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注冊商標之后,以為自己壟斷了這個詞的所有使用權,只要別人用了就是侵權,結果打了半天官司反而輸了,“全波段”防曬衣商標案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原告擁有“全波段”文字注冊商標,看到同行在宣傳防曬衣的時候用了“全波段防曬”的描述,就起訴對方侵權,要求賠償100萬,結果一二審法院都判原告敗訴,認定被告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為什么原告注冊了商標還打不贏官司?核心原因就是沒有搞清楚商標權的邊界:商標權不是壟斷通用描述詞匯的工具,你不能禁止別人正常描述商品功能。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商標里包含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直接描述商品質量、主要功能、用途等特點的內容,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具體到這個案子里,在原告申請注冊“全波段”商標之前,“全波段防曬”就已經是防曬衣行業通用的功能描述詞匯了,早就被大量文獻、產品使用,用來描述防曬衣可以阻擋全波段紫外線的功能,被告使用“全波段防曬”,只是為了說明自己產品的功能特點,而且同時標注了自己的品牌商標,不會讓消費者混淆商品來源,當然不構成侵權。
這個案子給所有商標權人提了醒:不是你注冊了文字商標,就可以禁止所有人用這幾個字。
商標的核心作用是區分來源,如果別人的使用不會造成混淆,只是正常的描述性使用,就算用了和你注冊商標一樣的文字,也不侵權。反過來,對于商家來說,在宣傳產品的時候合理使用通用描述詞匯,也不用怕被起訴,只要符合正當使用的條件,法律會保護你的合法權利。搞清楚這個邊界,才能既保護自己的商標權,也不會不小心侵犯別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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