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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5年9月,原告蔣某以花唄套現的方式向17歲的胡某出借資金共計3萬元。借款發生后,胡某僅向原告返還了1萬元,剩余2萬元遲遲未予清償。
為維護自身權益,蔣某將胡某及其父母一并訴至昭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償還欠款。庭審中,胡某父母辯稱,對案涉借款并不知情,胡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借款發生時,胡某已輟學務工,獨立生活,債務應由胡某個人承擔。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核心存在兩大關鍵法律要點,法官分別對應案件主體責任認定與借貸行為效力認定。
一是責任主體特殊:法院審理查明,案涉借貸行為發生時,被告胡某已年滿16周歲。并查實,胡某高中輟學后長期穩定務工、獨自居住生活,完全依靠自身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胡某雖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范圍,但其已脫離監護人監護,已有工作且獨立生活,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情形,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案涉債務理應由其個人獨立承擔。因此,案涉債務屬于胡某個人債務,應由其自行清償,其父母無需承擔任何代償責任。
二是借貸行為違法:花唄套現轉貸,案涉借貸行為無效。原告蔣某出借款項的資金來源并非自有資金,而是通過花唄套現的方式套取金融機構貸款后轉借他人。該套取金融信貸資金轉貸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于違法行為,據此案涉民間借貸民事行為自始無效。根據無效民事行為的處理規則,合同無效后無需參照借貸約定計息、追責,但借款人因該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此法院依法判令胡某返還實際取得的2萬元款項。
法官說法
本案的裁判結果打破了“未成年人欠債,父母必然代償”的大眾固有認知。我國法律并非無條件為未成年人的債務提供監護兜底保障,年滿16周歲、依靠自身勞動獨立生活的未成年人,法律依法將其擬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可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亦需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自行處置個人債權債務,其監護人無需代為承擔責任。
同時,本案也帶來雙重法治警示。一方面,廣大群眾需明確,套取花唄等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屬于違法行為,不僅民間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出借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面保障,自身還可能面臨相應法律風險,切勿為謀取私利違規轉貸。
另一方面,廣大青少年尤其是適齡務工少年,要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消費觀念和契約精神,堅持理性消費、謹慎借貸、誠信履約,清晰認知自身民事行為的法律后果。切勿心存僥幸隨意借貸、消極避債,要自覺規范自身行為,主動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養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習慣。(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第二款: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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