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公司的蛋糕也敢動?云南曲靖,一男子見村民種煙超合同、賣不掉,便低價挨家挨戶收購初烤煙葉囤了6490公斤,準備購買烤煙合同,再倒賣給煙葉站賺差價,哪知還沒開張,倉庫就被煙草專賣局查封,煙葉價值鑒定超30萬,直接移送公安追究刑責!網友問:這6000多公斤煙葉當然全沒收,人還要坐牢嗎?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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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強是云南曲靖人,小學文化,當地農民,早些年種過煙也做過小買賣,手頭略有積蓄。
當地是烤煙種植區,煙草公司與煙農簽有烤煙收購合同,約定種植面積和收購數量,合同內煙葉必須賣給指定煙葉站,價格國家統一。
但現實中,有的農戶合同面積少、煙葉產量多,超產部分按規定不能私下交易,有的農戶又因管理不善達不到合同量。
向強從中看到商機:低價從農戶手中收多余煙葉,再設法收購他人的烤煙交售合同,冒充合同內煙葉到煙葉站按國儲價賣出,低買高賣吃差價。
事發當年6月,向強開著面包車進村,起初是他主動找農戶談價,收購價格按煙葉品質在13元到25元每公斤不等,大約五天時間,向強收購到約3000公斤初烤煙葉,支出8萬元。
消息傳開后,周邊村民主動送煙上門,王某表示:自家種了7000多棵煙但只有2.4畝合同,多的煙葉不賣給私販子就得爛掉,便按22元/公斤賣給向強掉153公斤,得款3366元。
另有其他村民陸續送來煙葉,累計又收得1000余公斤,此后向強又去鄰村收購,截至8月24日,向強將收購來的初烤煙葉全部囤積在倉庫中,總計6490公斤。
向強清楚:沒有烤煙合同,煙葉站不收散煙。他的計劃是先囤貨,再向持有富余合同的村民購買(或借用)合同,以合同交售的名義將私收煙葉混入煙葉站銷售。
但這一步他沒來得及走,8月24日上午9時許,當地煙草專賣局接舉報,會同經偵大隊、派出所對向強倉庫進行突擊檢查。
現場查獲并封存初烤煙葉6490公斤,經省級煙草質量監督檢查站鑒定:涉案煙葉均為有等級初烤煙葉,不屬于廢棄料,鑒定價值為300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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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強被當場控制,煙草專賣局將其涉嫌非法經營罪線索移送警方立案偵查,向強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無證收購初烤煙葉的事實,庭審中表示自愿認罪。
為什么不是簡單沒收了事?
煙草專賣法第3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煙草專賣品(含煙葉)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該法第10條進一步規定: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也就是說,哪怕是農民自己種的煙,只要超出了合同收購量,也只能按地方規定處理或由煙草公司在特殊政策下議價收購,絕不允許私人下鄉走村收購倒賣。
違反此規定擅自收購煙葉的,依據煙草專賣法第50條,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按照一定比例收購違法收購的煙葉;數量巨大的,沒收違法收購的煙葉和違法所得。
那何時升格為犯罪?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3年內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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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強涉案煙葉鑒定價值30萬余元,遠超5萬元的情節嚴重入罪門檻,甚至達到部分地區掌握的情節特別嚴重(經營數額25萬元以上)標準,完全符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初烤煙葉屬于法律規定的煙草專賣品,受國家專營專賣嚴格管制。
煙草專賣法第10條明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煙葉,煙葉只能由煙草公司或其委托單位統一收購。
農戶超合同種植的煙葉亦不得私自賣給私人商販,違者輕則行政處罰(罰款、沒收煙葉),重則涉刑。不少人誤以為幫鄉親處理多余煙葉是做好事,實際上已觸碰法律紅線。
第二,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入罪門檻不高,經營數額5萬元即構成犯罪。本案煙葉鑒定價值30萬余元,遠超入罪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實際賣出不影響定罪,只要實施了無許可證收購、囤積待售行為,經營數額經鑒定達到追訴標準,即構成非法經營罪既遂,還沒開始賣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第三,涉案煙草專賣品必然被沒收,不存在退還給行為人或農戶的可能。
根據刑法第64條及煙草專賣相關行政法規,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和違法所得、違禁品應予沒收;本案中6490公斤初烤煙葉屬非法經營的標的物,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并銷毀或按規處理,農戶交付的煙葉也無法要回。
這也是提醒種煙農戶:超合同煙葉須按當地煙草部門規定申報處理,切勿私下賣給走村串戶的煙販子,否則很可能血本無歸。
綜上,法院認定向強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涉案6490公斤初烤煙葉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處理。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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