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住楊浦區的市民何先生向《上海法治報》投訴稱,自己停在小區車位的車子玻璃上被一名代駕司機惡意噴上不明液體,車身寫滿了辱罵他本人以及家人的文字。報案后,楊浦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車損300元,但何先生通過保險公司、4S店定損均在5000元左右。后來保險公司找代駕司機進行索賠,但對方以評估價300元進行賠償,并質疑何先生和保險公司進行過度維修。到底是過度維修還是價格認證中心定損價格偏低?記者展開調查。
一夜之間,車子遭惡意涂鴉
今年5月15日早晨,何先生下樓準備開車去上班,發現車子邊上圍了很多鄰居,何先生這才發現自己停在小區車位上的車子玻璃涂滿了黏性的不明液體,同時整車上用黑色油性筆寫滿了“出門被車撞死”“死全家”等詛咒辱罵何先生以及家人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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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生立刻撥打電話進行報警,并試圖用抹布清理車身上的文字以及不明液體,但根本無法擦除。警方到現場后,讓何先生暫時不要清洗,保留證據。5月18日,何先生開著車子和警方一起去楊浦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物損鑒定,“兩名工作人員對著我的車子前前后后看了,還對我說這個比亞迪車子價值不高,而且不明液體是清潔劑,車上的字跡是油性筆寫上的,可以清洗掉,所以物損定價不高的。”何先生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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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方后來提供給何先生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鑒定意見是在使用“修正修復費用法”的價格認定方法評估后對車輛損失評估價格為300元。“民警當時就對我說,這個物損定得太低,他們都無法進行刑事立案。”何先生說起這事,依然憤憤不平,“而且價格認定中心的評估標準是什么?如何作出300元的認定,也沒人和我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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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鑒定結束后,何先生將車子送到4S店,準備進行整車清洗。4S店工作人員表示,車身上的不雅文字,因為時間過長,油性筆的字跡已經滲入車漆中,使用車漆清洗劑和拋光無法徹底清理干凈,只能進行整車噴漆來處理,同時向何先生出具了4700元的定損單。后來,何先生又讓保險公司進行車輛定損,得到的車損為4494元。最后,何先生選擇了保險公司指定的一家修理廠進行噴漆處理,一共花費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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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司機心生不滿、惡意報復
5月25日,警方通過路邊的監控視頻等技術手段,將此事的始作俑者周某抓獲。據周某交代,5月10日晚,何先生在外喝酒應酬之后,通過保險公司合作的安師傅代駕平臺,找到他進行代駕服務。其間,兩人因是否繞路等情況,發生了爭執。
后來因何先生向保險公司進行投訴后,周某心生不滿,5月14日深夜,他來到何先生居住的小區,找到何先生的車輛,向車玻璃上噴上清潔劑,并用隨身攜帶的油性筆在幾個車面上寫滿了辱罵的臟話進行報復。
對此,何先生向記者表示,當時周某在代駕服務中,多次發生交通違法,還有一次開錯路口,而且服務結束后,還要求他為其服務打好評,何先生當時表示拒絕。他事后向保險公司和安師傅平臺進行投訴,此后沒有發生過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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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物損鑒定價格較低,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楊浦警方最后以周某公然侮辱他人的違法行為,對其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處罰。
周某被釋放后,何先生的保險
公司對其進行索賠,但周某對5000余元的維修費表示不認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對我說,周某只認可楊浦區價格認定中心的300元物損,還指責我和保險公司是過度維修,對他進行敲詐,并揚言要報復。”何先生非常生氣地對記者說,“我正常維修的費用如果得不到賠償,保險公司明年的保費可能會上漲,我的損失怎么辦?”
“300元不是賠償標準”
為進一步了解物損定價的標準和流程,6月16日,記者陪同何先生來到楊浦區價格認證中心。一名廖姓工作人員對記者解釋,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物損300元鑒定結論書,只作為警方刑事定罪量刑標準的依據,不可以作為民事賠償標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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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工作人員介紹,價格認證中心只接受公安、法院、紀委等委托,對案件里涉及的財物(如物損、毀損、贓物、涉案房產等)進行價格鑒定,確定值多少錢,作為定罪量刑標準的依據。“何先生的車子定損300元,是根據警方向我們出具的認定標的內容,做出相對應的價格認定。警方給我們標的上面的內容是‘機動車全車拋光清理費’,所以我們據此認定清理費用300元。”
記者隨后以“車輛污損,全車需要拋光清理”為由,向途虎等兩家門店詢問清理費用,對方回應稱,如果只做全車拋光清理,費用在700元左右,但污損物質如果滲入車漆中,那拋光無法清理干凈,只能通過整車噴漆來處理,一個面大概在400-500元左右,而整車噴漆5000元左右。
律師說法
“鑒定結論”非確定賠償數額的最終依據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魯逸愷律師表示,首先,必須明確前述鑒定意見通知書的法律效力屬性。根據《價格認定規定》等相關規范,價格認證中心是行政機關內部設立的專業機構,其接受公安機關委托出具的鑒定意見,其法定功能在于為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量刑輕重提供依據。在本案中,警方正是依據該“車損300元”的結論,僅對周某處以行政拘留,而未啟動刑事程序。然而,該鑒定意見的效力并不當然延伸至民事賠償領域。在民事訴訟中,該鑒定結論僅為證據之一,而非確定賠償數額的最終依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侵權案件時,不受該行政性認定結論的約束,而是會獨立審查實際損失的大小。
“此次事件的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何先生實際支出的5050元維修費是否屬于‘過度維修’,以及周某能否以‘車損300元’的鑒定意見作為拒絕全額賠償的理由。”魯逸愷律師指出,民事侵權賠償遵循“全面賠償”或“填平損失”原則,即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全部直接財產損失。這里的“損失”,應以恢復原狀所需的合理費用為標準。4S店及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均確認油性筆字跡已滲入車漆,拋光無法清除,必須整車噴漆,并分別出具4700元和4494元的定損單。這些專業意見,結合何先生最終選擇的具有資質的修理廠進行的維修,以及實際支付的5050元,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合理且必要的損失證據鏈。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充分尊重專業維修機構的判斷,只要維修方案符合通常的技術標準且費用未明顯偏離市場價,一般會對維修費予以支持。因此,何先生有權向周某主張5050元的維修費用,而車損300元的鑒定意見難以成為周某逃避全額賠償的借口。
記者 | 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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