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天玉
責編|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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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保局聯合發布《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于7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首部以專門規章形式明確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制度文件,標志著長期以來懸而未決的超齡勞動者法律地位問題取得實質性突破。在人口老齡化持續加深、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面推進的背景下,該規定的出臺是勞動法律規范體系應對社會結構變遷的重要調適。新規從勞動力市場主體地位確認、獨立制度身份建構、核心權益保障延伸三個維度實現了關鍵性破局,為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建構了規范基礎。
實踐中,不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基于就業意愿與勞動能力繼續從事有報酬的勞動,但未被歸入勞務關系,導致該群體長期游離于勞動法律保護之外。這一困境的實質是以形式上的身份標簽掩蓋了實質上的勞動狀態,導致超齡勞動者在工資支付、工時安排、職業安全、工傷救濟等方面處于制度空白狀態。《暫行規定》第二條明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超齡勞動者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納入調整范圍,且符合規定已提前退休的勞動者退休后被招用的,亦依照本規定執行。該條規定摒棄了以退休強制劃分勞動力市場的做法,回歸到勞動事實本身,以從屬性勞動作為權益保障的規范基礎。由此,超齡勞動者首次在制度層面被確認為獨立的勞動力市場主體,其勞動行為不再被視為退休后的民事勞務活動,而是受到國家勞動基準規制的正式就業形態。這一轉變順應了老齡化社會的發展趨勢,將具備勞動能力與就業意愿的大量超齡勞動者正式納入規范用工體系,既回應了社會現實需求,也為延遲退休改革提供了配套性的制度支撐。
在《暫行規定》出臺之前,超齡勞動者在規范層面缺乏明確的法律身份定位,實務中多以“退休返聘”“再就業”等模糊表述加以指稱。此類表述是對勞動形態的描述,無法對接權益保障類規范,用人單位與超齡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定性分歧明顯,各地裁判標準不盡一致。《暫行規定》的重大制度創新在于明確使用“超齡勞動者”這一概念表述,據此創設了獨立的法律身份。該身份既區別于標準勞動關系下的勞動者,也區別于一般民事勞務提供方,而是在勞動法律體系中開辟了“第三類勞動形態”的專屬制度板塊,體現了“勞動三分法”面對復雜勞動保障需求的獨特優勢。這一設計體現了精巧的制度安排,遵行年齡梯度構建分層保障機制。根據國家規定,彈性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在延遲退休期間仍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關系屬性不變;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未延遲退休的勞動者,則適用《暫行規定》確立的特別保護制度。由此,以法定退休年齡為節點,形成了“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的階梯式保護結構,既保持了既有法律體系的穩定性,又為超齡群體提供了精準的制度安排。
長期以來,超齡勞動者權益受損的問題頻發,突出表現為四個方面:勞動報酬缺乏底線保障,工資被拖欠、克扣現象頻發;工作時間不受規制,超時勞動問題頻發;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缺位,事故風險高且救濟渠道窄;工傷保險無法覆蓋,因工受傷后獲得有效賠付的難度大。《暫行規定》對上述突出問題給出了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在用工形式與勞動基準方面,用人單位有義務與超齡勞動者訂立書面用工協議,明確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以書面形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填補了此前口頭約定泛濫的規范空白。同時,規范協議中的報酬數額、計酬標準、支付周期和方式。該書面協議與報酬底線規則共同構成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基礎性支撐。
在勞動條件與職業保護方面,《暫行規定》要求依照國家關于工作時間和年節紀念日放假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加班,確需加班的應當遵守勞動法關于加班時長和報酬的規定,體現了對老齡勞動者生理特點的特殊關照。在社會保險與工傷保障方面,《暫行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超齡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超齡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待遇。這一規定改變了此前超齡勞動者因無法參保而工傷理賠難的困境,是勞動領域最具實質意義的突破之一。在社會保險延續方面,規定明確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超齡勞動者繼續工作的,不改變其待遇享受;未享受待遇且選擇繼續參保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也可為其繳納,同時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作出了類似安排。這一設計打破了社會保險參保必須以勞動關系為前提的剛性標準,實現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與超齡勞動者用工關系的有效對接。此外,明確工會依法維護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稅務、醫療保障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等按照職責協同做好保障工作,形成多主體參與的治理格局,為超齡勞動者提供了與標準勞動者同等的救濟渠道,實現了從權利宣告到權利享有的閉環。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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