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閆淮南、劉博霖律師共同代理的一起涉案金額巨大、法律關系復雜的“刷單炒信”案在某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取得重大突破。在當事人柴某某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嚴峻指控的情況下,閆淮南律師通過精細閱卷、精準法律定性、大膽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提交關鍵實驗數據,檢察院經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采納辯護人核心意見,認定柴某某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瀕臨破碎的家庭重歸圓滿,當事人得以免除刑事追訴的沉重負擔。該案歷經管轄權異議、罪名定性變更、社會危害性論證等多重辯護攻堅,最終實現從重罪指控到不起訴的逆轉,為網絡刷單炒信行為刑法規制邊界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速遞:網店創業誤入歧途,四百余萬流水引發“數據犯罪”重罪指控
當事人柴某某原系一名普通網店經營者。為在激烈競爭中生存,2023年起,柴某某與合伙人租賃工作室,利用“小M助手”、“易多多”等軟件在拼某多平臺為商家提供刷銷量、刷好評服務,以賺取傭金。案發后,偵查機關認定其行為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并查明其用于收款的七個微信及支付寶賬戶在兩年間累計入賬高達467萬余元。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而柴某某非法獲利數額達400多萬元,將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刑罰。面對重罪指控和可能的實刑風險,柴某某及其家庭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之中,案件形勢極為嚴峻。
二、辯護攻堅:多重策略并舉,從定性到程序全面瓦解指控
面對偵查機關的有罪指控和巨額流水的壓力,閆淮南律師接受委托后,迅速展開辯護工作,構建了程序異議與定性辯護并行的立體化辯護策略。先后提交3份書面辯護意見及實驗報告、類案參考,最終推動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一回合:堅守陣地,力證“非法取數罪”不成立
辯護人并未因涉案金額巨大而亂了陣腳,而是回歸案件本質,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撰寫萬余字辯護意見,直指核心:柴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1.涉案行為不符合該罪客觀要件: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要求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或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而柴某某使用的軟件僅模擬正常用戶操作流程,通過公開接口提交訂單參數,并未侵入拼某多或某信的后臺系統,也未獲取任何未公開的核心數據。
2.未對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破壞:涉案軟件僅實現批量操作的自動化,未刪除、修改、增加系統功能,未干擾系統正常運行,更未導致系統癱瘓或數據丟失。
3.法益侵害不同:該罪保護的法益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與數據保密性,而柴某某的行為并未對拼某多平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造成任何破壞,系統運行未受任何影響。其本質是破壞電子商務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刷單炒信”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不應以刑事犯罪論處。
第二回合:轉戰定性,精準切割“虛假廣告罪”
在溝通中,檢察院承辦人曾傾向將本案定性變更為“虛假廣告罪”。閆淮南律師敏銳捕捉到此信息,立即補充提交法律意見,論證“虛假廣告罪”同樣不能成立。
辯護人指出,柴某某的行為本質是“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的商業炒信,并非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宣傳。其批量復制的好評內容,多為從其他鏈接采集的真實評價或默認好評,并未直接虛構商品性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電子商務法》,此類行為應優先適用行政處罰。辯護人還引用了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類似“直播刷評”行為僅處以十萬元罰款的案例,指出對于社會危害性更小的單純數據粉飾行為,應優先適用行政規制,不宜上升為刑事犯罪,否則將打破行政法與刑法的邊界,導致刑罰的過度擴張。
第三回合:釜底抽薪,打下管轄權“攔路虎”
辯護人敏銳意識到,本案存在明顯的“趨利性執法”傾向——涉案金額高達467萬元,辦案機關可能出于追繳違法所得、完成經濟指標等動機而擴大管轄范圍。為徹底動搖指控根基,閆淮南律師果斷祭出管轄權異議這一“釜底抽薪”之策。
辯護人深入閱卷后發現,本案與某市某區的連接點極其薄弱。柴某某的居住地、行為實施地、結果發生地均在福建省漳州市。其唯一關聯僅是向上游軟件賣家(蔣某某,其同案犯王某曾在某市居住)購買了軟件。
閆淮南律師果斷提交《管轄權律師意見》,明確指出這種僅因案件線索存在上下游關聯,就將與主要犯罪地毫無實際聯系的案件強行納入管轄的做法,屬于典型的“沾邊就管”,甚至無邊可沾。辯護人強調,“無管轄權則無審判權”是刑事訴訟的基石,若此類管轄邏輯成立,任何網絡交易行為都可能被任意地去追訴,將嚴重破壞司法管轄制度的統一性。辯護人堅持認為,各犯罪嫌疑人的管轄連結點應獨立審查,不能以他人的行為地作為對柴某某行使管轄權的依據。通過管轄權異議,不僅有效遏制了可能的趨利性執法,也為后續爭取不起訴贏得了程序空間。
第四回合:用證據說話,實驗數據擊破“實質危害”
為證明“情節輕微”,辯護人創造性地開展了實證研究。閆淮南律師親自選取兩個商品鏈接,使用涉案軟件進行刷單操作,并持續跟蹤三個月。
實驗數據證明:操作后三個月內,兩個鏈接的實際外部訪客均為0,店鋪后臺有效評價統計也為0。這一關鍵證據有力證明了:1)涉案刷單行為未實際提升商品權重,未給商家帶來任何真實流量;2)拼某多平臺的風控系統已自動識別并隔離了虛假評價,未將其計入權重體系。這一實驗結論,成功向司法機關揭示了涉案行為并未對平臺、消費者或市場秩序造成實質性的、有形的危害,其社會危害性極小。
第五回合:頂住壓力,與“不認罪就判實刑”的威脅斗智斗勇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承辦檢察官曾明確向柴某某及其辯護人釋放信號:如果柴某某不認罪認罰,將直接建議法院判處實刑,且不再考慮緩刑或不起訴。面對這一帶有明顯威懾性質的“實刑通牒”,閆淮南律師并未慌亂,而是迅速展開內外結合的應對策略。
一方面,律師安撫當事人,向其詳細分析案件定性的爭議空間以及現有證據的薄弱環節,堅定其依法辯護的信心,避免因恐懼而盲目認罪。另一方面,律師主動與檢察官進行多輪溝通,既表達對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尊重,也明確指出:本案定性本身存在根本性錯誤,若以“認罪換輕刑”作為交易條件,不僅違背客觀事實,也將使錯案無法糾正。律師同時提交了補充法律意見,強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無需以認罪認罰為前提。
經過數輪交鋒,檢察官最終意識到本案在法律定性上確實存在重大疑問,強行起訴并求處實刑的風險過高。在律師的爭取下,柴某某在保留對行為性質異議的前提下,以認罪認罰的形式配合程序推進,而檢察機關亦放棄了“不認罪就實刑”的威脅,轉而認真審查全案情節,為最終的不起訴決定掃清了關鍵障礙。
第六回合:情理法交融,激活“相對不起訴”制度
在專業辯護的基礎上,閆淮南律師系統梳理了所有從寬情節:柴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其家屬已主動退繳巨額違法所得。同時,律師向檢察機關充分闡述了柴某某父親早逝、母親務農、作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且身患疾病的家庭困境,將個案正義與挽救一個家庭、體現司法溫度相結合,為最終適用相對不起訴決定注入了充分的人文考量。
三、案件復盤:專業、實證與情懷,成就有效辯護的典范
從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指控,到成功推動定性變更為輕罪“虛假廣告罪”,再到最終獲得檢察機關相對不起訴的理想結果,閆淮南律師用專業、智慧和擔當,為當事人徹底卸下了刑事包袱。該案的成功辯護再次印證了刑事辯護中“精準定性”的重要性。
在網絡犯罪日益高發的當下,司法機關容易將各類利用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簡單歸為計算機犯罪,忽視其本質的法益侵害屬性。辯護人必須深入研究技術原理,準確把握不同罪名的構成要件,穿透行為表象抓住本質,才能實現有效辯護。本案中,正是通過對涉案軟件技術特征的精準解構,以及對刷單炒信行為法律性質的清晰界定,成功將案件從計算機犯罪的定性中剝離出來。
同時,該案也凸顯了刑法謙抑性原則在網絡時代的重要價值。對于電子商務領域的新型違法行為,應當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和平臺自治能力,優先運用民事、行政手段進行規制。只有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窮盡其他法律手段仍不足以懲戒時,才能動用刑法這一最后手段。檢察機關最終作出不起訴決定,正是對這一原則的正確貫徹,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避免了過度刑事化對市場活力的抑制。
閆淮南律師表示,網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技術與法律的交叉融合,對辯護人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京都律師將始終堅守“追求卓越、不負重托”的執業理念,以專業的法律素養和嚴謹的辯護態度,在每一起案件中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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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淮南,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市犯罪學會理事、北京市監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京都食品藥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從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前檢察官、監察官,曾長期監督國有企業,擅長紀法銜接、行刑銜接、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職務、企業類人員刑事辯護。著有《國有企業紀檢監察實務一本通》《食品藥品犯罪辦案手冊》一書,在《中國紀檢監察報》《民主與法治時報》《法治與新聞》等報刊上發表大量文章,主要執業領域為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風險防范、刑事控告、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公共事務等領域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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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博霖,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法律碩士。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重點深耕職務犯罪與經濟犯罪領域。曾協助團隊辦理多起刑事案件,并為當事人成功爭取到不起訴的結果,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中積累了扎實的實務經驗與辯護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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