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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
《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教育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優化我省學前教育收費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64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對《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海南省物價局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瓊價費管〔2017〕342號)同時廢止。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6年6月16日
海南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完善幼兒園收費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小學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統稱為“幼兒園”)。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開設托班的幼兒園還可收取保育費。
保教費指幼兒園為在園兒童提供學前教育收取的費用。住宿費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在園住宿兒童提供住宿服務(不含午休)收取的費用。保育費指幼兒園開設托班為2-3歲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收取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為在園兒童提供由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兒童在園學習和生活,在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與幼兒園保育教育直接關聯的服務事項,以及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第四條??普惠性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本轄區幼兒園基準收費標準以及浮動幅度的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還應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定;幼兒園在基準收費標準以及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后執行,并同時報教育、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公辦幼兒園應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五條??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市場供需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并報縣級以上教育、發展改革部門。各地教育、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管,必要時可開展成本調查,引導合理收費,遏制過高收費。
第六條??不同類型幼兒園開設托班收取的保育費管理方式參照保教費,收費標準可參考保教費收費標準,根據成本差異等情況合理確定,提高幼兒園辦托積極性,切實滿足群眾需求。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收費標準制定程序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七條??各類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收費項目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根據幼兒園辦園實際情況提出意見,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三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未列入目錄清單的一律不得收費。
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確有必要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定價權限及程序參照第四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和補償成本(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原則,嚴格按實際支出情況收取,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幼兒園收費前應向幼兒家長公示收費項目,并向家長發放收費通知單,經幼兒家長書面同意后方可實施。收費后應提供結算單或合法票據,接受家長監督。幼兒園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多退少補。
第九條??制定調整普惠性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應在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的基礎上,以扣除政府投入、社會無償捐贈等后的成本為依據,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市場供求狀況、機構性質、服務類型等情況合理確定。
定價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用、業務費用、修繕費用、場地租金、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游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圖書和設備設施,不含財政投入的)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各市縣在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時,原則上應區分不同班型(指大班、中班、小班,下同)科學分攤核算成本。
第十條??政府制定或調整各類幼兒園基準收費標準以及浮動幅度范圍后,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教育、財政、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幼兒園收費監測,掌握幼兒園經營情況。強化收費政策評估,通過成本調查、自行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定期對收費管理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評估,及時調整優化相關政策,評估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幼兒園收費嚴格執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的收費原則。
第十一條??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幼小銜接班、實驗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除收取保教費、保育費、住宿費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幼兒園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書本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幼兒園可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在一個學年內保教費必須統一按月份或統一按學期收取,不得同時采取兩種方法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三條??幼兒園退費應當以幼兒實際在園情況為依據,同時兼顧家長利益和辦園成本計退。每個學期按4.5個月,每個月22天計算。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間為幼兒入學日,截止時間為幼兒實際離園日。區分不同情況,具體退費方法:
(一)幼兒繳費后因個人原因請假、退(轉)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按以下方式計算退費:幼兒因個人原因連續不在園時間不滿11天的(不含節假日和教育部門統一的放假、停課時段,下同),不退還費用。幼兒連續不在園時間滿11天(含11天)的,幼兒園應當退費。按學期收費的,退費金額=收費金額÷99×符合條件的退費天數總和;按月收費的,退還半個月費用。
(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扣除已發生費用后據實退還。伙食費應單獨核算,學期末或月末向幼兒家長公布收支情況,有結余的應全部退還幼兒家長。幼兒繳納伙食費后因故連續請假2天以上(含2天),從請假后幼兒不在園的第二天開始伙食費可滾動到下個月使用,由幼兒園計算幼兒實際不在園天數,于學期末統一計退。
(三)因幼兒園發布虛假招生簡章、廣告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學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捐資助學的,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學前教育資助體系,對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我省各級各類幼兒園中就讀的適齡孤兒、殘疾幼兒及家庭經濟困難幼兒,給予生活費補助。
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幼兒園用水用電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第十六條??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作為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十七條??幼兒園實行收費目錄公示制度。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指導幼兒園建立本園收費目錄清單,清單應包括機構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收費依據、資助或減免辦法、退費規定等,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招生簡章、公示欄、入園通知書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兒童家長公開,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要及時更新清單內容。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與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費。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本轄區內幼兒園收費目錄清單在統一平臺進行集中公示并及時更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科學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
第十九條??各級教育、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從2026年秋季學期起執行。此前有關收費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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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
編輯:王 婧
審核:向順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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