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宏(化名)在江西營商全媒體平臺“營商幫辦”欄目反映,他所在的華測檢測認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測檢測”),于2024年7月10日與南昌市進賢生態環境局簽訂《進賢縣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選點監測項目》采購合同,合同金額為48.7萬元。此后,進賢生態環境局以“財政資金調度”為由多次拖延付款,并以項目數據“未實際使用”為由,要求對應支付項目款打折。
記者介入調查后,進賢生態環境局承認存在相關欠款,但未明確何時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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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現場
反映
企業稱履約完畢卻一直未收到項目款
近日,華測檢測該項目對接人劉宏向記者出示了一摞材料,包括合同文本、驗收文件、催款函復印件以及往來溝通記錄。“合同是雙方簽訂的,驗收也通過了,我們該做的都做了。”劉宏說,“快兩年了,一分錢沒給,還要讓我們折減款額,真的讓我們很無奈。”
記者看到,根據合同約定,該項目的付款分三期進行:合同簽訂后支付20%,服務期結束后支付30%,成果交付經驗收合格后支付剩余50%。2024年12月,華測檢測提交技術報告并通過進賢生態環境局組織的專家驗收。
劉宏向記者表示,自驗收通過至今已逾一年半,公司未收到任何合同款項。其間,該公司多次通過打電話、發函件等方式催款,進賢生態環境局以財政原因、領導換屆等理由拖延,還提出折減合同金額。
記者注意到,其中一份催款函落款時間為2025年9月,距離驗收通過已有9個月。該函中寫道:“貴局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已嚴重超出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懇請貴局盡快安排付款。”劉宏告訴記者,類似函件發了不止一次,“每次對方都說‘再等等’,等來等去等到現在。”
調查
合同中設有“財政資金到賬后支付”條款
記者查閱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發現,第三條第3.3款第(2)項約定:“因甲方使用的是財政資金,甲方在前款規定的付款時間內向財務支付部門提出辦理財政支付申請手續,財政資金到賬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
這一條款意味著,進賢生態環境局的主要義務限于“提出辦理財政支付申請手續”,實際支付須待財政資金到賬后方可執行。華測檢測何時能收到款項,取決于進賢縣財政部門的資金調度安排,該過程不受企業監督,且合同也未設定明確的最終支付期限。
此外,合同第七條第7.2款約定:“甲方無故逾期支付服務款,每逾期一日,應按合同總價款的千分之六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百分之十五。”按此計算,違約金上限為7.305萬元。但進賢縣方面是否構成“無故”逾期,雙方存在分歧。
就合同條款的法律效力問題,記者查閱了相關法規。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八條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該條例同時規定,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條件。第十三條還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華測檢測完成該項目后于2024年12月通過驗收,截至發稿時已遠超上述規定期限。
進展
官方承認欠款并提出打折支付
此事件經“營商幫辦”轉辦后,2026年6月8日,進賢縣營商辦就此事作出書面回復。回復稱,經協調進賢生態環境局調查核實,該項目已完成技術報告提交及專家驗收,“進賢生態環境局已按流程向財政部門申請項目款項,但因財政資金調度原因,對應款項暫未撥付到位,導致暫無法支付該筆合同款,并非惡意拖欠”。回復還表示,進賢生態環境局已多次與財政部門溝通對接,持續跟進資金撥付進度,并已與華測檢測溝通說明情況,“訴求人對相關情況表示知曉”。
回復中未提及違約金問題及具體清償時間。就“訴求人對相關情況表示知曉”的表述,劉宏向記者解釋:“他們是打電話來,但我們沒有同意不付。‘知曉’和‘接受’是兩碼事。”
劉宏還透露,后來進賢縣方面提出了一個新的說法——該項目監測數據“未實際使用”,因此希望對項目款進行打折。“驗收的時候說合格,現在又說數據沒用,要打折。”劉宏質疑:“東西用沒用、怎么用,那是他們內部的事。我們按合同做了監測、出了報告、通過了驗收,為什么款項要打折?”
記者聯系到南昌市生態環境進賢監測中心的吳主任。對于打折一事,吳主任解釋說:“考慮未對企業的相關成果進行使用,正在與企業協商應支付的費用。”
截至記者發稿時,這筆48.7萬元欠款仍未支付。
記者手記
項目款不能打折 政府信用更不能打折
采訪中,劉宏說了一句話:“驗收時都說合格了,現在又說沒用過、要打折,總得有個說法吧。”話很平實,也很無奈。
驗收合格是企業合同履行的終點。企業提交報告、通過專家評審,即已完成合同義務。至于數據后續是否被調用、發揮何種作用,屬于采購方內部事務。驗收系具有法律效力的節點,而非可事后撤回的草稿。以“未使用”為由推翻驗收結論、要求款項打折,于理不合。若“未使用”可打折,則“使用了”是否也應加價?
進賢縣營商辦的回復態度誠懇,承認欠款,解釋“財政資金調度原因”,但未解答兩個關鍵問題:什么時候付?付多少?回復中提到“訴求人對相關情況表示知曉”,但“知曉”不等于認可,不等于同意無限期等待。
另一個突出問題是合同中的“財政資金到賬后支付”條款。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服務,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且不得約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支付條件。盡管該條例對2024年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溯及力尚不明確,但其傳遞的政策導向清晰——財政審批不應成為無限期占用企業資金的理由。
48.7萬元,數額不大,卻拖欠近兩年;驗收后改口、催款時打折——一連串做法,值得警惕。政府合同履行是營商環境建設的信用底線。錢可暫缺,理不能歪,信用不能丟。合同款項不能打折,政府信用更不能打折。付賬的答案,就在雙方簽字的那份合同里。
來源:江南都市報
責編:馮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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