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丈夫生前多次向他人借款,妻子賬戶曾數次向債權人轉賬還款。丈夫去世后,債權人主張這筆錢是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妻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的還款行為,能否認定為對債務的“事后追認”?蘇州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多年執業經驗的王敏霞律師,結合真實案例,為您深度拆解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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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顧:一張借條引發的爭議
2021年1月,蘇州某地的一個寒冷夜晚,甲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朋友乙某借款8萬元,并出具了《借條》一份。當天,乙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8萬元打入了甲某賬戶。
兩個月后的3月,甲某再次向乙某開口借錢,這次是7萬元。基于朋友間的信任,乙某當日再次轉賬,雙方沒有補寫借條。乙某事后回憶,甲某曾提到這些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防雷工程項目。
蹊蹺的是,就在2021年3月和4月期間,甲某妻子的賬戶分兩次向乙某轉賬——一筆2000元,一筆50000元,合計52000元。
2021年5月,乙某以現金形式第三次向甲某出借10萬元。經過雙方結算,確認甲某尚欠乙某20萬元。于是,甲某重新向乙某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款金額寫為12萬元(雙方或許另有8萬元的其他約定)。
此后,2021年5月至10月期間,甲某妻子的賬戶又多次向乙某轉賬,累計金額達22000元。
然而天有不測風云,2021年10月底,甲某突然離世。乙某眼看借款可能“打水漂”,便將甲某的妻子、女兒和母親一并告上蘇州某法院,要求三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還本付息,同時主張甲某的妻子對全部債務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還款責任。
二、爭議焦點:還過錢,就等于認了這筆債嗎?
案件的核心問題只有一個:甲某妻子賬戶向乙某的多次轉賬行為,能否認定為她對丈夫借款的“事后追認”?如果能,這筆借款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她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還;如果不能,她只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這個問題,直接關系到乙某的債權能否“落到實處”——如果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即使甲某留下的遺產不夠,乙某也能要求甲某妻子用她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反之,乙某只能在甲某遺產范圍內獲得清償。
乙某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據理力爭:甲某妻子多次用自己的賬戶向乙某還款,這足以說明她對借款事實是明知且認可的,否則為什么要替丈夫還錢?這就是典型的“事后追認”行為。
而甲某妻子的律師則持相反觀點:代為還款和同意承擔共同債務是兩碼事。我替你還一筆錢,不代表我愿意替你扛下所有債務。
三、法院裁判:還款行為不等于事后追認
蘇州某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乙某提供的《借條》、銀行流水及轉賬憑證等證據,足以證明乙某與甲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甲某生前未能還款,應由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妻子、女兒、母親,在繼承甲某遺產的范圍內向乙某承擔清償責任。
但對于乙某主張的“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沒有支持。
法院給出的理由是:甲某妻子并未在涉案借條上簽字,乙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甲某與妻子共同經營防雷工程項目,以及案涉款項確實用于該項目經營。甲某妻子雖有還款行為,但還款行為與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之間沒有必然聯系。
據此,蘇州某法院一審判決:甲某的妻子、女兒、母親在繼承甲某遺產的范圍內向乙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但對乙某要求甲某妻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乙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審理后,同意一審法院的審判意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王敏霞律師深度拆解:為什么“還過錢”不算“認了債”?
這個案件的判決結果,可能讓不少人感到意外——都替他還錢了,還不算認了這筆債?
作為一名在蘇州地區長期從事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法律服務的律師,我接手過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案件。在這里,我從幾個維度來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
(一)“事后追認”必須明示,不能“猜”
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三種情形: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名;二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三是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產經營。
本案爭議的焦點落在第二種情形——“事后追認”。
什么算“事后追認”?法律上的“追認”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簡單說,就是配偶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表示:“這筆債我認,我愿意和我老公(老婆)一起還。”
這種明示可以是在借條上補簽名字,可以是在微信聊天記錄里說“這筆錢我會和你一起還”,也可以是在電話錄音里明確表態。但僅僅用自己的賬戶轉了幾筆錢,在法律上只能理解為“代為清償”行為,而不是“愿意承擔全部債務”的意思表示。
試想一下:如果今天你朋友向你借了100萬,你妻子出于好心替你還了1萬塊,就能據此認定你妻子要對這100萬承擔連帶責任嗎?這顯然不公平,也違背了民法最基本的自愿原則。
(二)“共債共簽”是底線,不能突破
《民法典》第1064條的立法初衷,是為了解決過去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莫名背債”的亂象。在舊法時代,曾出現過大量“被負債”的案例——夫妻一方在外借債,另一方毫不知情,卻被法院判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為此,《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大額債務,原則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制度的本質,是在承認夫妻一體性的同時,強調夫妻各自的獨立人格和財產權,保護舉債方配偶的合法權益。
如果本案中將偶爾的轉賬行為認定為事后追認,就等于打開了一個“口子”——債權人只要想辦法讓配偶轉幾筆款,就能把個人債務變成夫妻共同債務。這將嚴重損害舉債方配偶的利益,也違背了“共債共簽”的立法精神。
(三)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不在配偶
在本案中,乙某還提出了另一個主張:甲某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防雷工程項目,因此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這一主張,《民法典》第1064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在債權人乙某身上,而不在甲某妻子身上。
遺憾的是,乙某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防雷工程項目確實由甲某夫妻共同經營,也未能證明案涉借款確實流入了該項目。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自然無法支持他的主張。
五、王敏霞律師對本案例訴訟思路的深度解讀
作為執業多年的蘇州律師,我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切入,這也是我如果代理本案時可能采取的訴訟策略:
如果我是債權人乙某的律師
我會在起訴前做足功課,重點收集以下證據:
證明共同經營的證據:調取防雷工程項目的工商登記信息、合同文件、銀行流水等,看是否有甲某妻子的參與痕跡。例如,她是否在項目中擔任職務?是否參與過項目的重要決策?是否從項目中直接獲益?
證明款項用途的證據:追蹤8萬、7萬、10萬三筆借款的資金流向,看是否最終流入了防雷工程項目。如果能證明款項直接用于項目采購、支付工資等,那么即使妻子沒有簽字,這筆債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證明事后追認的證據:如果無法證明共同經營,我會嘗試從“事后追認”的角度突破。例如,檢查甲某妻子與乙某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看她是否曾明確表示“這筆錢我會負責還”。如果有這樣的表述,哪怕只是一句,也比單純的轉賬行為有力得多。
策略調整:如果上述證據都無法取得,我會建議當事人接受“在遺產范圍內清償”的結果,而不是堅持追究夫妻共同債務——因為貿然上訴不僅增加訴訟成本,還可能面臨敗訴后承擔對方律師費的風險。
如果我是甲某妻子(債務人配偶)的律師
我會重點防守兩個陣地:
堅守“明示追認”底線:向法庭強調,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事后追認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當事人雖然有過幾次轉賬行為,但這只是基于夫妻情誼的代為還款,不能等同于同意承擔全部債務。
切割“共同經營”主張:要求債權人乙某提供證據證明防雷工程項目由夫妻共同經營。如果對方拿不出證據,我會申請法院調取相關工商登記、稅務記錄等,證明該項目實際上是甲某個人經營,妻子并未參與。
同時,我會提醒當事人:在丈夫去世后,不要急于用自己的錢去還債,而應當在律師指導下,先厘清哪些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盲目還款,反而可能被債權人利用,作為“事后追認”的證據。
六、給蘇州讀者的實務建議
通過這個案例,我想給蘇州的朋友們幾點實實在在的建議:
對出借人(債權人)而言:
大額借款,務必“共簽”:如果你借出的金額較大,一定要讓借款人的配偶也在借條上簽字。這是保護你債權最有效的方式,沒有之一。
保留“共同經營”的證據:如果借款人告訴你錢是用來和配偶一起做生意,請讓他提供證據——營業執照、合伙協議、項目合同等。同時,最好讓配偶在借條上注明“本人知曉并同意該借款用于共同經營”。
轉賬備注要清晰:每次轉賬時,在備注欄寫明“借款”及用途,例如“借給甲某用于防雷工程項目”。這在訴訟中是非常有力的證據。
事后追認要“留痕”:如果借款時配偶沒有簽字,事后可以嘗試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讓配偶明確表示“愿意共同還款”。記住,要的是明確的文字或語音,不能靠“猜”。
對債務人配偶而言:
不要輕易替對方還債:在沒有明確表示愿意承擔共同債務的情況下,不要用自己名下的賬戶替配偶還債。一旦還了,債權人很可能會拿這個說事,主張你“事后追認”。
如果要還,先簽協議:如果你確實愿意幫配偶還一部分債,建議先和債權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本次還款不代表本人對該債務的追認,本人不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保留獨立財產的證據:平時注意保留自己名下財產的來源證據(如工資流水、贈與合同、繼承文件等),以防債權人主張“夫妻財產混同”。
七、結語
本案雖然出自《中國法院2024年度案例》,但類似的情形在蘇州的司法實踐中也屢見不鮮。蘇州各基層法院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案件時,普遍遵循“共債共簽”的裁判原則,對“事后追認”的認定持較為審慎的態度。
作為蘇州地區長期深耕離婚家事與經濟糾紛領域的律師,我深知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對當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影響。一個案件的結果,可能直接決定一個家庭未來的生活走向。因此,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配偶,在面對此類糾紛時,都應當審慎對待,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沉睡者,也不強加義務給無心的善意者。 理解規則,才能更好地運用規則保護自己。
(本文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當事人姓名、案號、法院名稱均已做模糊化處理,僅用于法律知識交流與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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