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時年17歲的女子楊某與當時已52歲且有家庭的張某相識,后雙方多次發生關系。在二人斷絕關系后不久,女子楊某與男子黃某在一起,并在2017年5月生下一子,楊某也一直以為孩子是黃某的。
后因孩子入學需要親子關系證明,楊某才發現兒子和黃某并非親生父子,后經親子鑒定發現,張某才是孩子的親生父親。楊某隨后將張某告上法庭,索賠精神損失費、撫養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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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判決張某向楊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36000元,同時每月月底之前向楊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400元,直至孩子18歲止。
判決書顯示,楊某訴稱,自己是在2015年7月與張某相識的,雙方多次發生關系,但以后張某以家庭為由要求斷絕關系。楊某此后與案外人黃某在一起。不久楊某發現自己已有身孕,并于2017年5月誕下一子,楊某也誤以為孩子是黃某的。后因孩子入學需要親子關系證明,才發現黃某與孩子并非親生父子。隨后楊某取得張某的身體毛并進行親子鑒定,檢驗意見顯示:“依據現有資料和DNA分析結果,支持張某是孩子的生物學父親。”
楊某稱,此后自己積極與張某取得聯系,但張某均不予認可,無視孩子系其親生子的事實,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給自己的生活帶來極大困擾。楊某要求張某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而張某辯稱,因為此前的事情已過去了十年,只記得和楊某發生過二三次關系,其它的均不記得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屬撫養權糾紛。根據司法鑒定中心親子鑒定報告結果,能夠確定被告張某系孩子的生父。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孩子在出生后一直隨原告楊某生活,從有利于孩子成長考慮,由楊某直接撫養更為妥當。關于撫養費的問題,孩子系張某親生兒子,根據《民法典》規定,張某對孩子亦有負擔撫養費之義務,但孩子出生之后,張某從未履行,張某應當履行從孩子出生之后至其年滿18周歲時之撫養費,結合張某經濟狀況和年齡,法院酌定張某應支付400元/月的撫養費,孩子系2017年5月出生,截至當時已滿90個月。因此,張某應當一次性支付給楊某孩子的撫養費36000元,并應繼續按400元/月支付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
法院判決,張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36000元,同時每月月底之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400元,直至孩子18歲止。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張尋 審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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