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期間,債權人起訴要求清償債務、恢復原狀,該如何處理?合伙人未清算就徑直主張分割財產,訴求能得到支持嗎?這兩類糾紛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但處理起來頗具難度,前者涉及破產程序中債權行使方式的法定程序問題,后者關鍵在于認定合伙財產及未清算時分割財產的合法性。丁婷律師憑借對法律條文的精準把握和專業的抗辯策略,在破產債權訴訟案中促使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在合伙財產分割案中成功讓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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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踐的長河中,各類復雜案件層出不窮,丁婷律師自開始執業以來,處理過百余件案件,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下面通過兩個典型案例,來展現她在不同類型案件中的專業應對。
第一個案例是企業破產清算期間遇債權訴訟的案件。某礦業公司因經營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到了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復原狀糾紛為由將某礦業公司訴至法院,稱某礦業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間占用其80.2畝草原進行探礦及建設,造成草原植被破壞,要求某礦業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補償費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復草原植被,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告還說明,2007年其與案外公司簽訂協議,允許該公司在其草原上進行礦業勘探,2009年某礦業公司與包括其在內的牧民協商簽訂協議,約定在59.5畝草原上探礦并承諾恢復植被,但該公司廢棄礦場,未履行恢復植被義務,且草原補償費未足額支付。
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原告在某礦業公司破產清算期間提起要求清償債務、恢復原狀的民事訴訟,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原告主張的草原使用補償費計算標準、年限是否合法有據;三是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復草原植被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支持。
丁婷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梳理案件核心事實。她做了十多年這類糾紛,太清楚證據缺口和關鍵突破口在哪里。她發現本案的關鍵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礦業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報債權后又提起個別清償訴訟,這與《企業破產法》確立的 “公平受償” 基本原則相違背。于是,她精準援引《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破產申請受理后債權行使方式的規定,明確債權人應通過債權申報、核查、確認程序主張權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個別清償,為案件抗辯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同時,她從程序和實體兩個維度構建完整抗辯體系。在程序上,重點論證破產清算期間個別清償訴訟的違法性,強調原告已申報債權,應遵循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在實體上,針對原告主張的補償費計算年限、草原等級、補償基數等提出異議,指出原告提交的協議為復印件且與某礦業公司無關聯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時間、主體等事實缺乏有效證據佐證,同時依據《草原法》相關規定,說明恢復植被的義務主體及破產程序中該義務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全面削弱原告訴請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最終,法院依據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原告阿XX的起訴。
另一個案例是合伙未清算徑直主張財產分割的案件。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與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烘干廠及農作物種植、購銷、倉儲等業務,但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臺余貨明細表》上簽字確認 “余貨總共2685噸,現掛賬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糾紛為由將被告冉某某訴至法院,主張該2685噸玉米系合伙財產,由被告以個人名義售賣后未分配貨款,要求被告支付其應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了關于保全費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原告主張的2685噸貨物是否屬于合伙財產;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況下,能否徑直主張分割案涉貨物對應的款項;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存在濫用訴權情形。
丁婷律師及其團隊迅速梳理案件事實及證據,明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 “合伙未清算狀態下能否徑直分割財產”。基于這一核心,制定了 “否定舉證效力 + 主張濫用訴權 + 援引法律規定否定分割合法性” 的三層抗辯策略。他們全面檢索關聯案件材料,發現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貨物提出過相反主張,及時指出其訴訟行為存在濫用訴權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張的可信度。同時,結合另案生效判決確認的 “合伙未清算” 事實,以及《站臺余貨明細表》缺乏關鍵約定的缺陷,充分論證原告舉證不足以支撐其訴訟請求,從事實層面瓦解了原告的主張。此外,律師深入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伙財產的相關規定,明確合伙財產分割以清算為前提、合伙合同終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財產的法律原則。在庭審中,清晰闡述了合伙經營 “整體清算、統一分配” 的基本規則,向法院充分說明原告徑直主張財產分割的違法性。最終,法院采納了全部抗辯意見,判決駁回原告薛XX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律師價值
在這兩個案件中,丁婷律師展現出了獨特的作用。在破產債權訴訟案中,她精準把握破產程序核心規則,鎖定程序抗辯關鍵點,通過多維構建抗辯體系,全面反駁原告訴請,高效維護了破產企業及全體債權人合法權益。在合伙財產分割案中,她精準定位爭議核心,制定有效抗辯策略,深挖證據關聯,有力反駁原告訴請,精準適用法律規定,明確法律適用邊界,全面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了被告承擔不當責任。
實踐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債權訴訟,法院會嚴格遵循破產程序相關法律規定,保障全體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債權人應通過債權申報等合法程序主張權利。對于合伙財產分割案件,法院強調合伙財產分割需以清算為前提,合伙合同終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財產,以維護合伙經營的法律秩序。
結尾
回到最初的困惑,無論是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的債權訴訟,還是合伙未清算時的財產分割訴求,丁婷律師憑借精準的法律適用、有效的抗辯策略和對證據的深入挖掘,成功為當事人解決難題。她在案件處理中展現出的專業、嚴謹和高效,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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