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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推進全市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加強安全生產警示教育,深圳市應急管理局從全市2025年以來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打非治違”案例中篩選出4起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警示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安全法治意識,主動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堅決筑牢、守住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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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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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寶安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向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疑似危險化學品的“工業酒精”。執法人員在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現場對“工業酒精”進行了抽樣取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專業鑒定機構進行化學品危險特性鑒定,并當場向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發出了《現場檢查記錄》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經鑒定,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銷售的“工業酒精”主要成分為甲醇,屬于危險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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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況
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決定對寶安區某化工有限公司處以人民幣115000元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596元,合計罰沒人民幣129596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甲醇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有毒等危險特性。本案當事人出于利益考量,在無相關許可資質的情況下向客戶銷售無化學品安全標簽、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無廠家信息的甲醇,同時也未按要求向客戶告知甲醇的安全風險與儲存、使用注意事項,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本案的嚴肅查處,警示相關商家,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必須依法依規進行,遵守法律“紅線”,守住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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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龍崗區洪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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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龍崗區執法人員發現橫崗街道一處山邊窩棚內存放了165桶疑似危險化學品(約8公斤/桶),初步判斷為有機溶劑。經查,該處山邊窩棚屬于洪某所使用,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執法人員當場下發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洪某于2025年8月7日前整改完畢,并現場委托抽樣送檢。經檢測,該批物品屬于危險化學品,屬于易燃液體類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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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況
洪某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洪某作出人民幣6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儲存專柜內,這是保障公共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當事人將大量危險化學品隨意堆放在山邊窩棚,缺乏必要的安全設施和防護條件,極易引發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本案的查處警示相關生產經營者,切勿心存僥幸,必須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規定,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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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龍崗區某化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規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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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龍崗區執法人員對寶龍街道一工業園進行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該工業園一偏僻平房內存放了涂料制品類危險化學品,含色母、樹脂漆和成品色漆等約2300余升,未采取通風、防爆、防靜電等安全措施,在不符合《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GB15603-2022)第11.3.2條、《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第4.2.1條通風換氣要求以及《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第9.3.1條等規定的倉儲空間內存放涂料制品類危險化學品,其儲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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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況
龍崗區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決定對龍崗區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幣6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涉及防火、防雷、通風、堆放間距等多方面技術要求。本案中,涉案企業在不符合多項強制性標準的倉儲空間內存放危險化學品,忽視了儲存條件合規性對安全的關鍵作用。本案的嚴肅查處提醒各類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標準規范要求落實儲存安全管理,杜絕因儲存方式不當引發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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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坪山區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非法“小化工”生產經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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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9日,接巡查線索,坪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區公安分局執法人員對石井街道一處老舊民房開展安全執法檢查。經現場核查,坪山區某生物科技公司在該民房內疑似從事非法“小化工”生產活動,現場存放氫氧化鈉、工業酒精等危險化學品共計56.75公斤,以及部分化工制品半成品。同時,另有1臺未投入使用的反應釜及多套不明生產裝置設備。執法人員現場固定留存相關證據,當場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一切生產作業,并對現場全部危險化學品實施安全轉運、專業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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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況
坪山區某生物科技公司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涉嫌從事非法“小化工”相關活動,存在較大安全事故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活動并依法取締,對涉事房屋出租方開展警示約談。
典型意義
非法“小化工”窩點多藏匿于老舊廠房、城中村、民房等偏僻場所,普遍存在安全設施缺失、安全管理空白等突出問題,極易引發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嚴重威脅周邊群眾生命財產與公共安全。本案依法取締,從源頭消除存量安全隱患,杜絕同類違法活動反彈回潮風險,警示各類市場主體嚴禁未經許可從事危化品生產經營活動,切勿心存僥幸觸碰安全生產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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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應急提醒您:
學習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掌握安全技能,加強安全防范
end
▌創編:深圳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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