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一男子在成都市某公司就職,因私人恩怨,先后對同事車輛實施輪胎放氣、油箱注水等惡意報復行為,公司依據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男子不服,訴至法院,向公司索要15萬余元賠償金。
近日,彭州市法院審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該男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中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成都市某公司于2020年12月與鐘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公司曾多次組織規章制度培訓,鐘某皆參加并簽字確認已學習《員工手冊》內容,承諾自覺遵守公司各項管理規定。
2024年11月,鐘某因私人糾紛,前往其同事居住的小區內故意將該同事車輛輪胎放氣。同事發現后報警,經公安機關調解,鐘某當場出具保證書,承認自身行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證不再實施滋擾、報復行為。
1個月后,該同事從公司下班駕車回家途中,車輛突然熄火,經維修檢查發現,車輛油箱被人為注入約2升水。公司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日下午,鐘某使用飲料瓶接水后進入監控盲區,其行為時間、活動軌跡與該車輛受損情況高度吻合。同事不堪其擾,當即向公司提出離職,并詳細反映了鐘某的惡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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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惡意給同事車輛油箱注水(網絡圖/圖文無關)
該公司的《員工手冊》明確規定,員工惡意攻擊同事、蓄意制造事端,嚴重擾亂工作、生產及生活秩序的,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不久,該公司經核查后,認為鐘某惡意攻擊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連續行為,已對同事人身安全構成現實危險,嚴重擾亂工作和生活秩序,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遂通過微信向鐘某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
鐘某立即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駁回其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請求。鐘某不服,于2025年3月31日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1800元。
原告鐘某訴稱,自己與同事之間的糾紛已通過公安機關調解達成和解,自己的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被告成都某公司認為,鐘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實施輪胎放氣、油箱注水等惡意行為,主觀惡意明顯,不僅嚴重違反公司《員工手冊》中關于嚴禁惡意攻擊、蓄意滋事的明確規定,而且違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財產安全,擾亂正常社會秩序與公司管理秩序,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有據,不應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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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公司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程序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圖為法槌(資料圖)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公司解除與鐘某的勞動合同,事實清楚、依據充分、程序合法,不構成違法解除,無需支付賠償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劉佩云表示,本案中,該公司《員工手冊》經民主程序制定,并組織全體員工學習培訓,內容合法、程序正當,對鐘某具有約束力。
其次,鐘某在公安機關首次調解并出具保證書后,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惡意行為,此類行為遠超普通職場矛盾范疇,直接威脅他人生命安全。鐘某的行為既破壞公司內部管理秩序,也違背社會公德與法治精神,危害公共安全與正常社會管理秩序,性質惡劣,法律不予保護。
來源 四川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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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試崗期間在辦公室喝酒后,男友報警稱她可能被下藥,“老板”起訴她誣告
女子乙某在甲某所在公司試崗時,男友接她下班后報警稱,她可能被人下藥,還說在辦公室和老板喝酒時被老板摸。警方調查后,以乙某實施了誣告陷害行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對此,乙某提起行政復議。今年3月,甲某將乙某訴至法院,要求乙某向他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月底,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某張貼書面致歉信向甲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甲某損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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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資料圖)
甲某訴稱,乙某在他所在單位試崗期間,誣告他實施強奸行為,并就此報警。另外,乙某伙同其男友丙某在辦公地鬧事,嚴重影響辦公秩序,不實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經警方核查,未發現任何證據能證實乙某所述的強奸行為,后警方對乙某誣告陷害行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他系某領域資深從業者,擔任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在金融投資行業內深耕多年,享有較高知名度。乙某在單位的不實指控等,不僅導致他聲譽遭受嚴重毀損,還導致他失去客戶信任、相關業務開展遭受重大不利影響,進一步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對此,乙某辯稱,報警系基于事發時的客觀異常狀態,主觀上無誣告陷害、侵害甲某名譽權的過錯。她在甲某經營的公司試崗期間,甲某作為公司負責人,在工作時間、辦公場所內,以管理者身份要求她陪飲洋酒。她飲用后出現意識模糊、記憶斷片、持續嘔吐等異常狀態,該狀態與她日常酒量嚴重不符。男友接到她后,基于對她人身安全的緊急保護報警,報警內容僅為客觀陳述她的身體異常狀態、飲酒經過及模糊表述的被觸碰情況,并非捏造、虛構事實惡意誣告陷害。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作為認定她存在侵權行為的唯一依據,她已就該行政拘留決定提起行政復議,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尚處于司法審查階段。
法院認定,據警方案(事)件接報回執記載,丙某報警稱,當天18時26分,他到某大廈接女朋友乙某下班,發現女朋友可能被人下藥,且女朋友稱在辦公室和老板喝酒時被老板摸。警方調取了某大廈某室內的監控視頻。此后,警方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乙某實施了誣告陷害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其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對此,乙某已提起行政復議。
監控視頻顯示,事發當天17時許,甲某和乙某分別坐在長桌兩側開始飲酒,其間雙方并無肢體接觸,乙某于18時25分許離開。
審理中,甲某陳述,今年1月15日,乙某來他所在公司試崗,未建立勞動關系。乙某多次主動提議與他飲酒,事發當天他全程未實施勸酒、強迫飲酒行為,雙方友好交流,乙某表現出自主、清醒狀態,他未實施任何超出正常社交界限的舉動。
法院認為,甲某和乙某在監控下飲酒,結束后乙某正常離開。當日,乙某的男性朋友報警稱乙某可能被下藥、被摸。公安機關經調查,未發現有關違法事實,認定乙某實施了誣告陷害的違法行為,對乙某作出行政處罰。乙某方報警后,警察已上門調查,乙某等人在公安機關尚未出具確切調查結果之前,徑直至某大廈某室,在多人圍觀的情況下,公然宣稱甲某涉嫌對乙某實施下藥、強令陪酒、騷擾等不當行為,并使用帶有侮辱性質的言語對甲某進行人身攻擊。甲某舉證足以證明乙某等人還在某大廈其他公開場所復述了上述事項,導致其他業主及周邊商戶等人誤認為甲某存在違法犯罪事實,乙某等人的言論為其他不特定人員所知,引發公眾負面評論,造成甲某社會評價降低。乙某理應知曉上述言行將會造成甲某的社會評價降低,但在報警后未經查證之前,仍實施該私力行為,放任后果發生,故乙某具有主觀過錯,其侵權行為和甲某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構成名譽權侵權。甲某有權要求乙某對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恢復自身名譽。
對于甲某主張乙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投資損失等,法院認為其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但考慮甲某產生維權合理開支,法院酌情支持賠償損失2000元。
5月27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乙某在某大廈公示欄張貼書面致歉信(內容須經法院審核,張貼時間不少于7日)向甲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甲某損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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