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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衡陽雁峰區(qū)法院審結一起電商商標侵權案。原告系“袋鼠”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在箱包類商品。被告在淘寶經(jīng)營箱包店鋪,商品鏈接標題使用“袋鼠”字樣,但實物及包裝均未標注該商標。原告以商標侵權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商品鏈接標題中突出使用的“袋鼠”標識,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該字樣與原告注冊商標在文字、讀音上均一致,且被訴商品與原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同類,易使公眾誤認來源,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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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chǎn)權核心點
1、“商標性使用”是認定侵權的關鍵:不在于實物或包裝是否使用,而在于使用行為能否起到識別來源的作用。標題、關鍵詞、廣告等場景中擅自使用,同樣可能構成侵權。
2、“蹭流量”就是侵權:在鏈接標題中使用他人商標,本質(zhì)是利用消費者搜索習慣吸引流量,屬于“搭便車”行為。
3、合規(guī)經(jīng)營是避險關鍵:避免在標題、關鍵詞中使用他人商標引流。若需說明適配性,應使用“適用于XX型號”等規(guī)范表述,保持字體大小一致,不放大加粗、不放在標題最前端、不使用“官方”“原裝”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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