:權利人實際損失難以證明,侵權人獲利難以查明,最后只能適用法定賠償。這樣做的好處是操作簡便,但問題也明顯:一旦侵權規模很大,法定賠償很容易顯得過低。
本案中,法院沒有簡單停留在法定賠償,而是認真看了五款商品的銷售額、毛利率、銷售渠道、侵權持續時間、主觀故意和商標使用方式。在無法精確計算商標貢獻率的情況下,法院仍然作出了高于法定賠償上限的裁量性判賠。
這說明,在類似案件中,只要權利人能夠拿出足夠扎實的銷售和利潤證據,法院就有可能進入“侵權利潤—商標貢獻—裁量賠償”的計算框架。
這個框架對企業和律師都很重要。
對權利人來說,不能只喊“侵權嚴重”,而要建立一套賠償計算模型。先證明銷售額,再證明利潤率,再證明涉案商標對利潤的貢獻,最后再用主觀惡意、持續時間、侵權規模去放大賠償請求。
對被訴方來說,也不能只說“我沒有混淆”或者“我自己更有名”。一旦侵權成立,真正決定賠償金額的,可能就是你能不能證明利潤主要來自其他因素,而不是涉案標識。
對法院來說,商標貢獻率不一定需要被精確量化,但需要被充分說理。因為只有把銷售額、利潤率和貢獻率分開,商標侵權賠償才不會在兩個極端之間搖擺:要么把全部銷售利潤都判給權利人,要么把大規模侵權壓回幾百萬元法定賠償。
知產力判斷
貴州貴酒訴上海貴酒案真正留下的問題,不是3000萬元多不多,而是3000萬元怎么來。
從約10億元銷售額,到約7.756億元利潤測算,再到3000萬元判賠,中間被法院切掉的部分,正是商品品質、其他商標、渠道能力、宣傳推廣、經營管理等因素的貢獻。
而留下來的部分,則是法院認為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的利潤責任。
這才是本案的重點。
商標貢獻率不是銷售額百分比,而是利潤歸因問題。
未來的商標侵權案件,尤其是高額賠償案件,真正的戰場可能不再只是“像不像”“混不混”,而是進入更難的一層:
侵權成立以后,被侵害商標到底貢獻了多少利潤?
誰能回答好這個問題,誰就更接近賠償金額的主動權。
相關判決:
(2024)蘇01民初524號
(2025)蘇民終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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