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當校長和老師!”青海西寧,中學校長婚內長期出軌碩士女教師,2021至2023年間,兩人為了解禁試管嬰兒手術,聯系辦假證人員購買虛假結婚證騙取醫院服務,先后生育兩個孩子,案發后校長自首、女老師被抓獲,法院審理后這么判!
(案例來源:裁判文書網,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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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是青海省西寧市某中學的法定代表人、校長,1962年出生,在本校任教并擔任領導職務多年。李某1983年出生,碩士研究生學歷,2009年考入該校任教,成為張某的下屬。
因工作關系二人日漸熟識,自2010年起,張某在其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李某長期保持婚外不正當男女關系,此事在學校及周邊小范圍傳開,但一直未被深究。
時間來到2021年,張某與李某商議想通過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俗稱試管嬰兒)共同生育子女,但二人并非合法夫妻。
根據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及原衛生部相關規定,開展體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術,醫療機構必須查驗就診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確認系合法夫妻關系后方可實施,嚴禁對單身人士或非夫妻關系者開展該技術。
這就意味著,沒有結婚證,正規醫院的生殖中心根本不會為他們啟動試管周期。
為繞過這道審核關,張某與李某商量后,按街頭小廣告或網絡推送留下的“辦證”聯系電話,主動聯系不法分子,向對方提供二人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及合成后的“結婚證照片”,花錢定制了一本偽造的《結婚證》。
該假證外觀模仿民政部門核發的結婚證書樣式,印有偽造的婚姻登記機關印章。
二人拿到假結婚證后,前往外省某醫院生殖醫學科,將其作為夫妻關系證明材料提交給醫護人員,順利通過身份審核,院方據此為其實施了體外受精、胚胎培養及胚胎移植手術。
2022年至2023年期間,李某先后通過該技術足月分娩兩名子女。整個過程中,那本假結婚證僅用于騙取醫院輔助生殖技術服務,術后被二人丟棄,未曾用于其他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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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隨著衛健部門與公安機關開展非法應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專項整治及線索倒查,該案被納入偵查視線。
2024年9月,西寧市公安局某分局民警通過電話通知張某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張某接通知后自行前往,如實供述了其與李某共同出資購買偽造結婚證、并用該假證在醫院實施試管嬰兒手術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
同年10月,李某被民警抓獲到案,歸案后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二人均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張某、李某共同預謀、共同出資購買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結婚證)并使用,其行為觸犯刑法第280條第1款,應當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公訴。
法庭上,張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僅涉及一本假結婚證,未造成嚴重后果,二人系初犯偶犯,且張某有自首情節,請求從輕或免予刑事處罰。
李某的辯護人進一步辯稱:李某購買并使用假證是為生育子女,動機不同于牟利性買賣假證,社會危害性較小,屬情節顯著輕微,建議免予刑事處罰或單處罰金,并適用緩刑。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第一,購買假的國家機關證件同樣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我只買沒偽造”不是免責理由。
結婚證是民政部門依法核發、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國家機關證件,受刑法嚴格保護。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買賣行為即構成犯罪,刑法未設定數量門檻。
雖然司法實踐中對僅買賣一兩本假證且未用于其他違法犯罪可能酌情從寬,但并非一律不追責,本案中二被告人具有特殊情節。
張某身為校長、李某身為人民教師,系教育工作者,本應帶頭守法、恪守師德,卻在明知張某有合法婚姻、二人非夫妻關系的情況下,為規避國家輔助生殖管理秩序故意購買假結婚證騙取醫療服務。
既侵害國家機關證件管理秩序和公信力,又違背公序良俗和婚姻家庭倫理,損害教育行業形象,具有多重社會危害性,不符合“情節顯著輕微”的出罪條件,辯護人的免罰意見不予采納。
第二,使用假結婚證騙取輔助生殖技術服務,除涉刑外還違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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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3條、第22條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非合法夫妻關系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違反上述規定實施的,可對醫療機構行政處罰,對當事人雖無直接行政罰則,但假證行為本身已獨立觸犯刑法。
第三,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實施此類行為會在量刑之外面臨政務與紀律處分。
張某作為公辦中學校長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李某為公辦學校在編教師,二人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被依法給予開除或撤職等政務、紀律處分。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李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5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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