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就比上海人低人一等嗎?”上海閔行,一名女子早上出門上班,順手想把一袋垃圾扔進保潔員的垃圾桶里,被拒后,她一氣之下把垃圾倒在地上,還揚言我倒地上看你掃不掃,保潔員被激怒,用掃帚掃了她的臉,兩人扭打在一起,女子左手大拇指肌腱損傷,遂將保潔員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6.2萬余元,法院調取監控后,給出了一個出人意料的判決!
(案例來源: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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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當日早晨7點多,家住上海閔行區航華四村的龍某拎著一袋已經分好類的干垃圾出了門,準備去上班,剛走到樓下,她看到小區保潔員高某正在路邊掃地,旁邊停著一輛裝垃圾的小推車。
龍某心想,反正都是垃圾,順手扔進去不就完了嗎?她便走上前去,問高某能不能把垃圾扔進小推車的垃圾桶里。
沒想到高某一口回絕:不行,這個垃圾桶是掃地用的,不是給你扔垃圾的,你要扔去垃圾站。
龍某聽了有些不高興,嘴里嘟囔了一句“垃圾站不順路,你正好在清掃,順帶扔一下怎么了,這本來就是你們的工作”。
高某沒搭理她,龍某便把垃圾袋放在了路邊的綠化帶邊上,扭頭就走了。
按理說,這事兒到這兒就該結束了,但龍某走出去幾十米遠后,隱約聽到高某在后面罵罵咧咧,好像在說什么“出門被車撞死”之類的話。
龍某一聽就炸了,她轉過身沖了回去,和高某對罵起來,越罵越激動,龍某干脆沖到綠化帶邊,一把抓起那個垃圾袋,用力撕開,把里面的垃圾嘩啦啦全倒在了小區的地面上。
“你不是說你只掃地上的嗎?我現在倒在地上,你掃吧!”龍某指著地上散落的垃圾,沖著高某喊。
高某被徹底激怒了,她舉起手中的掃帚,朝著龍某的臉就掃了過去,龍某下意識用手去擋,高某順勢抓住她的手,兩人扭扯在了一起,混亂中,高某用力掰了龍某的左手大拇指。
龍某疼得大叫,松開了手,兩人分開后,龍某報了警,當天,龍某被送到醫院檢查,經診斷,她的左手大拇指近節指骨屈肌腱、伸肌腱部分損傷,還伴有左手第一掌指關節半脫位。之后她又去了多家醫院復查,前后花掉醫療費1965元。
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對雙方都做了詳細的詢問筆錄,龍某承認自己當時很激動,做得不對,把垃圾倒在地上,高某也承認自己用掃帚戳了龍某的臉,并和她發生肢體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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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高某實施了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對其處以罰款500元、
龍某覺得自己吃了大虧,她委托律師,做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她的左手拇指功能喪失未達傷殘等級,但傷后需要休息120天、護理30天、營養30天。
龍某遂一紙訴狀將高某告上法院,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律師費等共計62720元,其中僅誤工費就主張了48732元。
面對起訴,高某覺得很委屈,她辯稱自己并沒有毆打龍某,而且當天她也受了傷,只是放棄了驗傷,且龍某當天去醫院檢查時并沒有明顯傷情,后續的傷情是怎么來的,她不認可。
更重要的是,高某的律師——她的女兒——在法庭上指出:龍某在報警時自稱“無業”,既然沒有工作,哪里來的誤工費?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職權調取了事發當天小區的監控錄像,監控畫面清晰地還原了整個事件的經過,看完監控后,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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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法典明確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這就是“過錯相抵”原則。
本案中,龍某明知小區有固定的垃圾投放點,卻偏要把垃圾倒在路上,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不文明的。
她先用不文明的行為激怒了保潔員,又在沖突中主動上前糾纏,對自己的受傷負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責任,因此法院判她自擔60%的責任,合情合理合法。
第二,誤工費的計算必須有真實依據。
很多人打官司時喜歡按當地平均工資來算誤工費,但法院并不會自動采納,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七條,誤工費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收入情況和誤工時間來定。
如果沒有固定工作,也無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證明,法院通常會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計算,龍某在報警時自稱“無業”,這就等于自己否定了高額誤工費的主張。
第三,沖動是魔鬼,打贏了官司也輸了體面。
法院認為,這起糾紛的起因是龍某不遵守小區垃圾投放規則,擅自將垃圾袋放置在綠化帶邊,后又將垃圾倒在地上,破壞小區地面整潔,增加了保潔員的工作量,以此來激怒高某。
而高某也確實被激怒了,用掃帚掃了龍某的臉,最終導致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導致龍某手指肌腱損傷、4個多月不能正常生活。
綜上,法院認定龍某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高某承擔次要責任,酌情確定高某按40%的比例向龍某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龍某的實際損失,法院認定共計16575元,其中誤工費10760元(按照上海市最低月工資標準2690元,計算120天),故判決高某應承擔40%即6630元,再加上律師費3000元,高某最終需賠付9630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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