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崇州市消防救援局了解到,該局于近期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并于今日集中公開曝光三起典型違法案例,涵蓋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及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不落實等問題。
電動自行車“霸占”樓道,車主領警告罰單
2026年4月30日,執法人員對崇州市文井街101號匯蜀花園小區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整治行動。檢查中發現,小區業主趙某某將自有電動自行車停放在樓道疏散通道上,直接占用疏散通道。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決定給予趙某某警告的行政處罰。
消控室形同虛設,物業被罰7000元
2026年5月26日,消防監督員在對博云天小區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建筑消防控制室處于無人值班狀態。經調查,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四川品衡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依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崇州市消防救援局對該物業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7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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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視值班制度,罰款2500元
2026年5月11日,執法人員在對成都世紀仁和塑膠有限公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存在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的問題。根據《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及第二款之規定,該企業被處以罰款人民幣25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消防部門提醒: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應當由其管理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名值班人員。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川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每班不少于1人。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10000元的罰款。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電動自行車停放與充電,應當符合用電安全要求,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成都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共用走道、樓梯間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室內區域停放或者充電,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50000元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規定: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10000元的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1000元的罰款。
紅星新聞記者 戴佳佳
編輯 李鈺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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