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核心裁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核心裁判觀點】: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從本條文義上理解,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民法典》規定,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由于我國建筑市場不規范,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支解發包、借用建筑工程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情況。因此,建筑市場存在多種施工,包括直接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和出借資質的承包人等。實踐中,對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爭議較大。
第一,建設工程的勘察人和設計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初衷是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資權益。建設工程是農民工等建筑工人勞動物化的成果,因此,應當對建筑工人的物化勞動予以特別優先保護。農民工等建筑工人主要受雇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因此,原則上建設工程的勘察人和設計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二,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17條規定:“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規定的本意是,與發包人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的實際施工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是基于平衡保護農民利益和保護交易安全及其他當事人利益的考慮。
第三,不僅實際施工人不能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也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合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也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轉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均不應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四,支解發包情況下,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支解發包的情況下,存在多個承包人,且承包人均與發包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支解發包合同中,不僅發包人有過錯,承包人也有過錯。在存在多個承包人的情況下,如果每個承包人都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會對工程的施工、利用以及交易安全造成較大的損害,尤其是承包非主體工程的承包人,其可能因為一小部分分項工程的價款而對全部建設工程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施工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響都非常大。
因此,綜合當事人過錯、各方當事人利益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客觀情況,在支解發包的情況下,筆者認為,應當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人限定為承包主體工程的承包人。
第五,與代建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六,借用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情況下,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
對這一問題,有兩點需要注意:
一是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體原則上應當是一人而不宜為多人;
二是在處理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借用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包人三方之間的關系時,應當考慮《民法典》第146條規定,以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基礎確定各自法律關系。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優先效力
實踐中,圍繞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多種權利,涉及多個權利主體,這些權利在實現時存在沖突,某一權利實現后,其他權利的部分或者全部就可能落空。因此,在各權利中,如何確定權利效力的位階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層級直接決定了其在實踐中實現的可能性。對于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作了規定。該批復為:“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2001]14號《關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二、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三、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五、本批復第一條至第三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6個月后施行。此復。”
根據這一批復,圍繞同一建設工程的各項權利可作如下排序:
第一位的是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對建設單位(賣房人)所享有的交付房屋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給付請求權;
第二位是承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第三位的是抵押權人對建設工程所享有的抵押權;
第四位的是發包人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普通債權。
批復雖未寫明,但還有一項權利排在第五位,即發包人對建設工程所享有的所有權。這一批復對司法實踐有重大影響,成為處理就同一建設工程上多種權利沖突的主要依據。
三、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款中也包含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資利益,依法理也應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飾裝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復》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閩高法[2004]143號《關于福州市康輝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州天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福州綠葉房產代理有限公司裝修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裝飾裝修工程屬于建設工程,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承包人與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享有優先權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裝飾裝修而增加價值的范圍內優先受償。此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吸納了上述批復的內容,該解釋第18條規定:“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
四、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條件
依據本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發包人未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
二是發包人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建設工程價款;
三是建設工程依其性質,宜折價、拍賣;
四是承包人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在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后,承包人就可以要求其對發包人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實踐中,承包人并非嚴格按照上述程序或者條件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通常在請求發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時,一并主張享有或者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此,司法實踐一般予以認可。
此外,司法審判中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條件。如果承包人施工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發包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就無權請求發包人依照約定支付建設工程價款。而且,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一般也適于折價或者拍賣。
第二,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為條件。關于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否必須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為前提的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條解釋的本義是,承包人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必須以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為前提,無需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為前提。
第三,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需以建設工程竣工為條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是合同權利而是法定權利,其成立不以登記或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為條件,而是以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成就為條件。
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以建設工程宜折價、拍賣為條件。
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
從本條規定的文義上理解,只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價款,均可就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關于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原住建部、財政部印發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第1條第1款規定:“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原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工程價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和稅金構成。”二者雖然表述不同,但內涵基本一致。在確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確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對下級法院的批復中作出過答復。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問題,該批復第3條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該條批復將建設工程價款限定為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目的是回歸《合同法》第286條設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的本意,也有利于進一步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益。從價值取向和法理基礎而言,該批復第3條規定是適當的,但其也存在不足,即缺乏可操作性,沒有考慮訴訟成本。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實踐來看,要從建設工程價款中計算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缺乏可操作性,即使可能,成本也太高。
因此,本條批復在司法實踐中適用的效果并不太理想。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1條規定:“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于建設工程價款范圍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條解釋將承包人利潤予以優先保護,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便于糾紛處理,而將利息排除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保護之外,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慮。
六、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除斥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4條規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間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6個月。該條規定在實踐中適用的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沒有考慮到從建設工程竣工到驗收合格再到完成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需要一定時間。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價款結算都是爭議較大的問題,所耗費的時間也較長。這也導致上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可能會導致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質上落空。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過程中,建設工程竣工后,還需要發包人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驗收,如果驗收不合格,則需由承包人對不合格工程進行修復。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修復后經驗收合格,則需要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結算。結算的方式既可以是雙方依據合同約定和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對賬,也可能是依合同約定由相關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或者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就建設工程價款出具咨詢意見,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只有在確定建設工程價款數額之后,承包人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七、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關于承包人應當以何種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承包人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要理由是,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多大范圍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權利時是否超出了規定的除斥期間等問題都應當由人民法院作出認定。如果承包人不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上述爭議無法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不是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唯一方式。承包人不僅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還可以通過與發包人協商折價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依據該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有二:一是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二是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將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限定為訴訟方式,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不符。
第三種觀點認為,承包人不應當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其建設工程的價款債權可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所規定的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不屬于普通的民事訴訟,而是一種特殊救濟程序,類似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一樣,屬于非訴程序。
上述觀點中,第二種觀點具有合理性。
第一種觀點與《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不符,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種觀點過于機械,也沒有訴訟法上的依據。實踐中的情況更加復雜,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方式也更加多樣。只要承包人并非怠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原則上都應予保護。
八、承包人承諾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為的效力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較為特殊的民事權利。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是否可由承包人承諾放棄的問題,實踐中存在爭議。一方面,依民法法理,如果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民事主體有權自由處分其財產權利,包括放棄財產權利或者限制該財產權利。如果民事主體放棄或者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對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另一方面,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于法定權利,本條規定賦予承包人此項權利,目的是為保護建筑工人的利益。因此,承包人對該項權利的處分不能違背本條的立法宗旨,不能損害農民工等建筑工人的權益。對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23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來源:類案同判規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