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用個人身份
為公司賬號實名認證
離職前賬號粉絲漲到50多萬
公司要求解綁
員工卻認為這是TA的賬號
賬號到底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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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9年12月,邱某入職A公司,擔任電商運營經理。2020年,公司為發展某短視頻平臺業務,要求邱某使用其個人身份信息對公司的企業某短視頻平臺賬號進行實名認證綁定。此后,該賬號由公司投入團隊運營,發布公司相關視頻、開展直播活動,用于宣傳推廣公司產品。經過持續運營,該賬號粉絲數量增長至50余萬。2021年2月,邱某從A公司離職,雙方在離職交接過程中未處理該賬號的解綁事宜。直至2022年底,公司發現該賬號仍綁定邱某個人信息,遂要求邱某配合解綁,并將實名信息變更至公司名下。
邱某認為,該賬號系其個人實名認證,應歸其個人所有,遂拒絕配合解綁。A公司則主張,該賬號系邱某履行職務行為所綁定,賬號的實際運營、管理及收益均歸屬于公司,邱某僅領取固定工資,未因賬號綁定獲得額外收益。
雙方協商未果,A公司遂提起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支持A公司請求。邱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賬號歸其所有,無需配合解綁。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是某短視頻平臺賬號的法律性質及案涉賬號的使用權歸屬;二是邱某離職后是否負有協助解綁及變更實名信息的義務。
一、關于某短視頻平臺賬號的法律性質及案涉賬號的使用權歸屬。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某短視頻平臺賬號以數字化形式存在,具備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可被實際控制、支配,兼具人身屬性與財產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范疇。依據該平臺用戶服務協議,賬號所有權歸屬平臺,注冊用戶僅享有使用權,本案爭議實質為賬號使用權歸屬認定。
其次,認定勞動者在職期間綁定的企業運營網絡賬號使用權,應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能僅以實名認證信息為依據,應綜合注冊綁定、運營投入、管理收益、人身屬性等因素判斷:(一)從注冊與綁定情況來看,賬號注冊于邱某入職前,注冊手機號非其所有。邱某系應公司要求,為配合運營而綁定個人身份信息,該行為屬職務行為。(二)從使用目的與運營投入來看,賬號的運營目的完全服務于公司商業經營,內容均與公司業務相關。自賬號交由公司后,所有視頻創作、直播活動、運營維護均由A公司投入人力、物力完成,并成功將粉絲量提升至50余萬。(三)從管理與收益歸屬來看,賬號密碼由A公司獨家掌控,保證金及其退還渠道均為公司對公賬戶,賬號產生的全部經濟利益直接由公司享有。邱某在職期間僅領取固定勞動報酬,未因綁定行為獲得任何額外分成。(四)從人身屬性強弱來看,賬號發布的所有內容均與公司業務相關,從未發布邱某個人創作內容,其內容與邱某個人形象、風格并無緊密關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賬號的經濟價值源于邱某的個人聲譽或粉絲對其個人的關注。因此,賬號與邱某之間并未形成不可分割的強烈人身依附性。
綜上,案涉賬號的使用權應歸屬于實際投入運營、承擔風險并享有收益的A公司。
二、關于邱某離職后是否負有協助解綁及變更實名信息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離職后應當履行工作交接義務。邱某基于職務行為綁定個人信息至公司運營賬號,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其配合辦理賬號解綁、實名信息變更,屬于數字時代工作交接的延伸內容,亦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邱某拒絕配合的行為,將導致公司數字資產權利存在瑕疵,損害公司合法權益,故其應履行相應協助義務,以利于該賬號持續發揮作用并實現經濟價值。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一、確認A公司為案涉某短視頻平臺賬號的實際使用權人,邱某應協助并配合A公司將賬號解綁及實名注冊信息變更至名下,履行離職交接義務;二、駁回邱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如今,短視頻賬號已成為不少企業的重要數字資產。當員工用個人身份信息為公司實名認證賬號,離職時賬號歸誰?
第一,賬號使用權歸屬不能只看“實名”,要看“實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短視頻賬號雖綁定員工個人身份,但如果是應公司要求、為履行工作職責而綁定,且賬號內容全部服務于公司業務、運營投入和收益均由公司承擔,那么賬號使用權應歸公司所有。員工僅領取固定工資,未因綁定獲得額外分成,賬號也未形成個人IP價值,不能以實名信息為由主張個人所有。
第二,離職時協助解綁是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者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在數字經濟時代,配合企業解綁賬號、變更實名信息,是工作交接的延伸內容,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若員工拒不配合,將導致企業數字資產權利存在瑕疵,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對此類由員工提起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廣大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而言,因職務行為綁定的企業賬號,離職時應主動配合解綁,避免因拒絕履行義務而承擔不利法律后果。對于用人單位,建議在員工入職或賬號綁定之初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賬號使用權歸屬及離職后的交接義務,并妥善保存運營投入、收益歸屬等證據,從源頭減少矛盾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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