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又畸形的愛情!”廣西南寧,21歲女孩第一次約會,就被男友灌醉發生關系,后又長期遭男友毆打控制,第4次報警被毆打后,派出所調解結案未予拘留,數小時后男友闖入其住所砍傷姐姐,并劫持女孩至樓頂致其高墜死亡,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例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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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晶于事發當年7月,通過抖音加了一位自稱陳某某的男子,后知其真名林建,無業、有前科、比她大幾歲,瘦高個常穿黑衣自拍。
林建展開密集攻勢:秒回消息、定點報備、早晚寶寶哄騙,半月內何晶松口確立戀愛關系,微信備注悄悄從熱戀改成后來的“瘋狗”。
戀愛不到20天首次紅燈:二人首次單獨約會林建便灌酒并發生關系,其后漸顯控制欲——禁與異性說話、連環奪命電話、經常查崗轟炸。
8月初兩人因瑣事爭吵,何晶刪微信提分手,林建連打5通電話揚言“我要瘋了”,繼而上門堵人。
8月12日首次發生毆打:因何晶跟男同事多說了兩句,林建當街扇打、推搡致其全身酸痛,事后跪地認錯“打女人的男人是窩囊廢我改”。
何晶在聊天中痛斥“你把我當發泄工具”,但仍未敢告訴父母,她怕林建真把私密照發出去或上門傷家人。
此后林建以發布不雅視頻、跳河跳樓、找到老家鬧等反復脅迫不許分手,何晶多次拉黑全被另一賬號纏回,只好表面應付。
9月22日晚,分手未果的林建摸到姐妹倆租住處,找開鎖匠未果便沿下水管道爬上二樓掰斷防盜窗鋼筋闖入,進廚房拎走菜刀,當著姐姐何麗面將何晶強行帶上車帶走。
何麗立即打110報警,警方出警,次日凌晨在酒店門口截獲林建扣下菜刀,帶返所調查。
何晶電話向民警表示“不需處理但擔心被威脅”,警方仍按非法侵入住宅+威脅人身安全立行政案件,9月24日對林建決定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元,9月25日釋放。
拘留釋放后,林建變本加厲短信威脅“搞不死我搞你家人”“要么搞死我要么跟我”,何晶不敢再當面撕破臉。
10月13日晚(此為第四次被毆),林建找到何晶再次拳打致其鼻部受傷(診斷鼻中隔骨折、頭疼),何晶在朋友陪同下打110,因事發地爭議轉至上堯派出所(西鄉塘分局管轄)。
到所后民警登記錄入,傳喚林建到場,何晶陳述系第四次遭同一人毆打,法醫初檢認為未達輕傷標準,在何晶“表示愿調解”前提下,值班民警組織治安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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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林建賠醫療費等16000元、當場微額支付部分并寫欠條,雙方簽《治安調解協議書》,林建鞠躬道歉后于凌晨5時52分離開,何晶由朋友陪乘坐網約車回租住處。
離開派出所約一小時內,林建尾隨或已知地址再次闖入姐妹公寓,持銳器砍傷姐姐何麗數刀(十指幾乎砍斷),將何晶強行拖拽至附近小區34層頂樓天臺。
2024年10月14日清晨,何晶從該樓頂高墜身亡,后經南寧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林建提起公訴。
悲痛欲絕的父親何辰從女兒平板恢復聊天記錄才知長期被毆控制全貌,認為若9·22警方深度調查、若10·14上堯派出所對四次家暴者依法處治安拘留而非簡單調解放人,林建不至迅速再施暴致慘劇。
遂分別以江南分局(9·22未全面調查處理報警事項)、西鄉塘分局(10·14對應予處罰卻調解結案、未評估再犯危險)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執法違法并賠償。
法院會如何判決?
一、公安機關對屢次家庭暴力報警尤其系分手暴力高危情形,應依法出具告誡書或給予治安處罰,不得隨意調解結案。
反家庭暴力法第16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及村居委會并抄送公安存檔;第29條明確法院可依申請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列舉可調解范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同時第2款明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針對老弱病殘孕及家庭成員施暴等不宜調解的,不得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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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林建已有非法侵入住宅前科(剛拘滿)、4次毆打同一女友、以裸照威脅、跟蹤控制,屬典型高分手暴力高危,警方本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給予毆打他人拘留罰款,或依反家庭暴力法出具告誡書并錄入家暴檔案,而非簡單依受害人說可以調解即結。
二、確認行政機關執法違法但不支持行政賠償,核心在于“行政行為違法”與“損害結果間無法律上因果關系”。
國家賠償法第2、4、5條明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人身權致損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權,但因果關系須直接、相當。
本案中致何晶死亡的直接、排他原因為林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行為,屬第三人刑事犯罪獨立介入;即便警方10·14給予林建拘留、9·22深度調查列家暴檔案,亦無法100%排除林建后續鋌而走險,故法院認定“無法律上因果關系”駁回賠償。
綜上,法院確認9·22未全面調查處理和10·14接處警行為違法,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警方違法調解與死亡結果間存在相當因果關系,故判決駁回行政賠償請求。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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