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將至,水滑梯、攀爬墻、充氣城堡……孩子們的歡樂天堂,也可能暗藏危險。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近期發布兩起典型案例:兩名9歲兒童在游樂場受傷,一個磕掉門牙,一個胸椎骨折九級傷殘。
法院判決結果截然不同——一個自擔30%,一個獲賠30余萬。這背后的法律邏輯,每位家長都該看看。
案件回顧:兩個9歲孩子的傷痛
案例一:水滑梯上的"驚魂一拉"
去年暑假,9歲的小小和小文跟著父母到水上游樂園游玩。
兩個孩子從水滑梯下方逆向往上攀爬,雙方家長就在旁邊,卻未及時制止。
當小小爬到滑道中上部時,小文突然從背后拉了她一把——小小臉朝下狠狠磕在梯道上,左側門牙全脫出、右側門牙震蕩。
案例二:3米攀爬墻墜落
同樣是9歲,琳琳獨自在一家經營性游樂場的攀爬墻項目玩耍。
監護人按游樂場要求未進入場地。攀爬過程中,琳琳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器具,不慎從3米高處墜落,造成胸椎壓縮性骨折,構成九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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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為何一個自擔30%,一個全賠?
兩起案件,責任劃分天差地別,關鍵在于過錯認定。
?? 案例一:雙方混合過錯
法院審理認為:
小文(被告):從背后拉扯是導致傷害發生的主要原因,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小小(原告):逆行攀爬本身存在危險,家長發現后未制止,監護人存在過錯,需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判決:小文一方承擔70%責任,賠償小小8000余元;小小一方自擔30%。
?? 案例二:游樂場全責
法院查明,游樂場存在多處明顯過錯:
? 事發區域未設置安全警示提示標語;
? 工作人員對其他未成年人提供了保護,唯獨未對獨自攀爬的琳琳進行保護(存在選擇性疏忽);
? 事故發生后,未協助開展救治工作。
最終判決:游樂場承擔全部責任,賠償琳琳醫療費、護理費、康復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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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游樂場究竟負有什么義務?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呂江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經營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進入場所的未成年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
設施安全標準:游樂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范;
風險提示義務:在有潛在風險的場所設置醒目安全提示;
專人保護義務:對未成年參與者進行必要的安全保護;
事后救助義務:發生意外后及時救治,盡量減少損失。
?? 關鍵點:游樂場不能因為"家長在場"或"家長簽字"就完全免責。只要未盡到上述義務,就要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給家長的5條安全建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偉提醒各位家長:
選對場所:優先選擇證照齊全、設施規范、口碑良好的正規游樂場;
視線不離:人多場所盡量讓孩子保持在視線范圍內,確需離開時交給工作人員托管;
及時制止:發現孩子追逐打鬧、逆向攀爬、頭朝下滑行等危險行為,立即糾正;
安全教育:平時多給孩子講游樂場安全常識,教會他們識別危險信號;
謹慎簽字:游樂場要求家長簽的"安全責任承諾書",仔細閱讀后再簽,避免因不知情而放棄合法權益。
給游樂場的3條合規建議
設施合規:定期檢修維護,確保符合國家強制安全標準;
提示到位:在旋轉門、電梯、玻璃護欄、攀爬設施等處張貼醒目安全提示,可配合循環廣播;
專人值守:高風險項目配備專人保護,控制入場人數,避免擁擠踩踏。
小編說:? 一個30%的責任自擔,一個30萬的賠償判決——這兩起案件的對比告訴我們:家長盡到監護責任,游樂場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是孩子平安過暑假的雙重保險。 轉發給身邊的家長朋友,讓這個暑假少一份意外,多一份安心。
來源:大象新聞 中國之聲報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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