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明(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眾所周知,法律是體現國家統治階級意志、帶有國家強制力的規范;經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即成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現代各國為推進法治建設,法律調整的范疇持續擴張,社會法的誕生便是最直觀的體現。隨著法律調整范圍不斷拓寬,日常生活里絕大多數行為都難以脫離法律規制。長安大學生如夏花劇社編排的話劇《玩笑》中,主人公各類被命運裹挾的玩笑,投射到現實生活里,同樣處于法律的調整范疇之內。
法學領域針對 “玩笑” 最典型的研究,圍繞虛假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展開。適格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之一;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一經作出,便會對表意人產生拘束力與受領力。由有效意思表示構成的民事法律行為,若同時滿足其余生效要件,即可產生相應法律效力,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也會依托國家強制力落地實現。
“玩笑” 屬于典型的意思表示瑕疵行為,基于玩笑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歸為通謀虛假民事法律行為。存在瑕疵的意思表示主要分為兩類:通謀虛假意思表示與隱藏意思表示。隱藏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一真一假兩項意思表示,企圖用虛假外在表示掩蓋內心真實意愿,規避法律約束、達成真實目的。典型事例:丈夫甲打算將車輛贈與第三者丙,又不愿被妻子乙察覺,于是與丙簽訂虛假汽車買賣合同。
通謀虛假意思表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行為,又稱虛偽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瑕疵的重要類型。此類行為同樣包含表里兩層意思:外在表示虛假,內心并無對應法律效果追求。玩笑之所以歸屬于通謀虛假行為,核心在于行為人與相對人存在 “通謀”: 其一,此處 “通謀” 為中性法律術語,不含貶義,僅指代雙方均明知外在意思表示并非真實內心意愿; 其二,通謀虛假行為的核心特征,是雙方均不具備追求對應法律后果的內心效果意思,彼此清楚該表示不會產生實際權利義務變動; 其三,“通謀虛假” 通俗而言,就是雙方對虛假表意心照不宣,且符合普通社會公眾的日常認知習慣。 學界也將這類行為稱作戲謔意思表示,以此定義,更容易理解玩笑歸屬于通謀虛假意思表示的邏輯。典型場景:甲公司老板與乙公司老板酒后閑談,甲稱 “你簽下這筆訂單,明天我的公司就歸你,辦公室鑰匙今晚就能拿走”,乙隨口應和。雙方都清楚轉讓公司、當場交付鑰匙不可能落地,屬于典型戲謔表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通謀實施的虛假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該行為欠缺追求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無法產生當事人預想的法律約束力,該立法規則最早可追溯至 1900 年《德國民法典》。
法律可規制各類具有外部影響的玩笑,早已成為百年法學共識。但法律并非調整全部社會關系,僅依靠道德即可規范的人際瑣事,法律不會主動介入。下文將結合生如夏花劇社話劇《玩笑》的劇情,區分劇中哪些玩笑落入法律調整范圍,哪些僅由道德約束、法律不予干涉。將現行法律規則代入這部穿梭古今、連通人神的荒誕劇目,以法律規范解讀離奇故事,厘清法律、命運與玩笑三者之間的關聯。
話劇《玩笑》主線圍繞流浪漢與上帝博弈的一系列玩笑展開,支線穿插流浪漢分別對妻子、兄弟、女詩人、夜鶯許下的幾段戲謔說辭,“玩笑” 一詞貫穿全劇人物臺詞與故事脈絡。 劇中四段核心玩笑情節梳理如下:
流浪漢對妻子隨口玩笑,稱自己出門片刻便歸,實際離家出走整整二十年,從未歸家。
流浪漢離家后結識一對兄弟,哄騙弟弟,開玩笑說帶他去吃棉花糖,致使兄弟二人離散近二十年,后于戰場重逢,流浪漢另一番玩笑又致使二人反目成仇。
流浪漢化名詩人波波,向一對母女許下戲言,給小女孩取名夜鶯,并聲稱夜鶯唯有遇見一見鐘情之人方能開口說話。受此說辭束縛,夜鶯自兩歲起直至離世,終生沉默。
流浪漢在草原與少年詩人閑談打趣,一番玩笑話令少年決意離開故土,遠赴他鄉追尋心中的 “公主”,立志成為詩人。
詩人與公主的故事串聯起婉兒母女、兄弟二人與流浪漢,屬于故事輔線;本劇真正核心主線,是流浪漢以戲謔玩笑的方式,對抗上帝既定命運的敘事。
![]()
結合現行法律,逐一評析劇中四段玩笑對應的法律風險:
對妻子的玩笑:涉嫌遺棄,同時觸發宣告死亡制度。
從民法層面,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流浪漢離家二十年,女兒婉兒整個童年缺失父親,其法定撫養義務完全未履行。 從刑法層面,遺棄罪的定義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拒不扶養,情節惡劣。婉兒未成年時屬于無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流浪漢作為生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長期離家拒不承擔撫養責任,時長長達二十年,主觀惡性顯著,該行為涉嫌構成遺棄罪。
除此之外,《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四年,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宣告死亡制度旨在保護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消除因相對人失蹤帶來的民事法律關系不穩定狀態,具體效力體現為: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消滅,且不存在自動恢復情形;同時啟動遺產繼承程序,債權人可要求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劇中流浪漢離家長達四十年,完全符合宣告死亡適用條件。一旦妻子、女兒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在民事法律層面,流浪漢視作已經死亡,其相應民事主體資格歸于消滅。
哄騙弟弟吃棉花糖的玩笑:涉嫌拐騙兒童罪。
我國刑法規定,拐騙兒童罪,是指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監護的行為。本罪立法目的,一方面保護未成年人人身權益,另一方面維護監護人監護權,最終保障家庭穩定。 流浪漢以哄騙、戲謔的方式帶走尚年幼的弟弟吉吉,使其脫離原生家庭監護,后續還將吉吉帶至境外。拐賣兒童罪中,將兒童帶往境外屬于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參照 “舉重以明輕” 的刑法解釋規則,拐賣境外加重處罰,拐騙兒童至境外亦應認定為情節加重。流浪漢將吉吉帶至境外后又將其遺棄,情節尤為惡劣。
束縛夜鶯的玩笑:存在認定故意殺人罪的解釋空間。
該定罪邏輯雖存在一定牽強之處,但結合劇情設定可作出合理解讀。故意殺人罪包含兩類特殊情形:一是教唆無辨認、控制能力的人自殺,教唆者不成立教唆犯,直接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正犯論處;二是行為人實施先行危險行為,明知或放任損害結果發生,構成間接故意,同樣可成立故意殺人罪。
流浪漢編造謊言,稱夜鶯唯有遇見一見鐘情之人方可說話,該欺騙行為本身已嚴重侵害夜鶯人身權益;后續直接引發夜鶯癡情愛慕詩人、最終殉情死亡的后果,兄弟二人也因夜鶯常年失語、言行矛盾產生隔閡反目,其中一人最終飲毒酒身亡。
流浪漢可能提出兩項抗辯理由:第一,自身無法完全支配夜鶯的選擇,自殺是夜鶯自主決定;第二,無法預見兄弟二人會走向死亡。該抗辯在現實案件中具備合理性,但結合本劇荒誕的奇幻設定,夜鶯心智認知存在缺陷、不具備完整辨認與控制能力,流浪漢的欺騙行為對其形成精神支配,可認定為教唆自殺的間接正犯;對于兄弟二人死亡的結局,以劇中人物設定,流浪漢能夠預見該悲劇發生,對其中一人之死可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 本段僅結合故事劇情、現實法律規則雙向推演解釋,邏輯雖略顯生硬,但具備法理支撐。
勸導少年詩人遠行的玩笑:無法律追責基礎。
即便放在荒誕劇情框架下,少年詩人離開草原、追尋公主的全部人生選擇,均由其本人與婉兒自主作出,流浪漢的玩笑并未對二人形成強制支配,二人在相愛過程中歷經磨難、彼此救贖,最終收獲幸福,流浪漢無需對二人的人生結局承擔法律責任。
![]()
綜觀生如夏花劇社《玩笑》全劇,流浪漢始終游走于上帝安排的命運與各類戲謔玩笑之間,最終在自身玩笑引發的一系列惡果中自食其果。受篇幅與精力所限,本文不再對人物命運、神權與世俗法律的沖突展開深入探討,僅補充一點刑法基礎規則:刑法不處罰單純損害自身法益的行為,法律留給 “玩笑” 的自由邊界,大致僅限于僅傷害自身、不波及他人權益的戲謔行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