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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將至,中小學生戶外活動增多、活動范圍擴大,需要警惕各類發生在公共場所的意外傷害事件。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發布兩起典型案例,呼吁社會各界筑牢安全屏障,共同守護孩子們的平安暑假。
孩童水樂園打鬧受傷雙方監護人均擔責
2025年暑假,9歲的小孫與小劉在雙方家長陪同下,共同前往某水上游樂園游玩。游玩期間,兩名小朋友從水滑梯滑道下方往上方攀爬,雙方家長見狀均未予以制止。當小孫攀爬至滑道中上部時,被小劉從后方拉下,致使小孫面部重重磕在滑道上,傷情經診斷為“左側門牙全脫出、右側門牙震蕩”。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小孫一方將小劉一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小劉實施的拉扯行為是造成小孫牙齒受傷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小孫的監護人全程在場,明知從滑梯滑道逆向攀爬存在極大的安全風險,卻未盡到安全教育、看管及防護義務,自身存在監護過錯,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小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小孫自行承擔30%的責任,小劉一方賠償小孫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000余元。
女童攀爬墻墜落致殘場所管理疏漏被判賠
2025年暑假期間,9歲的琳琳獨自在經營性的游樂場體驗攀爬墻項目,琳琳的監護人在游樂場的要求下未進入場地。游玩過程中,琳琳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器具,不慎從三米高的攀爬墻頂部墜落,造成胸椎壓縮性骨折,傷情構成九級傷殘。
經查,攀爬墻的跌落空間防護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根據現場監控,事發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提示標語;現場工作人員僅為其他未成年人提供安全保護,未對獨自攀爬的琳琳進行保護。事故發生后,工作人員未協助開展救治工作。之后,琳琳一方將游樂場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兒童游樂場作為經營性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工作人員在明知攀爬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的情況下,對獨自攀爬的未成年人未進行保護,事發后也沒有開展救助工作,未盡到安全防護、風險提示義務,存在明顯的過錯,應對琳琳的損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判令游樂場賠償琳琳醫療費、護理費、康復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余萬元。
家長緊繃安全弦及時制止危險行為
法官提示,為讓未成年人快樂、安全度過暑假,營造輕松愉悅的良好氛圍,需要社會各界協同發力。
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應將安全防護放在首位。首先要強化安全教育,日常反復叮囑孩子規避危險;帶孩子進入公共場所或靠近游樂設施時,時刻繃緊安全弦,及時制止追逐打鬧、逆向攀爬等危險行為;在人員密集區域全程看管,嚴防孩子脫離視線,從源頭杜絕安全隱患。其次,選擇體能培訓、游樂場所時需審慎甄別,重點核查機構資質、場地安全及管理條件,遠離安全設施不完善、管理缺位的經營場所,全程做好監護。若不幸發生事故,家長要保持冷靜,立即撥打急救電話并向場所方求助,同時留存現場照片、視頻及目擊者聯系方式等證據,為后續賠償溝通提供保障。
公共場所管理者同樣肩負重要責任。暑假期間人流量大、未成年人集中,需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意識,合理控制場所內人數,防范擁擠踩踏事故。針對兒童好動、身高較低的特性,在旋轉門、電梯、玻璃護欄等危險設施處張貼醒目安全提示,必要時循環廣播提醒;在人員擁擠區域或危險設備附近安排專人維持秩序。此外,要加強員工安全培訓,確保事故發生后能第一時間救治傷者并通知家長,有條件的場所可配備專業醫務人員,避免因處置不當加重傷害。
文/本報記者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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