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條文及犯罪構成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條文經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將保護范圍從”同一種商品”擴展至”同一種商品、服務”,并將最高刑期從七年提高至十年。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5〕5號),該司法解釋于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法釋〔2004〕19號、法釋〔2007〕6號、法釋〔2020〕10號等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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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幾個主要的爭議焦點及辯護應對
(一)關于“同一種商品”的認定方法
如何判斷是否是同一種商品?分兩步走:第一步,如果名稱相同,可直接判定為同一種商品。第二步,如果名稱不相同,則需要進一步進行實質判斷。
實質判斷應當從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五個方面進行。這種判斷又包括兩步:第一步,要求這五個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判斷主體是司法機關。第二步,要求"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種商品",判斷主體是“相關公眾”而非司法機關。這里的“相關公眾”可以包括相關從業者、案涉商品的消費者甚至辯護律師。
也即,是否是同一種商品,需要法官的專業判斷和相關公眾的經驗判斷相結合。司法人員無權自行獨自判斷,更無權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任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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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認定”同一種商品、服務”,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實際提供的服務之間進行比較。
(二)關于“相同的商標”的認定方法
“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也即,要么完全相同,要么基本無差別且足以導致誤人。
下述情形應當認定為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相關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或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的;改變注冊商標顏色、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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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及主要辯護要點
當前,我正在辯護一起被控假冒注冊商標的二審案件。這起案件,之前的律師全部都做的無罪辯護。家屬邀請了國內頂尖法學教授論證,結論也是無罪。無罪理由很簡單:假冒注冊商標罪要求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但這個案件當事人被控侵權的商品和所謂被害單位的商品不是同一種商品。
首先,名稱就不相同,需要結合五大要素進行實質性判斷。而這五大要素至少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用途三個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當事人的產品用途是霧化大麻,銷售渠道是供應給境外可以合法銷售大麻的地區,消費對象是境外消費者。而所謂被害人單位的商標注冊類型為電子煙或吸煙者用霧化器。本案中,我們發現所謂被害單位存在超范圍使用商標、將商標使用在違禁品之上等違法違規情形,正著手申請撤銷被害單位的注冊商標。若撤銷成功,則本案無罪結論將確鑿無疑。即便撤銷不成功,法律也不應保護將注冊商標使用在國內禁止流通的產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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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周光權教授的觀點:如果一個行為只可能侵害境外的法益,確定不會侵害境內的法益,則不應適用國內《刑法》進行否定性評價。這個案件中,當事人所有產品均出口銷往境外,確定不會侵害國內法益,不應定罪判刑。
江某甲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再審改判無罪案的裁判要旨值得重視:根據刑法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所有人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品。法院經審查認為,多米諾公司雖然是”DOMINO”商標的所有權人,但案發時,多米諾公司在商標局注冊的”DOMINO”商標核定的使用商品在第一類、第二類、第九類。商標局就第七類和第九類噴碼機的區分給出了明確的意見,即屬于第七類的噴碼機主要為工業用機械設備或工業成套設備的組成部分,屬于第九類的噴碼機則為家用普通商用的小型電子設備,故多米諾公司在商標局注冊的DOMINO”商標的保護范圍只適用于第九類商品而不包含第七類商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也認為第七類的印刷機器、噴墨印刷機、噴碼機(印刷工業用)等商品與第九類的噴墨打印裝置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并不屬于”同一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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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同一種商品、是否是相同的商標、主觀上是否明知系商標侵權、侵權商品的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金額是否達到追訴標準等,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必須要重點審查的事實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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