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更好發揮以案釋法、提醒警示作用
包頭市市場監管局現選取
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包頭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違法發布醫療廣告案
經查,包頭某口腔醫院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其中含有“負重技術成功率達98%”、“手術創傷直降到60%”等涉及治愈率和有效率的內容,并且廣告中寫“通過xx專利技術”,實際未取得該專利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4月13日,青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該案是民生領域廣告監管專項行動的治理重點。當事人以“成功率達98%”等承諾來誤導消費者,擾亂市場秩序。
市場監管部門警示
醫療機構對外發布宣傳內容要經過審核,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廣告活動。
案例二
包頭市某門診部有限公司違法發布化妝品廣告案
經查,包頭市某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化妝品廣告,其中含有“兒童專用醫學護膚產品,具有輔助醫療的價值”“成功修復嬰幼兒濕疹紅屁股等常見皮膚問題”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6年1月29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與普通虛假宣傳不同,將化妝品包裝成“神藥”,會誤導患者對治療方案和就醫時機的選擇,甚至貽誤疾病治療,直接威脅生命健康。此案也揭示了在化妝品、食品等廣告中一類常見高風險行為,即用醫療用語、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和疾病治療功能。
市場監管部門警示
宣傳內容能與不能向來都是明確的,產品功效不是經營者認為有就能宣傳的。
案例三
青山區某網絡科技工作室違法發送廣告案
經查,青山區某網絡科技工作室(以下稱當事人)在未經他人同意向其車輛玻璃縫隙派插廣告名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4月24日,青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違法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而以保護“安寧權”為核心。
市場監管部門警示
這種大家深惡痛絕的“廣撒網低成本”的精準騷擾,同樣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四
內蒙古某酒業有限公司違法發布招商廣告案
經查,內蒙古某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招商廣告含有“讓你輕松實現盈利增長”,未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作合理提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2026年5月11日,昆都侖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廣告不是單純的商品展示,而是影響他人重大財產決策的引導行為,招商廣告違法行為涉及老百姓“錢袋子”,是民生領域廣告專項整治的重中之重。
市場監管部門警示
所有打著“零風險、高回報、輕松賺錢”吸引咨詢,再用“名額有限、今天簽約立減”制造緊迫感,最終誘導簽約繳費,都是用確定性的承諾,掩蓋不確定性的現實,是招商騙局的常見套路。
案例五
青山區某煙酒超市違法發布煙草廣告案
經查,青山區某煙酒超市(以下稱當事人)在其抖音平臺發布“云煙I靈感蘑菇”煙草廣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26年5月7日青山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經綜合裁量案件情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暴露出互聯網上的煙草營銷已經進化成普通人幾乎無法識別的形態。煙草廣告的“硬廣”已經進化到“軟滲透”,它最容易侵害的是未成年人。
市場監管部門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廣告活動的基本原則
1.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2.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3.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廣大市民如發現違法廣告線索
可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共同維護良好的廣告宣傳秩序
營造社會文明新風尚!
來源:廣告監督管理科、包頭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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