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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史入稗:明萬歷朝的甘州“小棺事件”及其文學書寫
朱 姍
【內容提要】明萬歷二年(1574),甘州修繕城墻期間出土了大量小棺。在張居正當國的時代背景下,此事雖不聞于朝廷,卻在明代士人間廣泛流傳,不僅見錄于十余部明清筆記,還拓展了以《聊齋志異·小棺》為代表的清代文言小說的想象空間。明萬歷朝的甘州“小棺事件”在官方史料、筆記、文言小說中構成了三重維度的書寫,是考察歷史事件與文學書寫互動關系的寶貴案例。
【關鍵詞】甘州 小棺 筆記 《聊齋志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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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今甘肅張掖)是明朝“九邊重鎮”之一,具有重要的軍事戰略地位。明隆慶五年(1571),隨著韃靼諸部歸附,明朝西北邊境出現了“虜眾內附,邊患稍寧”的局面。隆慶六年(1572)至萬歷初年,甘肅巡撫都御史廖逢節繼嘉靖間楊博之后再次修繕甘肅鎮城(治所甘州)及副參各道城垣——“其甘肅一鎮,雖鎮城并副參各道所載城分亦系土城,且單薄不堪,已行各道將甘州鎮城,并肅州、涼州鎮番……俱包砌磚城。”萬歷二年(1574),甘州城垣內出土了大量來歷不明、形制奇特的小棺,此事雖不聞于朝廷,但在京城廣泛傳播。為方便討論,本文暫且稱之為“小棺事件”。
一
“小棺事件”史實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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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歷二年(1574)六月,甘州城垣修繕期間,于南城垣內發掘小棺五百余柩、西城垣內發掘大量前項骸柩。據陜西行都司所錄委官楊槐報稱:
六月十五日,據委官楊槐等稟稱:“修至南面,鏟削垣墻,見露木匣,骸骨長二尺余寸,約有五百余柩。其西面垣內亦有前項骸柩無數。將謂前代童孩,又有男女衣冠,貴賤疊至,宛然齒顱可疑。就中一棺面書:‘至大元年閏十月寧夏王妃’紀號”等因。
對此,陜西行都司報呈都察院:“據此看得所報前情,原系先朝遺骸,迨今千載,情有可矜。合無省諭官軍,務令遷收得所,庶枯骨沾恩,以昭仁恕,呈乞施行。”都察院批復如下:“該本院詳批:據呈大可駭異,是何國何代人氏,骸骨小甚。及稱紀年‘至大’,乃胡元年號,焉得有此?益可怪耶。仰司查照牌行,致祭安葬。將批呈并發去祭文,一同勒碑,以紀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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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十七日,陜西行都司將出土小棺“動支官銀,買辦豬羊祭品,致祭安葬”。甘肅巡撫都御史廖逢節等人撰寫改阡祭文略云:
維萬歷二年,歲次甲戌,六月甲辰朔,越十七日,欽差巡撫甘肅等處地方贊理軍務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廖逢節……致告于甘州鎮城在垣古骸之靈曰:王公設城,專以衛民。惟靈歸葬,當另佳城。云何眾骸,在此垣中?今奉皇命,磚砌新工。鏟削垣膚,即見攢叢。數百鱗柩,不分西東。風雨霖頹,何保屯蒙。其為軀殼,三尺不盈。在我明時,若小兒童。拳顱堅齒,聞見相驚。柩木衣冠,尚有辨整。何代何國,為此瘞靈?非時故忍,爾為鮮終。中有一柩,尤為可駭。紀年“至大”,“寧夏王妃”。墨識棺首,不主不碑。又有數柩,紗帽冠首。圓領襯衣,頭亦拳顱。生亦皆貴,死竟同埋。若謂胡俗,不知瘞埋。若為漢家,何瘞墻隅?事雖可怪,枯骨則一。而今而后,諭我官軍:不礙修砌,存安汝魂。若果淺露,為爾卜塋。爾今爾后,在城在塋。各相護保,永安幽冥。謹告。
自六月十五日委官楊槐報呈,到六月十七日甘肅巡撫廖逢節致祭安葬,明代公文保存了甘州“小棺事件”從地方報呈到都察院批復的完整處理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公文作為官方文書的文體特點,使其得以如實反映甘州小棺的出土情況。由此結合甘肅巡撫廖逢節祭文,可知小棺出土于甘州城西、南城垣之內,數量眾多(南面城垣“約有五百余柩”、西面城垣“亦有前項骸柩無數”)。在喪葬制式上,小棺葬于城垣淺表(“鏟削垣膚,即見攢叢”),有別于漢族傳統葬俗(“不主不碑”)。在墓主年齡上,墓主身長“二尺余寸”“三尺不盈”,卻具有“拳顱堅齒”的成人骨骼特點。在墓主身份上,有史傳罕及的“寧夏王妃”棺和多具貴族或官吏棺木(“紗帽冠首”)。在記述立場上,西北邊臣細致描述了小棺的諸多疑點,足以證實小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兒童墓葬;而都察院不僅兩次強調“大可駭異”“益可怪疑”,甚至對于陜西行都司將小棺稱為“先朝遺骸”,由此試圖將其納入常識范圍的結論,還提出“及稱紀年‘至大’,乃胡元年號,焉得有此”的質疑。可見,在難以對小棺來歷和性質做出明確判斷的情況下,西北邊臣和都察院并未回避小棺的諸種可疑之處,而是力求如實報呈小棺出土之始末。明代公文作為“小棺事件”的直接記載和第一手史料,當最接近歷史事實。
清乾隆間,《(乾隆)甘州府志·雜纂》據《(萬歷)甘鎮志·兵防志》轉錄“小棺事件”,末附按語:“此事殊怪,元至大初,修甘州城,安得此千數小兒悉埋其中?或以城筑難就,羅取以作鎮壓耳。究未可解。”盡管明代公文的記載已足以證實小棺并非兒童棺木,小棺墓主也并非“千數小兒”,但清代方志編纂者在對小棺來歷的諸多推測中,擇取了相對而言最具合理性的“厭勝說”,而將“妖狐說”“小人國說”(詳見后文考述)等怪力亂神、荒誕不經之說排斥在外。地方史志編纂者的嚴肅態度,由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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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盡管由于甘州出土小棺一事未聞于朝廷,因此未在正史、實錄中留下記載,但從明代公文到清代方志,官方史料保留了相對接近歷史事實的記述,以及相對客觀嚴肅的記述立場。正因如此,官方史料也成為今人考索“小棺事件”的重要史實基礎和研究起點。
二
災異·志怪·知識:
明清筆記書寫“小棺事件”的三種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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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小棺事件”發生的萬歷二年六月,正是明神宗繼位后,內閣首輔張居正“獨持國柄”之初。在傳統五行和征異思想的影響下,甘州小棺的諸種離奇反常之處,體現出了濃郁的災異色彩。事發后,盡管都察院在短時間內督促甘肅地方妥善安葬小棺,但對中央朝廷卻采取了“不敢以聞”的做法。此種做法頗具深意。就客觀地理形勢而言,在明代西北版圖中,“甘肅一帶,孤懸河外”,特殊的地理位置使甘州在與中央朝廷的信息傳遞上本就存在“十不得究其四五”的閉塞劣勢。更為重要的是,西北邊臣和都察院均在主觀上有意隱瞞“小棺事件”,甘肅巡撫都御史廖逢節《磚包鎮城疏》詳細匯報了修繕甘州城墻的用料、工期等大小事宜,卻對“小棺事件”只字未提,不失為一個典型例證。西北邊臣和都察院的隱瞞態度,與萬歷初年的內政、外交環境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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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萬歷初年的政治環境。自《漢書·五行志》以降,所謂“君違其道,小人在位,眾庶失常,則乖氣應,咎征效,國以亡”,從天人感應的角度把離奇事件與人事相聯系,是災異理論的重要體現。張居正推行改革之初,不可避免地遇到了種種阻力,而災異事件與朝政得失的關聯、以及由此造成的朝野輿論壓力,使得災異在這一時期成為敏感話題。萬歷二年五月,就在甘州小棺出土前一個月,發生了給事中余懋學上疏指摘張居正的“白燕事件”。次年五月,鄖陽巡撫王世貞因上疏地震而被張居正“盛氣而詬之于朝”。相較之下,甘州“小棺事件”的災異色彩更為濃厚,邊臣和都察院的顧慮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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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明朝的西北邊疆局勢。一方面,蒙古諸藩常年對明朝西北邊防造成壓力。萬歷初年,前朝蒙古南下的歷史記憶猶未消散,韃靼南下的傳言又廣為流播,張居正“內奉宸扆,外憂邊境,一日之內,神游九塞”,西北邊疆成為張居正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另一方面,朝廷內部主戰、主和勢力此消彼長。隆慶末年,高拱與張居正力排眾議促成俺答封貢——“朝議多以為不可,拱與居正力主之”;萬歷二年,張居正又全力促成邊境互市。“小棺事件”發生時,正是張居正推行邊境貿易的關鍵時期。在錯綜復雜的西北邊疆局勢下,邊臣和都察院瞞報“小棺事件”的做法亦在情理之中。
盡管如此,正如明代學者于慎行對“小棺事件”的記述:“時江陵當國,邊臣不敢以聞,然京師多有知之者。”多位西北邊臣在私下場合對“小棺事件”的轉述,使此事在明代士人間迅速擴散,廣泛流播。在都察院公文、廖逢節祭文不易獲讀的情況下,邊臣口述成為“小棺事件”早期傳播的主要媒介,僅見錄于同時期筆記的明確記載,便有徐節、李維楨、李戴和張九一等多人轉述此事。由于西北邊臣“俱在近時,諸公俱非妄語者”,特別是徐節等人親自參與了小棺致祭安葬過程,其口述無疑賦予了“小棺事件”較高的可信度。例如,王世懋曾對“小棺事件”持懷疑態度(“往聞邊城有棺數十具……以為異說,頗不甚信”),直到親聞徐、張之說才深信不疑。王世懋態度的轉變,又直接影響了其兄長王世貞的判斷(“此事余亦久聞之,今信矣”)。事實上,明代士人雖然對小棺來歷眾說紛紜,卻幾乎無人質疑過“小棺事件”的真實性,可見西北邊臣在事件傳播初期扮演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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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關注的是,隨著“小棺事件”在萬歷初年京城士人間迅速擴散,這一事件亦逐漸進入了明代筆記的書寫。萬歷初年以降,筆記取代了西北邊臣的口耳相傳,成為傳播“小棺事件”的主要載體。據筆者不完全統計,僅在有明一朝,就有于慎行《谷山筆麈》、駱問禮《續羊棗集》、朱孟震《汾上續談》、王世懋《二酉委譚》、王世貞《弇州史料》、王肯堂《郁岡齋筆麈》、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徐應秋《玉芝堂談薈》、謝肇淛《五雜組》及《麈余》等十余部筆記記載此事,清代筆記則有程哲《蓉槎蠡說》、方以智《物理小識》、徐岳《見聞錄》等。明清筆記對“小棺事件”的書寫,據其成書時間和內容可分為三個階段,并體現了三種明顯不同的書寫傾向:其一,萬歷初年的政治輿論以小棺的災異性為主導,具有明顯的政治影射意味。其二,萬歷中期之后的明代筆記以小棺的離奇性為主導,關于棺木尺寸、保存情況、墓主身份等記述逐漸呈現離奇化趨勢,具有較強的志怪色彩。其三,清代筆記以小棺的知識性為主導,體現了筆記作者博物學和考據學興趣。
(一) “小棺事件”在萬歷初年的傳播及其政治意味
在萬歷初年特定的政治環境下,西北邊臣作為“小棺事件”早期傳播中重要環節,對“小棺事件”的解釋體現了較為含混的態度。由于西北邊臣的轉述大多處于私人場合,其聽眾往往是親朋師友,西北邊臣在轉述中往往傾向于強調小棺的反常之處;同時,部分西北邊臣又傾向于賦予“小棺事件”以合理解釋,從而淡化其所呈現的災異性質。其中,以厭勝之說掩飾小棺的災異色彩,成為西北邊臣普遍采取的權宜策略。早在甘肅巡撫廖逢節的祭文中,既已通過“何保屯蒙”“若小兒童”等說辭,似乎有意將小棺比擬為兒童墓葬。朱孟震《汾上續談》記載邊臣李戴稱“同年李憲使仁夫云:或夷中厭勝之類”,即為西北邊臣的代表性觀點。事實上,兒童墓葬和厭勝之說本就不能使西北邊臣信服,更難以說服同時代的明朝士人。朱孟震記錄李戴“夷中厭勝”說后,以“安得人形細小若是”回應李戴的“夷中厭勝”說,不失為一個有力反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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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邊臣的掩飾態度,連同其“不敢以聞”的做法,恰恰證實了“小棺事件”在早期傳播中的政治意味。在傳統五行學說與災異理論背景下,“小棺事件”天然具備的災異色彩,使其在傳播初期不可避免地與當朝時政緊密關聯,由此形成了具有明確政治影射意味的社會輿論。于慎行《谷山筆麈》在記錄“小棺事件”后隨即指出“及考王莽時,池陽有小人,景長尺余,或乘車馬,或步行,操持器物,大小各稱,三日而止”,將張居正當國時期的甘州小棺與王莽改制時期的池陽小人并提,以王莽影射張居正的用意一目了然。無獨有偶,王世貞聯想到自己因上報地震而被“詬之于朝”的經歷,對張居正的指摘溢于言表:“自余撫鄖時,以地震上疏,有所指摘,中用事者之忍,幾成叵測,數年以(年)[來]誰敢以災異上聞,識之以俟異日修《五行志》,當所不遺”。王世貞認為“小棺事件”當入《五行志》,而清人查繼佐《罪惟錄》卷三《五行志》果然將“小棺事件”與都城隍廟災、女化為男等事件并提(誤作嘉靖二十七年事),足見后人對“小棺事件”性質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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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于慎行《谷山筆麈》、王世貞《弇州史料》的成書、刊行時間均在萬歷中后期,但于慎行、王世貞二人作為張居正時代的親歷者,其記述是反映“小棺事件”早期傳播的重要環節。同時還應注意到,于慎行、王世貞與張居正均有私人恩怨,其記述難免摻雜了個人立場,但也正因如此,于慎行、王世貞詳細記述了被官方史志忽略、回避的社會輿論。從“池陽小人”到“《五行志》”,今人不妨一窺“小棺事件”在萬歷初年流傳中的輿論導向。
(二)萬歷中期以降:“小棺事件”書寫的離奇化傾向
萬歷初年以降,“小棺事件”繼續在士人間廣泛傳播。萬歷中期之后,隨著張居正的影響日益淡化,以及明朝與蒙古關系的相對穩定,“小棺事件”在政治語境下的災異色彩逐漸消解,而其超乎尋常的“怪力亂神”特質卻給予文人學者豐富的想象空間。志怪逐漸成為主導“小棺事件”傳播的主要動因。
有必要指出,在“小棺事件”流傳過程中,明代筆記對小棺的記述逐漸出現錯訛。地點訛誤者,例如宋懋澄《游湯泉記》:“(戚繼光)其筑薊州遵化三團營城也……城內發小棺,長徑數寸,不下萬口,其人須眉支體俱具,衣冠鮮麗如世人”,從高度吻合的細節判斷,“遵化小棺”即為“甘州小棺”之訛傳。時間訛誤者,例如沈德符《萬歷野獲編》:“今上初年,寧夏修城,掘基稍深,得小柩數千,皆長尺許……又隆慶間,古長城圮,露出小棺無數”,沈德符將“小棺事件”的部分細節分離開來,另作隆慶間事。謝肇淛《麈余》徑稱“隆慶間,甘肅城塌一角,內小棺無慮數百”,時間、事由均誤。今考宋懋澄《湯泉紀事》所錄為萬歷三十一年(1603)見聞、沈德符《萬歷野獲編》最早成書于萬歷三十四年(1606),謝肇淛《麈余》卷首有萬歷三十五年(1607)趙世顯序,當大致成書于是年前后。此時,距離萬歷二年“小棺事件”發生已有三十年之久,明代筆記對相關歷史細節的記述已不可避免地出現舛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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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小棺事件”在萬歷中期以降的傳播而言,比歷史細節更為重要的,是明代士人對此事的記述心態。對明代士人而言,“小棺事件”本就無法合理解釋,其對“小棺事件”的興趣點恰恰在于小棺的離奇性。明代士人對小棺墓主身份具有濃厚興趣,在“厭勝說”之外,“妖狐說”成為此時的流行看法。王世懋《二酉委譚》稱小棺墓主“或云是妖狐所化”、朱孟震《汾上續談》稱“或云猢猻之類”,王世貞《弇州史料》、沈德符《萬歷野獲編》亦輯錄此說。盡管王世懋、朱孟震、沈德符曾先后質疑“妖狐說”,但由此可見此說的流行程度。另一種觀點則是“小人國說”,劉伯燮《小人行》推測“寧夏王妃”的來歷:“胡為寧夏妃,必有寧夏王。……我思元起胡,異域統版章。或時小人來,稱臣獻上方。”《小人行》雖非筆記,但亦反映了時人對小棺墓主神秘身份的一種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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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種記述心態下,明代筆記對“小棺事件”的書寫逐漸呈現出離奇化趨勢,并體現出明顯的志怪色彩和小說家筆法。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關于棺木尺寸。對于小棺而言,形制之“小”是事件離奇性的核心體現。楊槐報呈小棺墓主“二尺余寸”,廖逢節祭文稱小棺墓主“三尺不盈”;王世懋《二酉委譚》記載邊臣徐節轉述棺木尺寸“棺皆長二三尺”,可與呈文、祭文所稱墓主身高相佐證,當最接近歷史事實。然而,隨著“小棺事件”的傳播,明代筆記對棺木尺寸的記載呈現逐漸縮小之趨勢。于慎行《谷山筆麈》、駱問禮《續羊棗集》、謝肇淛《麈余》皆稱棺木“長尺許”。更有甚者,《萬歷野獲編》中出現棺木“數寸”的說法。可見,在“小棺事件”發生的三十年后,棺木尺寸已由“二三尺”演變為“數寸”,其離奇色彩愈發濃厚。
其二,關于棺木和尸骸保存情況。據廖逢節祭文稱小棺墓主“柩木衣冠,尚有辨整”、“拳顱堅齒”、“枯骨則一”,可見棺木和墓主骸骨保存情況尚可。然而,這一事實在明人筆記中被明顯夸張。于慎行《谷山筆麈》稱“其中人皆不腐”,劉伯燮《小人行》序稱墓主“面顏猶生”。駱問禮《續羊棗集》與謝肇淛《麈余》還特別強調了墓主鬢發“或有鬢或無鬢”、“容貌儼然,須發尚存”的特點。此外,墓主衣冠“尚有辨整”的保存情況亦被明顯夸大,劉伯燮《小人行》序稱“冠冕袍笏森然,取裂之,帛有聲,鐵盔有狀如甌者”,謝肇淛《麈余》稱“女子翟冠霞帔”,這些生動而夸張的細節渲染了“小棺事件”的離奇色彩,對事件的進一步傳播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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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關于墓主身份。不同于西北邊臣曾提出的厭勝之說,明代士人從未試圖將小棺解釋為兒童墓葬。駱問禮《續羊棗集》稱:“內男婦官民異狀,或老或壯”、王世懋《二酉委譚》稱“啟視須鬢,儼然老人也”。相應地,明代筆記中關于小棺墓主身份的記述逐漸神秘化。朱孟震《汾上續談》、沈德符《萬歷野獲編》都提及了最具特色的“寧夏王妃棺”。與此同時,一些明代筆記中還出現了神秘的“僧棺”,朱孟震《汾上續談》引用邊臣張九一之說:“又一僧盤坐,手攜一柬,上楷書回文,初甚全,見風即化。”沈德符《萬歷野獲編》則轉述邊臣徐節稱:“有一僧棺,中有梵字小經一卷。”盡管“僧棺”未見于西北邊臣呈文和廖逢節祭文,但張九一、徐節兩位邊臣的親述,使“僧棺”具有與“寧夏王妃棺”相同的可信度。事實上,對于明代筆記作者而言,“寧夏王妃”來自何方并不重要,僧棺經文是回文或梵文亦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們共同證實了小棺墓主來自不為中原士人所熟知的遙遠異域,足以激發明代筆記作者的撰述興趣。
棺木尺寸、保存情況、墓主身份是明代筆記中“小棺事件”不斷離奇化的三個層面。“孤懸河外”的甘州、廣袤遙遠的西域、來歷不明的“寧夏王妃”、神秘莫識的經卷文字,為明代士人提供了極大的想象和書寫空間。這是筆記“記錄異聞”的文體特點,也是小說家筆法、乃至文學意味的體現。一言以蔽之,萬歷中期以降,“小棺事件”政治色彩的不斷消解與文學意味的增強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明代筆記對“小棺事件”書寫的志怪傾向。
(三)清代筆記作者對“小棺事件”的知識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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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清以來,“小棺事件”的流傳并未隨著朝代更迭而消弭。早在明代于慎行《谷山筆麈》、謝肇淛《五雜組》、王肯堂《郁岡齋筆麈》中,已有用“小棺事件”佐證《山海經》等前代典籍的做法。相較于明代士人,清人筆記的記述心態更為輕松從容。在時代學術風氣的影響下,“小棺事件”引起了多位清代學者的博物學、考據學興趣。例如,程哲《蓉槎蠡說》以之佐證《列子》,方以智《物理小識》以之佐證《神異經》《漢書》《山海經》,徐岳《見聞錄》則將“小棺事件”與《莊子》《漢武故事》等典籍并列,用以解釋當朝時事,等等。可見“小棺事件”作為前朝廣泛流播的歷史瑣聞,已被納入清代筆記作者的知識體系。同時,“小棺事件”更為重要的影響,則在于拓展了清代文言小說的文學想象。對此,本文將在第三章作詳細論述。
三
清代小說中的小棺意象
——以《聊齋志異·小棺》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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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文學傳統中,從《莊子·則陽》的“蝸角之國”到《山海經》的“小人國”,從《神異經》的“鵠國”到《漢武故事》中的“巨靈”,對小人國的想象從未停止。然而,在“小棺事件”發生之前,小棺在古代小說的敘事傳統中并未形成成熟的意象體系。宋元時期,《鬼董》曾描寫鄭老被大火焚死前,曾出現“燭光上人物長數寸者十余輩,負一小棺回旋而行”的怪異情景,然而此種構思并不常見。相較之下,小棺大多作為喪葬器具出現,用以埋葬首級(《隋唐演義》第五十五回:“將二公首級,用兩口小棺木盛了”)、兒童(《金瓶梅詞話》第五十九回:“把官哥兒抬出停在西廂房內……令匠人隨即攢造了一具小棺槨兒,就要入殮”)、動物(《瑯嬛記》卷中:“魏始大悔,命工制小棺,葬其鳥于樹下”、《夜雨秋燈錄·陶莊》:“毛命醵錢市小棺并小衣冠,殮犬”),等等。小棺本身甚少成為志怪對象,亦不足以為文學虛構和想象提供豐富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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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棺事件”在明代中后期的廣泛流傳,使其成為清代小說作者和讀者知識譜系中的共識,形成并積累了讀者的接受心理和閱讀經驗,由此拓寬了清代小說的想象空間。例如,袁枚《新齊諧》卷九“一棺藏十八人”:“乾隆四年,山西蒲州修城,掘河灘土,得一棺,方扁如箱。啟之,中有九槅,一槅藏二人,各長尺許,老幼男婦如生,不知何怪。”《新齊諧》著眼于小棺自身的志怪特點,其中“老幼男婦如生”“長尺許”的想象與明代筆記對“小棺事件”的記述如出一轍。同時,小棺亦成為清代志怪小說中預示災異的重要意象,以小棺預示災禍和死亡成為清代小說作者和讀者共同接受的敘事筆法。相較于早期作品《鬼董》以小棺預示自然災禍,《聊齋志異·小棺》以小棺預示吳三桂叛亂的構思則更為獨特:
天津有舟人某,夜夢一人教之曰:“明日有載竹笥賃舟者,索之千金。不然,勿渡也。”某醒,不以為信。既寐復夢,且書“、、”三字于壁,囑云:“倘渠吝價,當即書此示之。”某異之。但不識其字,亦不解何意。次日留心行旅,日向西,果有一人驅驢載笥來,問舟,某如夢索價,其人笑之。反復良久,某牽其手,以指書前字。其人大愕,即刻而滅。搜其裝載,則小棺數萬余,每具僅長指許,各貯滴血而已。某以三字傳示遐邇,并無知者。未幾,吳逆叛謀既露,黨與盡誅,陳尸幾如棺數焉。徐白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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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不妨將《聊齋志異·小棺》與宋代《夷堅志·異僧符》對讀。不同于《聊齋志異·小棺》中身份不明的問舟人,《夷堅志·異僧符》通過“識者謂五人乃瘟部鬼也”的敘述,以及該地避免瘟疫的客觀事實,坐實了“黃衫人”的瘟部鬼身份:
豫章之南數十里生米渡,乾道元年三月八日,有僧晨濟。將登岸,謂津吏曰:“少頃見黃衫五人荷籠而至者,切勿使渡,渡則有奇禍□。”取筆書三字,似符而非,了不可識。其文曰“![]()
”,以授吏曰:“必不可拒,當以此示之。”語畢而去。吏不甚信也,然私怪之。至午,果有五黃衣,如府州急足者,各負兩箬籠,直前登舟,吏不許,皆怒罵,殆欲相歐擊。良久不解,吏乃取所書字示之。五人者一見,狼狽反走,轉眼失所在,委十籠于岸滸。發之,中有小棺五百具。吏焚棺而傳其符,豫章人家家圖祀之。是歲,江浙多疫,唯此邦晏然。識者謂五人乃瘟部鬼也。予過江州及衢州,見士人言各不同,竟未知孰是。
從表面上看,《夷堅志·異僧符》和《聊齋志異·小棺》具有高度相似的構思,二者均以渡口作為主要場景,以夢驗或預言構造關鍵懸念,且均出現了小棺物象。然而,若仔細考量《夷堅志·異僧符》的內在邏輯,瘟部鬼與瘟疫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瘟部鬼是瘟疫和死亡的締造者,津吏只要能夠阻止瘟部鬼渡河散布瘟疫,便可以阻止瘟疫的發生。在這一因果邏輯中,小棺僅僅作為瘟部鬼的道具和陪襯出現,其敘事功能在于進一步佐證瘟部鬼的身份,本身并不承擔預示災禍的功能。因此,《夷堅志·異僧符》的核心物象并非小棺,而是對瘟部鬼形成有效震懾、從而成功避免瘟疫的“異僧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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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之下,正如《聊齋志異·小棺》標題所揭示的,作品的核心物象已由早期作品的“異僧符”讓渡為“小棺”。在《聊齋志異·小棺》中,問舟人與吳三桂叛亂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問舟人雖然身份不明,但其并非吳三桂叛亂的締造者——盡管舟人同樣阻止了問舟人渡河,卻無法阻止吳三桂叛亂的發生——而是更接近吳三桂叛亂的預言者。問舟人的預言者身份得以成立,恰恰在于其所攜帶的小棺道具。換言之,不同于《夷堅志·異僧符》中小棺作為瘟部鬼的陪襯出現,《聊齋志異·小棺》中問舟人出場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引出小棺這一關鍵物象,而正是小棺的出現,直接預示了吳三桂叛亂即將發生。這一因果邏輯固然建立在小棺意象與死亡的天然聯系,但更為重要的是,小棺所承擔的預示朝政動蕩的征異功能。這是小棺的災異色彩和政治意味的再現,也是《聊齋志異·小棺》相較于前代同題材作品,在文學想象上的獨特之處。有鑒于此,關于《聊齋志異·小棺》的解讀,在研究者已注意到的“以數萬小棺蓄滴血隱寫清廷平叛的殺人如麻”的表層關聯背后,更應注意到前代“小棺事件”的廣泛傳播,對于小棺意象的豐富與拓展,以及由此形成的讀者接受心理與知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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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道光四年(1824),《聊齋志異遺稿》問世。此本卷三《小棺》文末以附記形式保留了署名“虞堂”的馮喜賡評點。在評點中,馮喜賡記錄了其父臨清州知州馮春暉平定“馬進忠案”前夕:“先是,聞直隸有走無常者,言陰司造冊甚急,恐有大劫。將毋是歟?”馮喜賡由《聊齋志異·小棺》中的問舟人聯想到“馬進忠案”爆發前夕的走無常,以此作為理解原文的背景與佐證,領會并強調了原文書寫災異和預兆的筆法。但問題在于,走無常作為陰司使者,其身份更接近《夷堅志·異僧符》中的瘟部鬼,而不是《聊齋志異·小棺》中的問舟人。馮喜賡將問舟人的身份坐實為走無常,不僅弱化了問舟人的預言者身份,且忽視了小棺意象承載的敘述功能。在這一意義上,馮喜賡評語看似以時事佐證了小說文本的真實性,卻在實質上淡化了小棺意象的災異色彩,消解了原文賦予讀者的含蓄意味和想象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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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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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萬歷二年的甘州“小棺事件”撲朔迷離、神秘莫測。自事件發生以來,從明代西北邊臣到清代學者,多有人試圖對這一事件做出合理解釋,卻皆未形成共識。時至今日,今人亦難以賦予“小棺事件”以符合現代科學原理和歷史常識的闡釋。盡管如此,“小棺事件”在明清士人中廣為流播,特別是隨著時代語境的變遷,其政治隱喻不斷被消解,離奇色彩不斷被夸飾,豐富并啟發了后世的文學想象,由此在官方史料、筆記、文言小說中形成了三重維度的書寫。在這一意義上,考察“小棺事件”由史入稗的過程,對于今人了解明萬歷初年的政治風氣,明代筆記的作者交游、史料來源和敘述筆法,乃至深入了解《聊齋志異·小棺》為代表的清代志怪小說的作者知識結構與讀者閱讀背景不無裨益,這也正是明萬歷朝“小棺事件”研究的文學意義之所在。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
【本文原刊《古代文學前沿與評論》(第十二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25,第151—165頁。為方便閱讀,本次推送刪去全部注釋,感興趣的讀者可查閱原刊,引用請以原刊為準。原創內容如需轉載,須經本刊編輯部授權。】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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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姍(1987—),女,北京人。南京大學文學院文學學士,北京大學中文系文學碩士、文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國資博士后,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古代小說研究、域外漢籍研究。在《文學評論》《文學遺產》等刊物發表論文30余篇,已出版學術專著《〈歧路燈〉鈔本研究》、點校成果《達亭老人遺稿》。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科研啟動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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