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拿卡要“敲竹杠”到“Extortion”:
論敲詐勒索罪(恐嚇取財罪)的官員敲詐起源
摘要
現(xiàn)代刑法學普遍將敲詐勒索罪(恐嚇取財罪)歸類為針對私人財產(chǎn)或人身基本權利的私力侵害犯罪。然而,這種契合現(xiàn)代市民社會秩序的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掩蓋了該罪名在人類法制史中的公權力壓迫基因。本文通過對中華法系、普通法系以及大陸法系羅馬法的多維法史學考察,指出敲詐勒索罪的原初形態(tài)并非平民之間的私力私掠,而是握有國家暴力機器或制度化資源的官僚、胥吏,利用“合法的傷害權”進行的結構性尋租與制度化汲取。漢語中“敲竹杠”的私鹽厘金緝私起源,普通法中專屬于公職人員的 Extortion 罪名,以及羅馬法中針對官員濫用懲罰權的Concussio 概念,跨文化地證明了這一論斷。在“秦制兩千年”極限控制與汲取的政治學視閾下,“吃拿卡要”不僅是官員個體的道德潰敗,更是專制體制微觀汲取的必然結果。現(xiàn)代刑法將該罪名中公職成分剝離并異化為純粹財產(chǎn)犯罪的做法,導致了現(xiàn)代司法在面對“弱勢平民vs強勢資本/準公權力”的維權沖突時,極易產(chǎn)生機械適用罪名、懲罰正當維權的司法異化。重申該罪名的官員敲詐起源,對于回歸法學第一原則、重塑現(xiàn)代刑事辯護的憲制防御具有決定性的實踐價值。
一、導論:被財產(chǎn)化溫床掩蓋的“權力剪刀”
近日,云南對官員啟動了“敲詐勒索罪”的指控,這在國內很少見,但是在英美法系是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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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刑法教義學中,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被高度抽象為:行為人以惡害相通告(恐嚇)→ 被害人產(chǎn)生恐懼心理 → 被害人基于恐懼處分財產(chǎn) → 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chǎn)。在這種純粹的市民階層財產(chǎn)流轉關系的解構下,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詐騙罪共同構成了財產(chǎn)犯罪的鐵三角。
然而,歷史法學派的幽靈提醒我們,任何現(xiàn)代罪名的條文都是歷史演進的切片。如果我們拔掉現(xiàn)代熟視無睹的財產(chǎn)犯罪外殼,直視其法制史的胚胎,就會發(fā)現(xiàn):敲詐勒索罪在誕生之初,根本不是用來對付平民流氓的,而是一柄專門防御官僚機器“吃拿卡要”的權力剪刀。
人類早期社會中,平民之間的財產(chǎn)侵害主要表現(xiàn)為盜竊(隱秘占有)與搶劫(赤裸暴力)。在社會階層尚未分化、公共權力尚未集中到官僚階層手中時,并不存在現(xiàn)代意義上的“敲詐勒索”。因為單純的口頭威脅(如“不給錢就打你”),如果沒有迫在眉睫的身體暴力,在熟人社會中極易被私力救濟所對沖。
真正能夠讓被害人產(chǎn)生“無法抗拒、無法逃避、只能乖乖交錢”的深層恐懼,唯有來自于一種力量——國家暴力的合法背書。當官員、稅吏、衙役披著國家法律的外衣,以執(zhí)行公務為名向你發(fā)出惡害通告時,你無法還手,無法逃跑,甚至無法通過正常的司法程序尋求救濟。這種高壓統(tǒng)治下的“結構性不平等”,才是敲詐勒索賴以滋生的唯一溫床。正如《秦制兩千年》所展示的,專制體制的生命線在于對社會資源的極限控制與高壓汲取。這種宏觀的體制意志,投射到基層的微觀運轉中,就必然異化為各級官吏利用手中裁量權進行的“合法敲詐”。
二、中華法系的本土印證:“敲竹杠”的鹽厘緝私與基層微觀汲取
在漢語語境中,要論證敲詐勒索的官員起源,最強有力的法語言學與法史學鐵證,莫過于“敲竹杠”這一俗語的誕生與流變。
(一)“敲竹杠”的清代厘金與鹽政緝私黑幕
現(xiàn)代人常用“敲竹杠”來形容無理勒索、抬高價格。但翻開晚清的經(jīng)濟史與官僚運轉記錄,可以清晰地發(fā)現(xiàn),“敲竹杠”是一場不折不扣的基層官吏利用執(zhí)法權進行的敲詐勒索。
清代中后期,尤其是太平天國運動爆發(fā)后,清政府財政瀕臨崩潰。為了籌集軍餉,清廷在全國各水陸要道、關隘碼頭設立了極其密集的“厘金局”(一種見貨就抽稅的制度)。同時,國家對鹽業(yè)等核心資源長期實行嚴厲的專賣與緝私政策。一時間,江河沿岸關卡林立,緝私衙役、厘金稅丁泛濫。
當時的民間小商販、船主為了躲避苛捐雜稅和鹽專賣的暴利剝削,往往鋌而走險私運食鹽或鴉片。他們摸索出一種隱蔽的藏匿方式:將私鹽、違禁品塞進船只兩側用來撐船、定艙或搭建篷架的粗大空心竹竿(竹杠)之中,表面上看起來天衣無縫。
駐守關卡的綠營兵丁、厘金稅吏和衙役在長期的執(zhí)法實踐中,摸索出了對應的“反緝私技術”。每當商船靠岸接受檢查,執(zhí)法官吏并不急于翻箱倒柜,而是手持木棍或煙袋鍋,沿著船身一路敲擊那些粗大的竹杠。
·如果竹杠發(fā)出“咚咚”的清脆回音,說明里面是空心的,屬于正常情況;
·如果發(fā)出“噗噗”的沉悶死音,則說明里面塞滿了私鹽或鴉片。
(二)“合法傷害權”激活后的敲詐尋租機制
“敲竹杠”這一物理動作完成之后,真正的公權力敲詐戲劇才正式上演。在傳統(tǒng)法典的條文里,發(fā)現(xiàn)私鹽應當立即人贓并獲、充公沒官,并對船主施以重刑。但在權力實際運行的潛規(guī)則中,執(zhí)法官吏在聽到那一聲沉悶的鈍響后,往往會露出一絲心照不宣的微笑。
此時,官吏與商販之間的博弈模型如下:
1.鎖定軟肋:激活合法傷害權:官吏聽聲辨私。
稅吏通過敲擊竹杠鎖定了商販私運的鐵證。在秦制體制下,這意味著稅吏獲得了隨時可以依法讓商販“傾家蕩產(chǎn)、深陷牢獄”的合法傷害權。
2.定向施壓:發(fā)出程序刁難威脅:制造制度性恐懼。
官吏并不立即抓人,而是開始進行言語上的“惡害通告”——威脅要扣押船只、無限期拖延審批、甚至將其移送大牢。商販面對強大的國家機器,產(chǎn)生無法逃避的絕望與恐懼。
3.對價索要:開出非法尋租賬單:吃拿卡要的對價化。
官吏給商販開出唯一的解脫路徑:支付一筆遠低于被充公損失、但遠高于正常稅收的賄賂(買路錢)。這筆錢在民間被稱為“買水錢”或“規(guī)費”。
4.合意達成:公權力私有化變現(xiàn):交易完成與放行。
商販基于對公權力的恐懼,被迫處分自身財產(chǎn),向官吏交付利益。官吏收到錢后,收起煙袋鍋,對走私視而不見,揮手放行。
在這場經(jīng)典的“敲竹杠”戲碼中,我們可以提煉出敲詐勒索罪最原始的三個核心要素:
1.強弱結構的不對等: 行為人是代表國家暴力的官吏,被害人是毫無退路的底層商販。
2.恐懼的制度性源泉: 商販的恐懼不是源于官吏個人的拳頭,而是源于官吏身后那座一旦啟動就能將人碾碎的專制司法機器。
3.手段的“合法性”偽裝: 官吏用來要挾商販的籌碼,恰恰是國家賦予他的正當執(zhí)法權(抽查、扣押、起訴)。
(三)《秦制兩千年》下的政治學解析:作為體制潤滑劑的官員敲詐
從《秦制兩千年》的政治學視野來看,這種“敲竹杠”式的官員勒索,絕非個別官吏的道德偶發(fā)事件,而是秦制結構下的必然產(chǎn)物。
秦制大一統(tǒng)帝制的核心在于“極限控制”與“竭澤汲取”。朝廷為了維持龐大的帝國運轉和宮廷消耗,將巨大的財政指標一層層壓向地方。然而,帝國為了防止地方割據(jù),又極度吝嗇于給予基層辦事人員(胥吏、衙役)足夠的正式編制與合理俸祿。在清代,一個正式的知縣手下可能有數(shù)以千計的捕快、稅丁、幫役,這些人是沒有一分錢國家工資的,甚至還要自己倒貼差旅費。
那么,這個龐大的基層暴力機器靠什么活下去?靠的就是朝廷默許的“合法的傷害權”以及“制度化敲詐”。
朝廷把執(zhí)法權作為一種不發(fā)工資的“特許經(jīng)營權”賜予了基層胥吏。胥吏們通過“吃拿卡要”、“敲竹杠”,在完成朝廷給的硬性汲取指標(正稅)之余,瘋狂地榨取私肥(陋規(guī)、規(guī)費)。如果沒有這種普遍的、制度化的公權力敲詐作為潤滑劑,整個低成本運行的秦制官僚機器就會在三天內因為失去動力而徹底癱瘓。
因此,“敲竹杠”的本質,就是專制國家機器在微觀層面,通過基層官吏之手對民間財富進行的一場高效率、常態(tài)化的敲詐勒索。
三、普通法系中的“Extortion”:職務犯罪的純正血統(tǒng)
當我們把視線轉向西方,在歷經(jīng)數(shù)百年演進的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譜系中,“Extortion”這一詞匯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時間里,不僅帶有公權力的烙印,更是一項專屬于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Official Misconduct)。
(一)《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與普通法下的奠基
英美法系中,關于敲詐勒索(Extortion)的最早成文法記錄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的 《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Statute of Westminster 1275)。在該法令的第26條中,英國王室明確規(guī)定:
“任何治安官(Sheriff)、驗尸官(Coroner)或其他王室官員,不得假借執(zhí)行職務之名,向任何人索取任何非法的報酬。凡違犯者,將受到雙倍罰款并革職的嚴厲懲罰。”
這一法令奠定了普通法上 Extortion 的核心法理:該罪名的犯罪主體在早期被嚴格限定為擁有公共權力的官員。 平民在普通法上,是絕對無法單獨構成 Extortion 的。
(二)布萊克斯通的憲制總結與“職務色彩”
到了18世紀,英國偉大的法學家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在其劃時代的著作《英格蘭法釋義》(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第四卷中,將 Extortion 編入 “針對公共正義的犯罪”(Offense against Public Justice) 章節(jié),與現(xiàn)代將其歸入財產(chǎn)犯罪的做法形成了鮮明對比。布萊克斯通寫道:
“敲詐勒索(Extortion)是一種公職人員濫用司法公正的行為,表現(xiàn)為任何官員假借其職權之名(by colour of his office),非法向任何人索取不應收取的金錢、財物或任何有價證券。”
在這里,普通法系確立了一個具有極高憲法學價值的概念:“職務色彩”(Under Color of Office / Color of Official Right)。
[國家公權力賦予] ───> 形成職務外衣(Color of Office) ───> 變相發(fā)出程序刁難/權力壓迫 ───> 迫使平民交付財產(chǎn)
所謂“職務色彩”,是指官員利用其身份所賦予的公開權威,向平民傳遞一種暗示:“我是代表國家在和你說話,如果你不滿足我的私人利益,我將啟動國家程序讓你在合法的軌道上寸步難行。”
在普通法法理看來,官員敲詐之所以比普通搶劫更具社會危害性,是因為它破壞了臣民對王室司法公正的根本信任,是將公權力的防線異化為私掠的工具。
(三)“Extortion”與“Blackmail”的歷史分野
為了徹底分清權力敲詐與私人要挾,普通法設立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罪名:
1.Extortion(敲詐勒索): 主體必須是官員,手段必須是利用“職務色彩”,其本質是公權力的尋租與壓迫。
2.Blackmail(黑郵/勒索): 主體是普通平民。該詞源于英格蘭與蘇格蘭邊境的混亂時期,指當?shù)氐暮趷簞萘Α⑼练肆髅ハ虼迕袷杖〉摹懊庠饨俾拥谋Wo費”(Mail 在古英語中意為租金或地稅,Black 意為非法的、黑暗的)。
這種涇渭分明的雙軌制一直維持到19世紀。后來,隨著美國各州進行刑法典化運動(如《紐約州刑法典》的編纂),立法者為了追求立法技術的精簡與法網(wǎng)的兜底性,才將公職人員的 Extortion 與平民的Blackmail 進行了機械合流,合并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敲詐勒索罪。
但歷史的根骨從未拔除。時至今日,在美國聯(lián)邦法律《霍布斯法案》(Hobbs Act, 18 U.S.C. § 1951)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無數(shù)經(jīng)典判例中依然強調:在起訴官員利用公職身份構成 Extortion 時,檢方根本不需要證明官員采取了平民意義上的“武力、暴力或恐嚇”手段,因為公權力本身就自帶不平等的威嚇屬性。 這一規(guī)定,直接揭示了敲詐勒索罪純正的公權力血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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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法系中羅馬法的“Concussio”:對國家強制力私有化的防御
作為大陸法系教義學源頭的羅馬法,在面對權力的惡性膨脹時,同樣在成文法和學說匯纂中留下了關于官員敲詐的深刻烙印。
(一)《索賄法》與行省總督的制度化私掠
在羅馬共和國末期至帝國早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派往各個行省的總督(Proconsul)和稅吏(Publicani)往往將行省視為私人提款機。他們利用手中的軍事指揮權和司法審判權,瘋狂地敲詐當?shù)刭F族與平民。
為了彈劾并懲治這群身穿托加長袍的“吸血鬼”,羅馬民會先后通過了多部著名的 《索賄/枉法勒索法》(Crimen Repetundarum)。羅馬法上的“Repetundae”一詞,字面意思就是“被強索之物的追還”。這表明,大陸法系最早的敲詐勒索立法,其直接動因就是為了抵御官僚對民間的制度化掠奪。
(二)羅馬法學家的天才發(fā)明:“Concussio”與制度性恐懼
在羅馬帝國的私法與刑法交界處,法學家們針對官員及準官員的變相敲詐,抽象出了一個極其精妙的罪名—— “Concussio”。
在詞源上,Concussio 與現(xiàn)代醫(yī)學中的“腦震蕩(Concussion)”同源,其核心含義是“劇烈的震蕩、搖晃”。羅馬法學家用這個詞來形容:官員通過濫用訴訟權、假借皇帝詔令、或者威脅啟動行政懲罰,使得被害人的精神陷入劇烈震蕩與極度恐懼之中,最終不得不通過交納財物來換取安寧。
在《學說匯纂》(Digesta)第47編中,羅馬法學家對 Concussio 的適用場景進行了生動的描繪:
·當一個行省的法警頭子對平民說:“有人告你謀反,如果你不給我十個金幣,我明天就把你鎖進大牢。”
·當一個百夫長對路過的商賈說:“國家現(xiàn)在要征用你的馬匹,除非你支付一筆免征稅。”
羅馬法學家敏銳地指出,Concussio 的本質是國家強制力的私有化變現(xiàn)。官員將原本屬于公共職能的懲罰權、審查權,拆解為可以任意向私人市場出售、要挾的對價。被害人支付金錢,購買的不是任何增值服務,而是官員“不啟動國家機器來傷害我”的消極不作為。這種對“制度性恐懼”的精準提煉,成為了后來歐洲中世紀各國懲治稅吏、法警“吃拿卡要”的核心法理。
五、比較法視野下的共同譜系:權力不平等結構的跨文化異同
通過對三大法系的溯源,我們可以清晰地發(fā)現(xiàn),無論空間如何隔絕,人類社會在面對公權力異化時,都推導出了幾乎相同的刑法邏輯:
法系與文化譜系
標志性法史學符號
犯罪主體的原初設定
核心壓迫機制
恐懼的本質來源
中華法系
Late-Qing “敲竹杠”
厘金稅丁、緝私衙役、基層胥吏
憑借秦制“合法的傷害權”,將正常的抽查與緝私程序化為尋租杠桿
國家大一統(tǒng)集權體制帶來的身份碾壓與生存剝奪恐懼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Extortion
治安官、驗尸官等專職公職人員
必須滿足“職務色彩”(Color of Office)的要件,假借職務之名行強索之實
英王暴力機器與公共司法公正被個人篡用后的程序窒息感
大陸法系
Roman Law Concussio
行省官員、軍人、掌握官方權威者
濫用訴訟權或變相的行政懲罰權,制造精神震蕩(Concussion)
**羅馬帝國主權(Imperium)**對私人領域的選擇性碾壓
通過這個嚴密的跨文化透視,一個顛撲不破的結論呼之欲出:敲詐勒索罪在源頭上是一柄不折不扣的“權力剪刀”,它賴以成立的底層結構,從來不是平民之間的對等博弈,而是國家公權力對私人領域單向度的結構性壓迫。
六、現(xiàn)代罪名的異化分流:公共權力的洗白與弱勢維權的刑事化困境
既然敲詐勒索罪的祖先是身穿制服、手握執(zhí)法權的官員,為何在現(xiàn)代刑法的教科書里,它卻變成了一個主要針對普通平民、甚至主要用來對付底層弱勢群體的財產(chǎn)犯罪?這一分流過程是如何發(fā)生的,又帶來了怎樣的司法災難?
(一)現(xiàn)代法治國家的建立與反腐敗罪名的“身份抽離”
18世紀啟族革命之后,現(xiàn)代法治國和憲政體制逐步確立。人們對“公權力尋租”的容忍度降到了歷史最低點。為了維護職務的廉潔性以及國家權力的正當性,立法者開始將官員的“吃拿卡要”從普通的財產(chǎn)犯罪中獨立出來,進行了高度專業(yè)化的“身份犯罪”立法:
·官員如果利用手中的職權強索財物,現(xiàn)代刑法通常以受賄罪(特別是索賄情形)、濫用職權罪或貪污罪來定罪量刑。
·在某些西方國家,這類行為則被歸入更為嚴重的《反腐敗法》或專職的《職務犯罪懲治條例》。
在這種立法技術的分流下,原初敲詐勒索罪(Extortion/Concussio)中那些代表公權力的身份要件被徹底抽離、洗白,并移送到了職務犯罪的章節(jié)。而敲詐勒索罪留下的“空殼條文”,則被填補進了平民之間的各種要挾行為。最終,它在普通刑法典里被降格為了一個純粹的、平民化的財產(chǎn)犯罪。
(二)司法異化:遺忘歷史導致的結構性錯配
這種技術性的分流雖然構建了龐大的反腐敗法網(wǎng),卻在無形中給現(xiàn)代司法種下了一個致命的盲區(qū):司法官員逐漸忘記了敲詐勒索罪原初的“強弱結構不對等性”,開始機械、盲目地將這個原本用來對付強勢權力的罪名,反向套用在最弱勢的平民身上。
在當下的司法實踐中,我們頻繁地看到以下荒謬的場景:
·消費者維權案: 普通消費者因為購買了有毒食品或缺陷產(chǎn)品,在與跨國企業(yè)或強勢商家的談判中,因為情緒激動,提出了高額的索賠要求,并通告“如果不賠償就向媒體曝光/向工商局舉報”。商家隨即報案,司法機關往往以“索賠數(shù)額超出法律規(guī)定”、“具有要挾性質”為由,以敲詐勒索罪將維權消費者逮捕判刑。
·員工勞動維權案: 被惡意降薪、違法辭退的員工,在向公司索要補償金時,聲稱“如果不給錢就去稅務局舉報公司偷稅漏稅”,結果被公司設局錄音,最終以敲詐勒索罪送入監(jiān)獄。
·公民信訪監(jiān)督案: 基層民眾為了解決土地被非法征收等民生問題,在長年上訪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平息事態(tài),主動以“困難補助”或“維穩(wěn)經(jīng)費”名義給予其一定財物。事后,地方機關反手以“以連續(xù)上訪要挾政府,強索財物”為由,將其作為敲詐勒索罪的主體判處重刑。
這些案件在社會上引發(fā)了巨大的法感撕裂。如果我們站在歷史法學的山巔俯瞰,就會明白這種荒謬的根源所在:司法機關正在把一個原本為了防御官吏“敲竹杠”而誕生的武器,反過來遞給了現(xiàn)代的強勢階層,變成了他們壓制底層權利救濟的制度化工具。
七、第一原則(First Principles)審視:憲制視閾下的現(xiàn)代刑事辯護重塑
面對這種罪名的歷史異化與司法實踐的結構性錯配,作為現(xiàn)代法治基石的刑事辯護律師,必須掙脫具體罪名條文的機械束縛,回歸到法學第一原則(First Principles)的高度,進行徹底的辯護視閾轉換。
(一)權利防御的第一原則:區(qū)分自然恐懼與制度性恐懼
憲政與刑法的共同第一原則是:為了保障基本人權,必須限制國家暴力的任意延伸;私權利只要沒有法律的明確禁止,即享有追求救濟的絕對自由。
在辯護邏輯中,我們必須向法庭清晰地闡明兩類截然不同的“恐懼”與“威脅”:
1. 平民維權:發(fā)布曝光/舉報通告 ───> 依靠公共程序與言論自由 ───> 屬于合法權利范疇
2. 官員敲詐:利用程序刁難/合法傷害權 ───> 依靠國家暴力隱蔽背書 ───> 屬于原初Extortion/敲竹杠
普通公民在維權談判中所發(fā)出的威脅(如輿論曝光、依法舉報),其本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輿論監(jiān)督權與訴權的延伸。這種通告,引發(fā)的是商家或強勢組織對“自身違法行為被社會公之于眾”的恥辱感與利益損失,這是一種自然的、由于自身違法而應承受的社會代價。平民手里沒有軍隊,沒有手銬,更沒有厘金局的木棍,他們根本無法制造出羅馬法上讓人的精神產(chǎn)生劇烈震蕩的Concussio(制度性恐懼)。
如果司法機關將平民依法舉報、輿論曝光的正當權利行使,機械地等同于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相通告”,那就是在用國家的刑罰權剝奪公民最后的防御盾牌。
(二)反向控訴:審視現(xiàn)代變相的“公權力敲詐”
重申該罪名的官員起源,不僅是為了解救無辜的維權平民,更是為了給現(xiàn)代辯護律師提供一柄反向審視、控訴變相公權力尋租的法理利刃。
在現(xiàn)代經(jīng)濟運行中,正式的、赤裸裸的官員索賄(如直接要現(xiàn)金)在強力反腐下已經(jīng)有所收斂。然而,一種更為隱蔽、更契合歷史中“吃拿卡要”本質的變相公權力敲詐正在換殼重生:
·當某些基層行政機關、具有準行政權力的行業(yè)協(xié)會,在完全缺乏明確成文法依據(jù)的情況下,以“聯(lián)合整頓”、“選擇性執(zhí)法”、“無限期拖延行政審批”為軟暴力隱蔽籌碼,暗示并迫使轄區(qū)內的民營企業(yè)“自愿”向其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捐款、贊助、購買高價服務、或讓渡核心商業(yè)利益時;
·當?shù)胤綀?zhí)法部門為了完成自身的財政罰沒指標,跨區(qū)域進行“遠洋捕撈”式執(zhí)法,對異地民營企業(yè)采取凍結賬戶、拘留高管等極限施壓手段,迫使企業(yè)“花錢消災”,達成所謂的“行政和解”或“自愿認罰”時。
這絕不是簡單的行政程序瑕疵,也不是單純的違反黨紀政紀。這在法理上百分之百符合英國普通法 Extortion Under Color of Office(假借職權之名的敲詐勒索)以及大清律例中胥吏“敲竹杠”的全部核心犯罪特征。
辯護律師應當在法庭上、在法律監(jiān)督程序中,義正詞嚴地指出此類行為的違法犯罪本質,堅決阻斷國家暴力機器被個別機關私有化為敲詐市場主體的工具。
結論:堅守權利的最后防線
從江淮水道上衙役用煙袋鍋敲擊竹杠發(fā)出的那一聲沉悶回音,到大明律、大清律中對胥吏贓罪的嚴厲懲治;從英格蘭《威斯敏斯特第一法令》對王室官員“職務色彩”的嚴苛限制,到羅馬法學家面對行省總督私掠時總結出的 Concussio 罪名。歷史的宏大回響無不在昭示著同一個真理:敲詐勒索罪的胚胎,自始至終生長在反抗公權力越界、防御官僚體制極限汲取的正義土壤之中。
現(xiàn)代刑法雖然經(jīng)歷了技術性的罪名拆分與分流,但隱藏在條文背后的法理靈魂不容篡改。牢記敲詐勒索罪的官員敲詐起源,能夠讓我們在面對現(xiàn)代社會復雜的階層沖突、公私博弈以及權力異化時,始終保持清醒的憲制自覺。
這不僅是一場法史學上的正本清源,更是在現(xiàn)代法治國度下,每一位秉持“第一原則”的辯護律師,在面對國家暴力與強勢資本時,為保護私權利而必須死守的最后法理防線。
(全文完)
作者:
莊玉武律師,畢業(yè)于中國政法?學,是?龍江?播電視臺歷任?慶、牡丹江、齊齊哈爾記者站站長,前著名調查記者,曾在?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曾是?龍江省海國龍油?化股份有限公司獨?董事、微博法律頻道嘉賓律師、哈爾濱市南崗區(qū)青聯(lián)法律界別主任、黑龍江省營商環(huán)境建設監(jiān)督局法律專家顧問。正在或者曾擔任中食農(nóng)業(yè)發(fā)展公司、外資丹富仕飼料公司、甘南縣國稅局、哈爾濱道外區(qū)征收服務中心、中國?地保險公司等法律顧問;曾為浙商資產(chǎn)公司、工大集團、工大后勤集團、深圳華控賽格公司、深圳時代裝飾股份公司、美國約翰迪爾公司、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租車協(xié)會、深圳市福田區(qū)街道辦等提供法律服務。
莊?武律師致力于為私權吶喊,并辦理了大量重大熱點案件、刑事無罪案件、征收補償賠償、撤銷行政處罰等案件;執(zhí)業(yè)領域為高端經(jīng)濟刑事犯罪辯護,征地拆遷及行政處罰案行政訴訟,重?商事訴訟等。部分案件有:齊齊哈爾王某涉嫌四起敲詐勒索全部無罪案、昆明馬某涉嫌請托型詐騙罪無罪案、新疆杜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無罪案、農(nóng)墾系統(tǒng)曲某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無罪案;深圳寶安區(qū)某廠房征收拆遷案、江西某公路數(shù)十家居民征收拆遷案、綏芬河某公司農(nóng)民工保證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深圳某上市公司違法建筑行政處罰違法被撤銷案、黑龍江某地閑置土地處罰案等;深圳某上市公司4 億元股權糾紛案、貴州某擬上市公司股權協(xié)議糾紛案等。除此之外,還代理過大量刑事案件減輕處罰、緩刑,或者刑事控告成功,或者行政拘留暫緩執(zhí)行或減輕處罰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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